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船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全体船员。
第三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维护船舶秩序,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章船员作息时间第四条船员作息时间实行四班制,即甲班、乙班、丙班、丁班,每班8小时,休息4小时。
第五条船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迟到、早退。
第六条船员休息期间,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章船员生活用品管理第七条船员应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
第八条船员应爱护个人生活用品,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九条船舶提供的生活用品,船员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四章船员饮食管理第十条船舶食堂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船员应按时就餐。
第十一条船员应遵守饮食纪律,不得在餐桌上喧哗、浪费食物。
第十二条船员如有特殊饮食需求,应提前向船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船员个人卫生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第十四条船员应穿着整洁,不得赤膊、穿拖鞋在船舱内行走。
第十五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施,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保持船舱整洁。
第六章船员健康与医疗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船员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关心船员健康,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九条船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八章船员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船员表现优秀,对船舶安全航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船舶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船员对船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
本条所称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
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视为待派船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
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一)船员的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船员实行标准工时制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部分船员,如辅助船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部分船员,如运输船员、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休假制度
船员休假制度1. 引言船员休假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船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确保航海安全,制定的一套关于船员休假的规定和安排。
合理的休假制度可以提高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减少工作压力,增强工作效能。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员休假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休假类型、休假申请程序、休假计划和管理等方面内容。
2. 目的船员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如下:•保障船员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缓解长期在海上工作带来的疲劳和压力。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适当的休息,使船员在工作时更加专注和精力充沛。
•促进团队凝聚力:给予船员与家人团聚、进行个人爱好活动等机会,增强彼此间的联系和互动。
•确保航海安全:避免因疲劳导致操作失误而引发事故的发生。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技术人员等。
4. 休假类型4.1 年假根据船员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每位船员每年享受不同天数的年假。
具体天数如下:•船长:30天•高级船员:25天•普通船员:20天•技术人员:15天年假必须在一年内使用完毕,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4.2 病假船员若因疾病需要休息,可以申请病假。
病假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休假天数。
病假期间,船员将获得全额工资待遇。
4.3 婚假结婚的船员可以享受婚假。
婚假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休假天数,并获得全额工资待遇。
4.4 产假/陪产假怀孕的女性船员可以享受产假,具体休假时间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同时,船员的配偶可以享受陪产假。
4.5 哺乳假产后哺乳期的女性船员可以申请哺乳假,具体休假时间根据相关法律和医生建议执行。
4.6 丧假船员若遭遇重大家庭悲剧,如父母、配偶、子女的意外离世,可以申请丧假。
具体休假天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7 公休日每周有一天为公休日,所有船员均享有该休息日,以保障基本的休息需求。
5. 休假申请程序5.1 年度计划每年初,船员需要提交年度计划表,列明希望享受的年假日期和天数。
船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批准。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1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所有参加工作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能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2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3在紧急情况、演习和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4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
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5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0700 起床0715 早餐0745—1145 工作1200 午餐1300—1700 工作1730 晚餐1800 学习或活动2200 就寝6各船应依据《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表》,填制本船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
其中甲板部由大副负责填制,轮机部由大管轮负责填制,最后由船长批准执行,并将该表张贴在船舶易见之处。
1职责和记录1.1部门长应提前作好工作安排,填妥“船上工作安排表”(见附录1),经船长签字批准后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1.2部门长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填妥“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见附录2),每个月结束本月记录后由部门长和船第 1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员本人对该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以备主管机关或港口国检查官的检查。
1.3“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不准用铅笔填写,“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自该船员休假离船后在船保存一年。
1.4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安排应不妨碍船长对船舶、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以及给予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帮助时,要求船员执行任何必要的工作时间安排的权利,直至恢复正常。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船舶:编号:HY/ZH -1第 2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机工2000—2400 0000—0800 1700 0700备注7记录《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第 3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4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5 页共 5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为了确保海船船员的安全和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员值班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海船船员值班工作,确保船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并提供最好的服务,维护海上安全。
一、值班时间根据船舶运营类型和航海条件的不同,船员的值班时间各不相同。
通常情况下,船员每天分为两班,分别为早班和晚班。
早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下午12点,晚班时间为下午12点至晚上8点。
船员的值班时间需要遵守船舶管理规定和航海情况。
值班期间,船员必须保持清醒和注意力高度集中,要随时关注船舶状态和海上情况。
如有异常情况,如海上事故,天气突变等,船员应立即通知第一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二、船员值班工作1、船舶巡航:在巡航过程中,船员必须全天候监控并记录巡航情况。
船员需要检验各个系统的工作状态,包括机械、电气、通讯、航行、救生等系统。
确认没有任何异常发生后,才可离开船舶操作室。
2、电子设备管理:船员需要负责日常电子设备的值班操作和管理。
包括较大的传感器系统维护和通讯设备操作,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如有电气设备故障或太重,船舶必须立即通知机务。
3、船舶任务分配:船员工作分配应严格按照船舶管理规程进行。
也要考虑到急需情况和紧急情况,如洪水下船上的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管理在巡航过程中,船员需要负责检查船舶船舱和货物,以确保各种风险因素得以控制,并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2、处理意外情况:如果发生意外情况,船员需要迅速调整方向、速度和航线,以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同时,船员还需要及时通知船长和第一责任人和配合救援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四、沟通协作1、紧急通讯:在紧急情况下,船员需要使用通讯系统进行通讯。
要确保紧急通讯系统与知名救援机构沟通畅通,确保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2、组织应急行动:船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应急行动。
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引导乘客平静处理,并负责急救人员、救援队伍的组织和指导。
船上值班船员工作安排时间表
精品文档船上值班船员工作安排时间表SHIPBOARD DUTY PERSONEL WORKING TIME ARRANGEMENTS船名船旗国日期Name of Ship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lag Stat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列所规定的最少休息时间是依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国家法,规则或集体合约 ) 1. 所有值班人员在任何 24小时期间内,最少有 10小时的休息。
2.休息时间最多可分成二个期间,其中一个期间最少应达 6小时。
3. 最少10小时的休息可减至连续的6小时,但不应超过2天,每7天的休息时限不少于70小时。
4. 本值班安排表应张贴在易于看到的地方。
The followi ng mi ni mum hours of rest are applicable in accorda nee with : (Natio nal_law,_regulatio n_or_collective_bargai ningagreeme nt).1. All duty officers/e ngin eers and rat ings shall be provided a mini mum of 10 hours of rest in every 24-hours period.2. The hours of rest may be divided into no more tha n two periods, one of which shall be at least 6 hours in len gth.3. The mini mum period of 10 hours may be reduced to not less tha n 6 con secutive hours for no ore tha n 2 days, provided 70 hours rest give n each 7-day period.4. The watch schedules shall be posted where they are easily accessible on board the vessel.第/()of ( ) pages精品文档存档位置:船长档案 No.8(B)Dat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长签署Signature of Master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精品文档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休假管理制度
船员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休假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船员休假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船员休假管理应与船舶运营管理相互配合,确保船员休假与船舶安全运营的平衡。
第二章休假制度第五条休假分为年假、节假日和临时休假三种类型。
第六条年假是船员依法享有的阶段性休假,按照船员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确定。
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船员在这些日期享有休息权利。
第八条临时休假是船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需经公司同意才能享受。
第三章休假申请第九条船员需提前向船上管理人员提交休假申请,包括休假类型、休假开始时间和休假结束时间。
第十条船员如需请临时休假,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告知管理人员,并按照要求提供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船员在休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延长休假申请,并提供足够的理由。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审核休假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章休假确认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当在审批休假申请后及时通知船员休假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确认结果应当包括休假开始时间、休假结束时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如果休假申请被拒绝,管理人员应当向船员说明理由,并协助船员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章休假安排第十六条确认休假后,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员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情况,安排其他船员替换原船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在休假期间,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替换船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休假管理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休假期间船员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确保船员休假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休假期间的巡视和检查工作,以及相关工作记录和报告工作。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海巡艇船员休假制度
海巡艇船员休假制度
海巡艇船员的休假制度可以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内容:
1. 休假时间:船员通常会根据工作时长和服务年限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间。
例如,每年可以享受一定的年假,根据具体规定,可能是几天到几个星期不等。
2. 休假安排:船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休假需求与船长或上级安排好休假时间。
船队可能会要求船员提前申请休假,以便合理安排替代人员。
3. 替代人员安排:为了保持船只的正常运营和勤务,当船员休假时,船队会安排替代人员上任。
这些替代人员可能是其他船员或临时工。
4. 休假报酬:根据船员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有权获得带薪休假。
这意味着即使在休假期间,船员也会继续获得工资或津贴。
5. 休假期间权益:在休假期间,船员通常仍然享受一定的工作权益,例如,保留原工作职务和海员证书,不会因休假而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海巡艇船员的休假制度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船队而有所不同。
请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船队规章制度以了解具体的休假制度。
船舶工作时间规定
船舶工作时间规定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安排,旨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STCW及(1996年ILO海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1LONO.180)的要求,既保证船舶在任何情况下有足够的值班和工作人员,又能保证船员得到充分的休息,防止疲劳,以确保船舶安全和人身安全。
2.甲板值班2.1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均实行昼夜轮值制度。
2.2 航行中,驾驶台值班每班为四小时:大副:0400---0800、1600--2000。
二副:0000--0400、1200--1600。
三副:0800--1200、2000--2400。
(未配备三副的船舶,由船长值此航行班)2.3驾驶员航行值班时,通常每班应至少有一名持证水手同时值班。
任何情况下,如无船长或其他驾驶员替代,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台。
但在满足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白天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2.3.1 对局面作了充分的估计,确信这样做对本船不会构成任何威胁。
2.3.2 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因素:●天气情况:●能见度;●通航密度;●邻近的航行危险物:●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2.3.3 当局面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回当班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以上决定还必须由船长以值班驾驶员的专业水平、经验、对设备等的熟悉程度和自信心;船舶的操纵特性和设备情况作出。
夜间应有至少一名水手协助值班。
2.4 靠泊时,在配备三副的船上,大副应在船上负责处理日常装卸和其他事务,由驾驶员按下列时间轮值,二副和三副轮流值班,每班至少一名水手:二副:0000-0600,1200-1800三副:0600-1200,1800-2400在没有配备三副的船上,由大副和二副按下列时间轮值,每班至少一名水手:大副:0600-1200,1800-2400,二副:0000-0600,1200-1800如遇特殊情况,在不违背有关工作和休息时间规定的原则下,船长可根据本船当时、当地的环境和情况做出适当的临时性调整。
船员休班管理制度
船员休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船员休班管理,保障船员的权益,提高船舶安全运行水平,特制定本船员休班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只上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员等各级别人员。
三、休班制度1. 轮班制度(1)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天至少有八小时的休息时间。
(2)船员的轮班应当根据船舶的航行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船舶的持续运行和船员的身体健康。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轮班,保障船员的休息和安全。
2. 休假制度(1)船员有权享受带薪休假,每年至少有15天的带薪年假。
(2)除了带薪年假外,船员还有病假、事假等假期权利,具体执行办法由船员与船东或船舶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特殊情况(1)遇突发事件,船员有权申请临时休假,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应尽快安排替班人员,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2)船艇在港口停泊期间,船员有权享受适当的休息时间,船长和船员应共同协商合理的轮班计划,保证每位船员都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四、休班管理原则1. 尊重船员权益船舶管理机构和船长应尊重船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确保船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2. 合理安排轮班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应合理安排轮班,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出现疲劳驾驶情况,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
3. 紧急情况应急处理遇到紧急事故或突发事件,船员有权申请临时休假,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应尽快安排替班人员,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4. 严格执行休班制度船舶管理机构和船长应严格执行休班制度,如有违反者,应依据相应的船员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责任1. 船长责任(1)船长负责制定和执行船员休班计划,确保船员的轮班合理安排,避免出现疲劳驾驶。
(2)船长要关注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情况,及时处理船员的休假申请,保障船员的休息权益。
2. 船员责任(1)船员应按照船长和船舶管理机构的安排进行轮班,不得擅自更改轮班计划。
(2)船员需按规定履行带薪年假、病假等假期权利,不得滥用假期。
船员行程安排方案
船员行程安排方案作为船员的行程安排方案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航行计划、工作任务、休息时间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船员行程安排方案。
船员行程安排方案一、航行时间和工作任务安排1. 航行时间分为白天和夜晚,一般为12小时轮班制。
轮班制可以确保船舶在24小时内始终有足够的人手来操作船舶。
2. 每个船员每天将轮流执行船上的不同任务,包括驾驶、导航、机械维修、电气维修、通信等工作。
3. 为了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在每个轮班后,新上岗的船员应进行简短的交接班会议,将注意事项和特殊情况告知交接班的成员。
二、休息时间安排1. 船舶行驶过程中,船员必须不间断地执行各项任务,因此休息时间是非常宝贵的。
一般来说,船员每天需要至少8小时的休息时间。
2. 为了确保船员获得充分的休息,需要在船上设立休息室,并通过轮班制来确保船员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得到休息。
3. 休息时间可以根据船舶行驶计划进行调整,如果船舶要在特定的时间抵达某个港口,可能会安排紧凑的工作时间,以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特殊需要和应急情况1.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可能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况和应急事件,如恶劣天气、救援行动等。
在这些情况下,船员需要根据船长或船上指挥官的指示进行相应的行动。
2. 船员在遇到特殊情况时需要保持警觉,并确保自己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突发事件。
四、休假计划1. 为了保证船员的身心健康,船舶通常会安排休假计划,以便船员可以在工作期间享受休息和家庭团聚的时间。
2. 休假计划可以根据船员的工作表现和航行计划来制定,一般在几个月至六个月之间。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船员行程安排方案。
航行时间和工作任务的安排,休息时间的合理分配,以及特殊需要和应急情况的处理,都是确保船员能够顺利完成工作和航行任务的重要因素。
同时,休假计划也能够为船员提供充分的休息和家庭团聚的时间,保持身心健康。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方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船舶类型进行调整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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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
所以,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船员一般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则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船员在境外船舶上工作时,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工作,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
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
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海上的作息时间记录表,用于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
船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三、船员假期与年休假船东应确保船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和年休假。
我国目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按照在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标准安排。
四、船员加班加点时间计算与船员实行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密切相关的有几个重要的时间概念,《〈船员条例〉释义》解释如下:(1)应休公休期:按每周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同时考虑法定节假日累计计算得到应休公休期。
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
在船工作时间未满1年或超过1年,累计休息日天数应当按照比例折算。
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即获得船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2)实际公休期:实际公休期起算自船员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止算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
(3)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①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止,可视为待派期。
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计算实际公休期。
②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③以上待派期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
《船员条例》第31条对船员年休假的计算及其期间工资报酬做出了规定,如果根据该条款考虑船员年休假,其待派期还应当相应顺延。
④船员年休假: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其中,“在船服务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
船员的年休假期应该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征得船员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期的船员召回。
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船员条例》,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船员享受年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等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延长船员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①在船工作期间加点;②在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③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加点根据我国《劳动法》,即使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也即日工作时间8小时和周工作时间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以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恰逢法定休假节日且不能休息而正常工作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计发不低于其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征之一,是员工“集中休息”以恢复劳动力。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特指船员下船后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短。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应当以船员在船工作时间为基数,综合考虑船员的应休公休期、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计算。
这里提供一个简单的算法以供参考,具体如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应年休假天数(D2)+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下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其中: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每月应公休天数=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公休天数(104天)/12月=n月×104天/12月对比标准工时制,船员每周在船工作5天应休息2天之标准,D1实为折算后在船上应当休息而未休息、下船后补休的公休时间。
根据《船员条例》之规定,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所以,应年休假天数(D2)=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休假5天/2月=n月×5天/2月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在上船期间的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累计到下船后集中休息,其中D1+D2应当分布到下船后的每周的工作日,下船后每周的公休日相当于正常公休,那么在计算船员下船后的集中休息时间时,还应当加上该正常公休时间。
在标准工时制下,每周为5天工作日以及2天正常公休时间,即正常公休时间是工作日的2/5。
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中应当包括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的2/5的时间,作为其下船期间的正常公休时间,即计算公式如下: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D1+D2)×2/5对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船员已经得到了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也不存在补休的说法;但是,在船员下船后集中休息期间,如果期间正好有法定的节假日,由于该节假日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的补休时间,也不应计入年休假时间,故下船集中休息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应在上述三项之外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