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规定范本
船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电机员、政委等职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船员任职条件第四条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管理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4.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操作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电机员、政委等支持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培训课程;2. 公司内部培训课程;3. 实际操作培训。
第九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船员职责与义务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船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团结同事。
第十二条船员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船员应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合理使用船舶资源,降低船舶损耗。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日常管理行为,保障船员工作生活安全和航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员日常管理,包括工作、生活和休息等方面。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第四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岸上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船员应当具有健康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得饮酒醉酒和滥用药物。
第七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生活和值班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船长是船员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船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保障船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投诉处理制度,对船员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五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工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遵守海事公约和国际规定,正确处理船舶遇险、触礁、海上意外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加强团队合作,协助其他船员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二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生活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有害健康的活动。
船员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提高素质。
二、船员持证上岗第四条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船员证书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二)通过船员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船员证书;(三)参加船员培训,取得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试。
三、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体系,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知识;(二)船舶操作技能;(三)船舶设备使用和维护;(四)应急处理能力;(五)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船员配备与使用第十条船员配备应当符合船舶类型、等级和航区要求。
第十一条船长、轮机长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船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五、船员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船员证书的审查;(二)船员培训记录的检查;(三)船员工作表现的评估;(四)船员健康状况的监测。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船员,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六、奖惩第十六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船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船员,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船舶船员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船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船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船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核、任用、待遇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的船舶船员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四条招聘船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年龄、身体健康、文化程度等基本条件;(二)具备相应的船员专业技能和知识;(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招聘船员应通过公司组织的面试、体检、背景调查等环节,确保招聘对象的合格性。
第六条船员选拔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选用具备相应能力、素质和潜力的船员。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船员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员职责、船舶操作、安全应急、环境保护等。
第九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实操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演示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船员考核档案,对船员的专业技能、工作表现、培训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第四章任用与晋升第十一条船员任用应根据公司船舶运行需要和船员个人能力、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船员晋升应遵循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职务晋升和技能晋升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职务晋升和技能评定,晋升评定结果作为船员薪酬、待遇和职务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待遇与福利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船员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确保船员收入水平。
第十五条公司应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船员身心健康。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七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严格遵守船员职业道德。
船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全体船员。
第三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维护船舶秩序,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章船员作息时间第四条船员作息时间实行四班制,即甲班、乙班、丙班、丁班,每班8小时,休息4小时。
第五条船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迟到、早退。
第六条船员休息期间,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章船员生活用品管理第七条船员应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
第八条船员应爱护个人生活用品,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九条船舶提供的生活用品,船员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四章船员饮食管理第十条船舶食堂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船员应按时就餐。
第十一条船员应遵守饮食纪律,不得在餐桌上喧哗、浪费食物。
第十二条船员如有特殊饮食需求,应提前向船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船员个人卫生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第十四条船员应穿着整洁,不得赤膊、穿拖鞋在船舱内行走。
第十五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施,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保持船舱整洁。
第六章船员健康与医疗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船员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关心船员健康,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九条船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八章船员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船员表现优秀,对船舶安全航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船舶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船员对船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服务质量,确保船舶安全运营,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服务行为,明确船员职责,提高船员综合素质,确保船舶安全、高效、优质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章船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公司船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船员适任标准进行。
第五条船员培训应按照国家船员培训大纲和公司要求,实施岗位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组织船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船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船员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
第八条船长负责船舶全面管理,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对船员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船舶动力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条大副负责船舶航行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顺利。
第十一条大管轮负责船舶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船舶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船员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船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四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船员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第十五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船员档案,记录船员工作、培训、考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体检,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第五章奖惩与考核第十七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船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船员,公司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九条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安全意识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事局船员规章制度范本
海事局船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及从事船员培训、考试、评估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船员注册与证书第五条船员注册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取得船员注册证书。
第六条船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注册。
船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参加相应的船员培训,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持适航状态。
第七条船员在取得注册证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船员职务考试,取得船员职务证书。
第八条船员职务证书分为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操作员等,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区域的不同,分为不同等级。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九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
第十条船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海事法律法规、船舶安全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培训质量负责,确保船员培训合格。
第十二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操作的方式。
第四章船员健康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两年,过期应当重新检查。
第十四条船员在船期间,应当遵守船员生活纪律,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五条船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船舶安全的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治疗。
第五章船员值班与安全第十六条船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七条船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行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的船员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船员行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注重素质,提高能力;(三)奖惩分明,激励先进;(四)以人为本,关爱船员。
第二章船员资格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三)身体健康,符合船舶航行要求;(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船员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船员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七条船员聘用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船员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知识;(二)船舶操作技能;(三)应急处理能力;(四)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第十条船员考核应当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一条船员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颁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章船员职责与义务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规定;(二)服从船舶指挥,执行船长命令;(三)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四)关心船舶设备,及时报告设备故障;(五)维护船员权益,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二)保守船舶秘密,不得泄露船舶技术和管理信息;(三)爱护船舶设备,节约能源和物料;(四)关心船员身心健康,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五)积极参与船舶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四条对表现突出的船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船员职责和义务的船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降低船员等级等处分。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舶上从事航行、驾驶、操作和维护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机务主管、轮机长、水手、机务人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航海纪律,服从船长指挥,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管理、操作和维护知识技能,持有相关的合格证书和资格。
第五条船员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欺压和压迫行为。
第六条船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享受相应的休息、休假和福利待遇,不得存在非法加班和延时工作。
第七条船员有权参与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船员有义务积极配合船长和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和港口工作报告。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工作、警告、罚款、降职、开除等。
第二章船员招聘第十条船舶公司招聘船员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合法途径开展招聘活动,确保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船员招聘计划,确定各岗位的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当严格审核船员的身份证明、相关证书和资格,确保招聘的船员具备合法资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和管理船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船舶公司应当做好对新船员的培训和适应工作,确保其迅速融入船舶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当制定健全的船员管理制度和守则,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船舶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工作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船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船员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操作员、厨师等。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培训考核、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选拔第四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招聘船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身体健康检查。
第五条船员应聘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职务要求的学历、专业和技能;(三)通过船员健康检查,符合船员健康要求;(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对船员进行选拔,确保船员具备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对船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船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安全知识;(二)船舶操作技能;(三)应急预案和应急操作;(四)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船员进行业务考核。
第四章船员待遇与权益保障第十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船员的工资和加班费,并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船员的休息时间和福利待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关心船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设施。
第五章船员健康管理第十四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船员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船员在船期间的健康。
第六章船员纪律与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定和公司制度,服从船长和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酒后驾驶船舶或者操作船舶;(二)擅自离船或者迟到、早退;(三)违反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船舶规定的行为。
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船员及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船员培训、健康管理、劳动保障和职业发展,为船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船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船舶运行需要,制定船员招聘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新招聘的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岗位需求进行,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安全培训、应急处理培训等,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船员每年应当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船员健康管理与劳动保障第十条公司应当关心船员身心健康,定期组织船员体检,确保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需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并根据船舶运行实际情况给予船员相应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船员休息时间和休假,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船员岗位职责与绩效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船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船员绩效考核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员工作表现。
第十五条船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薪酬调整的依据,公司应当向船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供改进建议。
第五章船员职业发展与激励机制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职业发展通道,设立船员晋升制度,鼓励船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海船船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海船船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船船员的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和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海船船员以及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人性化关怀的原则,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和船舶安全。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船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船员招聘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船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三章船员健康管理第七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关注船员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船员进行体检,确保船员身心健康。
第八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遵守船舶卫生规定,保持船舱环境整洁,预防疾病传播。
第四章船员作息时间第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船员的作息时间,确保船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遵守船员作息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船员待遇与福利第十一条船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船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十二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关心船员的生活,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福利。
第六章船员纪律与考核第十三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章制度和公司规定,服从船长和领导的管理。
第十四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激励船员提升工作水平。
第七章船舶安全与环境保护第十五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六条船员应积极参与船舶环境保护工作,预防船舶污染水域。
第八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船员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出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员,是指在我国从事航海职业、并持有有效出境证件的在籍船舶人员。
第三条凡已登记在册的船员,都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出境证件管理手续。
第四条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相关单位和船员自身共同参与完成。
第五条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出境证件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出境证件办理第六条船员出境证件办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船员本人准备所需证件材料,并填写出境证件申请表格。
(二)船员本人在指定时间前往船舶管理部门办理出境证件申请手续,并提交必需的资料和材料。
(三)船舶管理部门对船员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出境证件。
(四)船员在船舶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境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正式的出境证件。
(五)公安机关对船员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正式的出境证件。
第七条出境证件办理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包括:(一)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个人最近一年内的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三)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船员登记证明;(四)个人最近3个月的工作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五)其他必需的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船员出境证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之前需要重新办理出境证件。
第九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出境证件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船员出境证件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条船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确保获得的证件真实有效,不得假冒、伪造或者过期使用。
第三章出境证件使用第十一条船员在跨境航行期间,应当随时携带和使用有效的出境证件,确保证件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船员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离开船舶或者解聘时,应当及时归还出境证件,如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补办。
船员在船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船员在船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和船员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结合航海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通信员、船舱服务员等。
第三条船员在船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船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
第五条船员上船工作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安全培训、应急处理培训等,确保船员具备胜任职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船员上船工作期间,应定期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船员在船工作纪律第七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严守船上的纪律和规矩,服从船长和领导的指挥,不得无故违抗命令。
第八条船员应遵守船上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
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第九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船舶安全、环保、效益等方面的工作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船员应遵守船上的生活纪律,保持船舱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四章船员健康管理第十一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职务要求。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确保饮食卫生,预防食物中毒等疾病。
第十三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注重休息和调整,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确保精力充沛、状态良好。
第五章船员待遇与福利第十四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待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船员应享受带薪休假、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
第六条申请设立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船员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资质等级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第三章船员服务行为规范第八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船员用人单位的要求,为船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船员信息;(二)为船员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三)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应当遵守船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四)为船舶提供配员,应当根据船舶的船员配备要求和相关证书要求,选配符合条件的船员;(五)及时更新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的船员信息;(二)为不符合条件的船员办理相关手续;(三)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服务质量,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船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船员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船需求进行,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船员招聘流程: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3. 公司进行初步筛选;4. 组织面试、体检;5. 确定录用人员;6. 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船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安全操作、航行规则、船舶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岗前培训:1. 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2.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职培训:1. 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在职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2. 根据船员实际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九条船长:1. 负责船舶的全面管理工作;2. 确保船舶安全、经济、环保运行;3. 指导、监督船员执行职责。
第十条轮机长:1. 负责船舶机舱的全面管理工作;2. 确保船舶动力设备正常运行;3. 指导、监督机工执行职责。
第十一条大副、二副、三副:1. 负责船舶航行、装卸货、停泊等工作的组织实施;2. 指导、监督水手执行职责。
第十二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1. 负责船舶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2. 指导、监督机工执行职责。
第十三条水手、机工:1. 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2. 协助船员完成船舶航行、装卸货、停泊等工作。
第十四条厨师、服务员:1. 负责船舶的餐饮服务;2. 协助船员完成船舶日常事务。
第四章船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出海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出海作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出海作业的人员,包括船员、海员、船厂技术人员及其他参与出海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出海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或者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出海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海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章出海人员入岗前培训第五条出海人员应当参加出海作业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知识,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参与出海作业。
第六条出海人员入岗前还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合格才能进行出海作业。
第七条出海人员入岗前应当接受心理咨询,确保心理健康,保证能够应对出海作业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第三章出海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出海人员在进行出海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流程,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出海人员在进行出海作业前,应当检查船舶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报告并加以处理,保证出海作业安全。
第十条出海人员应当穿着合格的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头盔等,确保在出海作业中的安全。
第四章出海作业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出海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出海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海上事故。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保证在出海作业中能够迅速而有效地进行处置,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出海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五章出海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本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出海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监督,确保出海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用船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对船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辅助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并担任船长、大副、轮机长等职务的船员;操作人员是指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并担任二副、二管轮、水手等职务的船员;辅助人员是指不具备船员适任证书的其他船员。
第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船员培训、考核、任用、晋升、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船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五条公司定期组织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海事法规、船舶操作、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六条船员培训分为在岗培训和离岗培训。
在岗培训是指船员在岗位上进行的培训;离岗培训是指船员离岗接受的培训。
第七条公司对船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安全记录、工作表现等方面。
考核合格的船员可以晋升职务或等级。
第八条公司根据船员的职务、等级和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船员的薪酬和福利。
第三章船员任用与晋升第九条公司对船员实行任用制度,任用原则为公平、竞争、择优。
船员的任用应遵循职务匹配、能力匹配的原则。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船员晋升制度,晋升依据船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等方面。
晋升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第四章船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船员的职务、等级、工作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船员的薪酬。
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十二条公司为船员提供的社会保险、住宿、饮食、医疗等福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
第五章船员劳动保护与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船员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船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船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公务船艇船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船艇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公务船艇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务船艇船员的管理,包括船员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三条公务船艇船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2. 严格选拔,注重培养;3. 优胜劣汰,奖惩分明;4. 安全第一,服务至上。
第二章船员选拔第四条公务船艇船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条件、岗位、数量等;2. 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3. 组织面试、笔试、体检等环节,综合评价应聘者;4. 对通过选拔的船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招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3. 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4. 身体健康,符合船舶工作要求;5.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六条公务船艇船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岗前培训:1. 培训内容:船舶知识、航行规则、安全操作、应急处理等;2. 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3. 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在岗培训:1. 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2. 对船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接受再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1. 鼓励船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2. 提供继续教育经费支持,鼓励船员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船员考核第十条公务船艇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安全操作、团队合作等;2.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3. 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专项考核:1. 考核内容:应急处理、安全操作、业务技能等;2.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评优、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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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571
船员管理规定
Cr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
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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