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营,保护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游船的运营管理活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船运营企业及其下属游船的安全运营。
3. 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以《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基础。
二、游船安全运营管理职责1. 游船运营企业的安全职责1.1 确保游船的设计安全与建造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1.2 组织制定游船的操作规程和紧急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1.3 配备专业的船长和船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1.4 定期进行游船的检修、保养和设备更新,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1.5 定期开展游船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1.6 组织开展游船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
2. 游船船长的安全职责2.1 负责指挥和控制游船的航行操作,确保其安全稳定。
2.2 根据气象和水文情况,合理安排游船的航行计划,并及时调整。
2.3 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行。
2.4 做好船舶的日常巡航、检查和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2.5 协助游船运营企业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和设备更新工作。
3. 游船船员的安全职责3.1 遵守船舶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禁违章操作。
3.2 参加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航海和救生等技能能力。
3.3 熟悉游船布局和设备使用方法,能够独立操作相关设备。
3.4 维护游船的卫生与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3.5 积极配合船长完成巡航、检查和记录工作。
三、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措施1. 游船的规范操作1.1 游船运营企业要制定游船的操作规程,明确航行、停靠、应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1.2 游船的船长和船员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或违背规程。
1.3 游船的船长和船员要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营运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务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营运船舶及其船员,包括船舶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
3. 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的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本制度。
船舶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安全经理,负责逐级下达安全管理指令。
二、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职责和义务(1)制定并向船舶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管理指令,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2)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3)定期检查船舶的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4)及时调查船舶事故和事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5)配备足够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安全经理的职责和义务(1)组织、实施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行;(3)制定船舶的安全操作指南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4)协调船舶管理部门和船员,解决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5)及时查处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船员的职责和义务(1)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方针;(2)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安全技能;(3)密切配合船舶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上报船舶安全情况;(4)经过安全经理授权后,有权中止或终止任何可能造成危害的操作;(5)积极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检查和整改(1)船舶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并向安全经理报告检查情况;(2)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和整改;(3)安全经理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4)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情况、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船舶的安全管理记录等。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船员的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在册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轮机副、水手等。
第三条守则船员应自觉遵守《海员法》及其补充文件,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员准入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准入船员应符合相关航海资格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执照。
第五条聘用程序船员的聘用程序应符合《海员法》的规定,并经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
第六条岗位调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调整船员的岗位,被调整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工作时间船员应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加班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酬。
第八条工作任务船员应认真执行船长或其他上级的命令,不得擅离职守或违抗指挥。
第九条离船许可船员在工作时间离开船舶前应经上级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着装要求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配戴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意识船员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遇到紧急情况应冷静应对,确保船舶和乘员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船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应急演练,熟悉逃生、灭火、抢险等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定期查验灭火器材,不得在违禁区域吸烟。
第五章个人行为第十四条行为规范船员不得饮酒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礼仪规范船员应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互相帮助,维护良好的船员团队关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船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船员,可给予表扬、奖金、晋升等奖励。
第十八条评定制度船员的综合考核将根据工作表现、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分结果将影响晋升、加薪等。
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船员规章制度范本,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4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游船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游船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运营单位、游船船员以及与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有关的其他相关方。
第3条游船安全运营管理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核心,遵循逐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管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4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5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加强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游船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7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工作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8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9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第10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1条游船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条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监督员和安全培训师组成。
第13条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游船安全管理的全面指导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14条安全监督员负责游船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15条安全培训师负责开展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第1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向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17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游船安全操作规程;2. 游船安全设备和装备的使用方法;3. 紧急情况下的救生和逃生方法;4.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知识。
第18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书面资料和视频教学;2. 模拟演练和实践操作;3. 安全讲座和座谈会;4. 安全考试和综合评估。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内河船员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所有从事内河运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船舶操纵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船公司的管理和指挥,维护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二章内河船员的管理第五条内河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船员入职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格证书,经验不足的新船员须接受严格的训练和考核。
第七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听从船公司的安排,不得擅自离船或私拿船上设备。
第八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不得酗酒滥用药物,不得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船员应当积极配合船公司的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船舶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十一条船员在工作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等不适合从事船员工作的疾病。
第三章内河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船公司提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欠薪或恶意扣减工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船上的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内河船员有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保持船员的纪律和团结。
第十七条内河船员有义务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好环境,不得在河道上乱扔垃圾或破坏生态环境。
上船规章制度应该这样写
上船规章制度应该这样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上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乘客。
第三条在船舶上,所有人员都应该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船长指挥,确保船舶安全。
第二章船员管理第四条所有船员在上船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格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不适合船舶生活的疾病。
第五条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件和学历,以保证其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七条船员在船舶上应该遵守船员纪律,服从船长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船舶在出发前应完成船舶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达到安全出航要求。
第九条船舶各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鼓励船员提出安全问题和建议,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遇到危险情况时,船员应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四章紧急救援第十一条每个船员在上船前都应接受相应的紧急救援培训,了解逃生通道和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如果发生紧急情况,船员应迅速按照船长指示撤离船舶,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在救援过程中,船员应互相帮助,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够安全逃离危险地带。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四条船员在船舶上应保持良好的纪律,严格遵守船员规章制度,做到言行一致,不得违规。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船员,船长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船员,船长有权解除其职务,让其下船,并报告船公司进行处理。
第六章结束语以上就是上船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船员都能严格遵守,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感谢大家的合作!船长为你们提供服务的保证!。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福建渔业船员规章制度范本
福建渔业船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渔业船员的行为,保证渔业生产安全和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境内从事渔业活动的船员。
第三条福建渔业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海钓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船长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爱护船只,妥善保管渔具设备,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
第六条福建渔业船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勤勉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逃避劳动。
第二章入职与管理第七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和体检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第八条福建渔业船员入职后,应当接受船长的指挥和管理,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福建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当穿戴工作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条福建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船长的指令,不得擅自行动或违反命令。
第十一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遵守船员守则,保持团结合作,不得与其他船员发生争执或冲突。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船只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福建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福建渔业船员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当迅速报告船长,听从指挥,互相协助救援。
第四章良好行为第十六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维护航道秩序,不得擅自驶入禁航区域或干扰其他船只的正常航行。
第十七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尊重船长和同事,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法乱纪,影响单位形象。
第十八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或挪用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福建渔业船员应当积极参与团队活动,促进团队建设,争做模范职工。
第五章惩戒与奖励第二十一条福建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渔业船员出海规章制度汇编
渔业船员出海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渔业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只的正常运行,规范渔业船员的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渔业船员是指在渔船上从事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员出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船舶管理制度,服从船长和船务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渔业船员出海期间,应该保持高度警惕,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本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渔业船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技能和资质,不得从事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员在出海前应进行相应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应出海工作。
第七条渔业船员出海前应接受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熟悉船舶结构和设备使用方法。
第八条渔业船员应遵守出海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航线和目的地,确保船只安全顺利完成任务。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九条船长是渔业船员出海期间的最高指挥者,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作业指导。
第十条船长应具备相关的海事资质和经验,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和各项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船长有权对渔业船员进行工作分配和任务安排,监督和检查船员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船长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渔业船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处理,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船长应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和演练,提升船员应急处理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船长应保证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卫生清洁,确保船员的生活环境舒适和安全。
第十五条船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海计划和航线,保证船只按时到达目的地。
第三章渔业作业第十六条渔业船员在进行捕捞、养殖等渔业作业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捕捞或滥用渔业资源。
第十七条渔业船员应定期对捕捞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渔业作业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渔业船员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应遵守规定的作业时间和区域,不得擅自越界捕捞。
第十九条渔业船员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应注意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渔业船员应遵守海洋环保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和污染海洋环境。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渡工(指从事渡运的驾驶、轮机等人员)必须由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____岁以下,有一定驾驶、操作技能的人担任,并经海事考试合格后,发给渡工“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二、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无证摆渡,严禁老、弱(幼)、病、残者摆渡,严禁酒后摆渡。
三、渡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遵守渡运和航行规章。
四、渡工必须做到:渡船无证无照和超期不审不渡;超载和人与大牲畜混装不渡;渡船工具设备不齐不渡,洪水或大风(五级以上)、大雾、暴雨、大雪(能见距离____米以内)等恶劣天气不渡;危险品混装不渡;任何人不得强迫渡工违章冒险摆渡。
五、渡工应经常检查渡船的技术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渗水或损坏应及时修理。
渡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一、前言渡工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渡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渡工工作过程中不受到任何危害和伤害。
本制度的目的是使渡工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保障渡工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安全管理机构1. 设立渡工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和监督渡工安全管理工作。
2. 渡工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渡工代表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三、渡工安全培训和教育1. 渡工在入职之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2. 渡工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更新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渡工工作环境管理1. 渡工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避免堆放杂物和危险物品。
2. 渡工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根据具体工种和工作环境的需要确定。
五、渡工作业安全管理1. 渡工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章作业。
2. 渡工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如正确使用工具设备、正确操作机械设备等。
船舶安全值班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保护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舶安全值班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员、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等。
三、值班职责1. 船长: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船舶管理,组织船员值班,确保船员值班制度的落实,监督船员执行各项航行安全规定。
2. 驾驶员:负责船舶的驾驶工作,按照航行计划和航线,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严格遵守航行规则,负责船舶的舵手和导航仪的操作。
3. 轮机员:负责船舶的轮机设备操作和维护,确保船舶动力系统安全可靠,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
4. 大副、二副、三副:协助船长进行船舶管理,负责船舶的货物装卸、货物系固、船舶备品备件的管理等工作。
5.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协助轮机长进行轮机设备操作和维护,负责船舶的能源供应、轮机设备的保养等工作。
6. 水手、机工:负责船舶的清洁、维护和保养,协助船员完成各项任务,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
四、值班制度1. 船员值班制度应按照船舶类型、航区、航线和航行条件制定,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 船员值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船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3. 船员值班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制度,值班船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自离岗。
4. 船长应合理安排船员值班,确保船员值班人员数量和素质满足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5. 船员值班时应按照规定穿戴救生衣、救生筏等安全设备。
五、值班要求1. 船员值班时应熟悉船舶的航行计划、航线、气象、水文等信息,掌握船舶的技术状况。
2. 船员值班时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与其他船舶的通信畅通。
3. 船员值班时应密切注意船舶的航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船员值班时应做好值班记录,如实记录船舶的航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情况等。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人员的管理,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上生产秩序,依据《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搭载货物或旅客的商业船舶,并适用于全体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船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船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并不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出评价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二章船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船员,确保船员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船员的证件和资质,确保船员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和不良的船员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船员能够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2024年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____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引言: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交通工具,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对于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提高营运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航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全面的、科学的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2024年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管理:1. 设立专门机构:设立国家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安全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2. 建立责任制度: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不力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3. 信息共享:建立船舶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得船舶安全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4. 制定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船舶安全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对船舶建造、维修、检验等环节的监管。
船员服务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规范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服务簿的管理。
第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是船员就业、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船员服务簿的申领与登记第五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无妨碍船舶安全作业的疾病;(四)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船员服务簿的申领程序:(一)船员向船员服务机构提交申领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申请人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3.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船员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应当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船员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船员服务簿,并在船员服务簿上登记以下信息:1. 船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 船员适任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3. 船员服务记录;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第三章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个人职业记录的载体,船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者伪造。
第八条船员服务簿的使用:(一)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船员服务簿;(二)船员在更换船舶或者转岗时,应当将船员服务簿交还船员服务机构;(三)船员在参加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应当出示船员服务簿。
第九条船员服务簿的管理:(一)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二)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对船员服务簿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将船员服务簿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船员退休后5年。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8篇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8篇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船舶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篇1】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
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
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3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遇到紧急情况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轮机员岗位职责(一)确保发动机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保养条例每日进行技术保养维修,做好出航准备。
(三)起动前应检查电池组蓄电情况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接受船舶运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物等利益诱惑,保持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主动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工作中获悉的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反组织的工作安排,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业务精通、责任心强。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负责对船舶的安全设备、消防设施、防污染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指导船员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及时发现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确保事故原因得到查明并制定相关措施加以预防。
第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协助船舶管理机构开展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指导,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三条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效等因素进行评估,建立绩效档案。
第十四条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监控和指导。
小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船的建造、销售、登记、使用、检验、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小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船所有人、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小船安全航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船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小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小船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小船建造与销售第七条小船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八条小船建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船舶建造许可证。
第九条小船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船舶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小船销售单位销售的小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船舶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小船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小船使用说明书,告知小船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章小船登记第十二条小船所有人应当向当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小船登记。
第十三条小船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小船所有人身份证明;(二)小船建造证明文件;(三)小船技术资料;(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小船登记。
第十五条小船登记证书应当载明小船名称、所有人、船籍港、船籍港管理机关、船舶类型、船舶尺度、船舶吨位、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信息。
第四章小船检验第十六条小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小船安全技术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小船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结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二)船舶动力装置、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是否齐全、完好;(三)船舶配员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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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
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退休船员进行返聘,并与返聘的船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
对未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船员,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后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旷工处理。
船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按规定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必须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本人,按《劳动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公司应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物品和公司招收、录用的费用,以及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培训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者,违约方应按规定支付相关的违约赔偿金。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退或退职船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公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退休船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船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
船员办理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公司审批,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海员证。
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临时海员证。
第十七条护照为方便船员出入境和在境外通行,公司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持有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
船员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需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合格后公司审批,由公司统一到外交部办理。
因公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立即收回交由公司或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部门保管。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由船员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
《船员服务簿》一般由公司在所在地海事局办理,船员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海事局办理签证手续。
船长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
第十九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岗位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按规定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船员岗位证书》是根据本公司和行业的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发。
第二十条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的海事局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船员健康证书《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每次检查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凭证,由公司所在地海关核发。
船员上船报到时,应持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当船舶从国外返抵国内港口时,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证上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证书《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第二十五条出境证明和签证船员上船,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的,由所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出境证明,并提供国外接待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电,凭船员本人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或(和)护照出境。
如需要办理签证,应在出境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入、过境签证。
第二十六条换证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船员应注意核对本人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
新办证或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必须认真检查、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应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
新证件办妥后,必须尽快将旧证件上交船员管理部门。
大副(或船医)要认真检查在船船员的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适时通知船员进行体检或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船员证件的保管船员证件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
如有遗失、污损,应立即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办理补发手续。
为防止证件丢失,除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外,在船船员的其余证件应由船舶统一保管,船员离船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员证件的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照片根据办理各类船员证件的需要,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保存所管辖船员适当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近期照片和底片,船员应按船员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拍摄或提供照片和底片。
第二十九条船员家属随船,相关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教育培训管理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船队发展规划和劳务外派市场情况,制定船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的各项措施要设定明确目标,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应对计划与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交流,确保公司船员人才队伍的素质保障。
公司要建立有效的船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使教育培训与船员的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船员参加培训,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要鼓励船员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参加国家和本公司的船员技术职称评审,为船员的学习,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船员按期进行知识更新,履约,技能提高等培训,促进船员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
船员个人要充分理解公司的教育培训各项安排,认真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要深刻认识提高个人素质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主动申请参加各项技能培训及国家和本公司的各项船员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新船员的教育和培训船员初次上船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技术业务、外事纪律及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其中,技术业务培训应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岗持证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上船前教育公司应建立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和谈话制度,确保船员思想的稳定,及对所上船舶和所从事工作的深入了解。
第三十三条在船培训和演练船舶领导应针对本船各种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在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实操能力和应变技能,增强安全环保意识。
在船培训和演练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特殊培训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特殊需要的人员或第一次上特种船舶工作的船员,预先进行持证培训或短期专项培训,选派专人带领或指导他们在船工作,并适时对他们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英语培训公司要加强船员的英语培训。
船员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提高英语水平,特别是听说能力。
公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英语环境,为船员提供卓有成效的培训。
按照《本公司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船员参加英语适岗考试,对未按要求取得相应等级英语适岗证书的船员不予晋升职务。
第三十六条建立培训档案公司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为船员的调配和使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