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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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共青团四川天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领导下的学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社联积极贯彻中央16号文件以及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四川天一学院学生工作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条社联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型社团,促进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校内联系,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密切与兄弟高校相关学生社团组织的关系,互相学习,加强协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

(三)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活动;

(四)组织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五)调查、研究并总结社团工作经验,全面推动学校学生社团的发展。

第四条社联依据本章程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社联的会员制度

第五条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校学生社团均为社联成员。

第六条社联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社联会员的基本义务是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社联的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社联受院团委委托,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其直接负责。

第九条社联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为校内所有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体社团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由院团委提名,经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每任任期一年。仲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

会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全体社团代表大会,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关。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团委任命。主席团成员应为仲裁委员会成员。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全体社团代表大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社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召集;

(三)根据相关规定对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考核;

(四)根据活动需要,联合组织相关社团开展活动;

(五)遵照本章程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

(六)对下设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任免。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设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内设四个中心,分别为常务中心、公共关系中心、策划中心、宣传中心。

(一)常务中心负责社联和学生社团档案的管理,社联物资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学生社团干部培训;

(二)公共关系中心负责联系校内部门、其他高校、公司企业,建立交流平台和沟通渠道并保持交流;

(三)策划中心负责配合学校工作策划主题活动,配合社联发展策划有意义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指导学生社团策划活动;

(四)宣传中心负责建立对内对外的宣传平台,宣传特色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树立社联形象。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发起、

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十三条四川天一学院学生社团是由已取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依据兴趣与爱好自愿组成,并自愿承认本章程,经社联批准注册成立的能按照本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非盈利性学生团体。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条件。

(一)发起人不得少于6名,发起人应是已取得四川天一学院正式学籍的在册学生;

(二)学生社团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单位,指导单位应是校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校级机关各部(处、室、中心、院等)等;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指导单位一名以上专业老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相对固定。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流程。

(一)首先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及社团发展可行性分析;

2、申请书中应明确青表明自愿遵守本章程及学校现行相关规定,并服从团委和社联的统一管理;

3、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4、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5、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

6、发起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发起人简历和指导教师简历。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应遵守本章程和校内现行相关规定,并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

3、经费来源及管理;

4、内部组织机构;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学生社团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同意并登记注册后,可开展试运行活动。

(四)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学生组织不能在校内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五)学生社团如需制作本社团的印章,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未经院团委批准同意私自制作和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学生社团的印章模本、印微模本、会员证模本等应报仲裁委员会备案;

(七)社团通过批准成立后有一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不得招新,试运行期内如果院团委或仲裁委员会发现问题可以延长试运行期直到通报取消该社团;试运行期满,经院团委批准,方可正式宣布成立及正式开展活动;

(八)社团招新必须报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并在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指定时间内统一招新;招新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告招新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并到办公室注册;

(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报请院团委视情况对学生社团做出警告直至通报取消学生社团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召开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应占该社团在册并在校的会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大会时间应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委派三名委员列席;

(二)经召开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并做出注销决定的学生社团,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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