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酒精度检测不合格到底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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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酒精度检测不合格,到底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

今年2月起,关于是食品检测不合格到底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的问题引起了专业领域的争议,并聚焦到以白酒酒精度为例进行讨论,豆瓣、冀博士、王涤非、任达等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

挺食派:豆瓣、王涤非、任达认为应当按照《食安法》处罚。

豆瓣:酒精度不合格虽未违反GB 276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但违反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真实性的原则规定,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须按《食安法》处罚。

王涤非:食药监部门不适用《质量法》,食品只受《食安法》调整。

任达:豆瓣和翼博士说法都有问题。有争论怎么办?看官方怎么说。2001年全国人大已经明确,只要是《食安法》能解决的事都按《食安法》处理。

挺质派:冀博士认为应当按照《质量法》处罚。

冀博士:酒精度是质量问题,不是食品安全问题,不能用食品标签国家安全标准中真实性要求进行处理。

冀博士是我多年的朋友,这次讨论因此引起了我的关注。我曾在质监部门从事过十余年的标准化行政管理,又在食品药监部门工作六年多,现在从事质量和标准化研究。这个话题涉及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也结合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陋见,算是抛砖引玉。

首先要解决几个基本概念问题。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食品标准中的项目都是食品安全指标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指标都是食品安全指标吗?

(一)《食安法》对“食品安全”有明确定义,“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其基本属性是与营养健康有关。而食品安全一般不讨论与“健康危害”无关的事(陈君石院士《全面剖析食品安全相关的20个问题》)。

(二)食品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编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指南系列丛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食品标准中的项目并不一定是食品安全指标。就质量指标而言,《食安法》第二十六条特别强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例如水分,当其含量或活度对食品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应被纳入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情况下不纳入。

(三)一般来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指标都是食品安全指标,这话听起来有些多余。《食安法》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特定人群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但这看似多余的话并不多余,因为也有例外。争议最大就是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个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历经多次修订,内容庞杂,里面与《食安法》“食品安全”定义无关的内容很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基本要求”。举两个个例子:某白酒取名“二房佳酿”属不合格,因为其违反了标准的3.3条,标准规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某饮料净含量200ml标注时字体高度不足1.8mm属不合格,则因违反了标准3.9条“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也有同样问题,笔者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时多次接到举报,要求对营养成

分标注数据修约不符合规定的(例如标准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企业在标注时只精确到个位,或者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进行高额赔偿。

图1 .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问题在标签规定上表现出一种“泛化”和扩大,不仅让执法者产生困惑,也是产生食品职业举报的重要原因。深圳市2009年职业举报为699宗,到2016年飚升到6.46万宗;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6年,依据GB 7718和GB 28050的职业举报总数1.62万宗。据了解,类似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食品标签的判定依靠肉眼,检验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经验对结论影响很大,在具体实践中,不同检验机构对同一产品给出完全不同判定结论的案例也很常见。对于这些问题,新《食安法》已经增设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中《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采取从轻措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赔偿,明确“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显然,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相关标准的及时调整,国家卫计委也已将GB 7718和GB 28050列入2016年标准修订计划。

二、食品是否有质量要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是《质量法》的执法主体之一?

食品当然包括质量要素。质量的基本定义为产品的适用性,如果一个食品安全指标全部合格,但质量指标甚至满足不了其基本特征,显然不能称之为合格的产品。

从法律条款看,《质量法》并没有将食品监管部门排除在外。《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未排除食品;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但也有法律专家提醒,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国家确权方式进行确定,不能随意扩大化解释。从这个角度,深圳作为全国率先开展市场监管大部制改革的城市似乎更多了一些灵活性。

三、食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检验方法标准是否可以成为食品安全与否的判定依据?

前面已述,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按此定义,与食品安全无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则不应该纳入到食品安全标准。

绝大部分食品的检测方法标准被纳入到GB 4789和GB 5009系列标准,其中GB 4789系列标准有近50个,主要是微生物学检验方法;GB 5009则有200多个,主要包括理化指标、重金属、环境污染物等的检测方法。在《食安法》颁布之后制、修定订的GB 4789和GB 5009标准,均被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标准名称中直接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缀,而在此之前,GB 4789、GB 5009及其他方法标准多以推荐性标准形式存在。

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内容主要是试验的原理、设备、步骤和精确度等,再根据产品标准或安全标准给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判定标准是指规定限值或要求的质量标准或安全标准,而不是试验方法本身。

接着来分析具体问题。

一、白酒酒精度是属于质量指标还是安全指标?

现行有效的白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GB 276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但这一标准中并没有对酒精度进行限值和允许偏差规定。从这个角度看,酒精度属于质量指标而不是安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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