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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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为强化分包合同管理,规范分包申请、招议标、合同签订、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完工结算等各环节管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包策划

第一条项目承接后,应将项目分包策划作为项目策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策划,拟定多个分包实施方案进行对比分析,以有利于项目实施、有利于现场管控、有利于成本控制为原则选择合适分包管控模式。

第二条项目分包模式、包件划分、工作内容、工作接口设置等应充分考虑项目现场条件、施工难度风险、外部资源供求状况(分包队伍与大型机械设备)、自身管控能力及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后确定。

第三条项目分包策划应多参考近几年同区域、同类型项目实施的经验教训,取长补短。

第四条项目分包应按照分包策划确定的模式和框架分步实施,经分包申请、招议标开标与评标、分包合同评审等环节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上述分包过程管控均可通过合同信息化软件实现网上填报与审批。

第五条分包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部自行管控并将过程信息录入合同信息化软件备查;金额在50万余以上的分包由项目部录入信息后报所属分子公司网上审查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包在通过分子公司审批后还需经公司合同部门网上审批。

二、分包申请

第六条分包申请由项目合同部门填报,在申请中应说明分包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测算的分包总金额、预计分包实施时间等。

第七条分包申请应尽早提出,以便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原则上不得晚于分包实施时间前一个月。

第八条对公司内部专业化公司能够承担的分包施工任务,原则上应优先选用内部单位。双方按公司相关规定经协商能够就价格等相关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履行分包招议标环节直接签订内部经济合同。

第九条项目分包申请获批通过后,自动转入分包招议标环节;未获批复的不能继续后续工作。

三、分包招议标

第十条办理分包招议标业务时,应分别成立招议标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工作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工作为起草招议标文件并组织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考察、发售招议标文件、组织开标与评标、合同谈判、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分包合同等。监督小组由上级纪委领导或项目书记任组长、职工代表参与,主要负责监督招议标全过程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十一条分包招议标由项目部合同部门组织办理,上级合同部门参与指导。对金额较大、施工风险或难度较高以及直接制约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分包项目,应由所属分子公司合同部门组织办理招议标、项目部配合参与。

第十二条分包招议标文件应参照本范本格式文本及风险提示条款编写,准确描述分包工作范围及内容、工期要求、质量要求、计量规则、

价款支付方式及比例、双方权利义务、报价文件格式要求、评标规则等,并对投标报价单位准入条件、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等明确约定,具备条件的应将分包合同文本纳入招议标文件中。

第十三条招议标文件中约定的中间计量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并根据不同分包类型与工作内容按如下原则控制:

1、纯劳务分包项目按85~90%控制支付;

2、土石方工程、挖泥、吹填工程分包按70~75%控制支付;

3、包工包料分包、专业分包等常规工程分包按75~85%控制支付;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确需高于前述比例支付的,应向上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经所属分子公司合同部门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对计量支付的扣留部分,应明确为保留金,并对保留金的组成及比例(包括质量保证金、审计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扣留方式、返还条件、返还时间等细化约定。

第十六条分包履约担保按如下原则设置:采取履约保函形式时,担保额度为中标金额的10%;采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时,担保额度为中标金额的5%。对标的额较大、前期资金投入较多、一次性交齐有难度的,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分包商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少于3%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前两期中间计量支付时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分包招议标原则上采取不公开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评标规则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各单位及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用。对采用常规工艺、施工难度及风险不大、选择范围广的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为评标规则;对技术复杂、安全风险

大、选择范围有限的关键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规则。

第十八条分包招议标文件完成初稿编写后,应组织工程、安质、合同、财务、设备、物资等相关部门和领导评审,以确认招议标文件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未经评审不得向外发售。

第十九条招议标工作小组应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资格严格审查,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不得发售招议标文件,应优先邀请合格分包商参与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分包招议标原则上不公开开标,不邀请投标报价单位参加、不公布开标数据,由招议标工作小组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议标工作小组应做好开标评标的组织、记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形成开标情况记录表、各投标单位报价清单对照表、评标报告等文字材料,由工作小组与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承诺、澄清等,均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招议标工作小组提交的评标报告中应明确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按金额大小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后生效。原则上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第一候选人放弃的选择第二候选人,以此类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随意更改评标报告或不按评标报告推荐意见另行选择中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完成评标工作后,项目部应及时将包含开标情况记录表、各投标单位报价清单对照表、评标小组会签的评标报告等相关信息与附件

录入合同信息系统,按规定流程履行后续网上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如确定的中标单位不是公司合格分包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还需对该单位办理新增试用分包商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取试用分包商资格后方能签订合同,具体详见分包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参与开标评标的相关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开标评标信息,不得人为干预开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分包金额大小以专题报告形式履行相应审查审批手续后,可不经招议标程序直接与分包商协商确定分包单价后签订合同:

1.项目中标后要求马上开工、来不及组织招议标的分包项目;

2. 业主指定分包项目或在投标过程中就已确定具体合作事宜的分包项目;

3. 施工工艺特殊、选择范围有限或地处偏僻、资源有限以及其他不适合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的分包项目;

4. 选择内部专业化公司实施的;

5.其他需直接协商确定分包单位的情形;

四、合同评审与签订

第二十八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结合招议标文件所附合同格式文本与谈判结果及澄清补遗等情况对分包合同修改完善,重新组织合同评审。

第二十九条分包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期、单价、数量及总价(税金承担及发票提供)、质量验收标准、材料设备供应、计量规则、保留金扣留与返还、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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