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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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暂行)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办法和评价指标,适用于对用户供电可靠性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评价。

2 基本要求

2.1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化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是电力工业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是电力可靠性管理的一项重要容,直接体现供电系统对用户的供电能力,反映了电力工业对国民经济电能需求的满足程度,是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施工、设备选型、生产运行、供电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为了使供电可靠性评价具有完整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特制定本规程。

2.2本规程以供电系统是否对用户停电为统计评价标准,统一了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统计方法与评价指标。

按照本规程统计计算的数据和指标,应成为供电企业下列诸方面工作的决策依据:——城市电网的规划、设计和改造;

——编制供电系统运行方式、检修计划和制定有关生产管理措施;

——制定供电可靠性标准和准则;

——选择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可行途径。

2.3供电企业应对其全部管辖围的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和评价。

管辖围的供电系统是指本企业产权围的全部以及产权属于用户而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管理的电网及设施。

2.4与本规程配套使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代码,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组织编制,统一使用。

2.5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办法》终止执行。

2.6 本规程由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3定义及分类

3.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

3.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

3.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外引线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围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施。

3.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10(20、6)千伏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为止,及10(20、6)千伏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企业的管界点为止围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3.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发电厂)35千伏及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围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

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只适用于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

3.3用户、用户统计单位、用户容量及用户设施。

3.3.1用户

3.3.1.1低压用户--以380/220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2中压用户--以10(20、6)千伏电压受电的用户。

3.3.1.3高压用户--以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

3.3.2用户统计单位

3.3.2.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

3.3.2.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或分别接在两条(多条)电力线路上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应以一个电能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在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20、6)千伏供电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

3.3.2.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

3.3.3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量。

3.3.4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并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受电设施。

3.4供电系统的状态

3.4.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

3.4.2停电状态--用户不能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包括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和未失去电的联系。

3.4.3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

3.4.4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成功,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

3.5停电性质分类

部故障(IF)

故障停电 -

(FI)外部故障(EF)

停电 - 检修停电(MI)

(I)计划停电 - 施工停电(CI)

(PI)用户申请停电(ID)

预安排停电 - 临时检修停电(UM)

(SI)临时停电 - 临时施工停电(UC)

(UI)用户临时申请停电(UD)

系统电源不足限电(SS)

限电 -

(LS)供电网限电(DL)

3.5.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前得到批准且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1.1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指地、市级供电企业,下同)管辖围以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管辖围以外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

3.5.2预安排停电--凡预先已作出安排,或在6小时前得到调度批准(或按供用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3.5.2.1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

a)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

b)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划安排的停电。

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围的界限,分别有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2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

a)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必须处理的缺陷而临时安排的停电。

b)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未安排计划而又必须尽早安排的施工停电。

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围的界限,分别有部和外部两种情况。

c)用户临时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特殊要求而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

3.5.2.3限电--在电力系统计划的运行方式下,根据电力的供求关系,对于求大于供的部分进行限量供应,称为限电。

a)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调度命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

b)供电网限电--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电,或不拉闸限电。

注: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围,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限电的实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

等效停电时间=限电时间×(1-

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

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

限电时间--自开始对用户限电之时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

3.5.3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

3.5.4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单位为千伏安。

3.5.5停电缺供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量。单位为:千瓦时。

停电缺供电量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即:W=K×S1×T

式中:W--停电缺供电量(千瓦时)。

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千伏安)。

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

K--载容比系数,该值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修正一次。

P

K= ——

S

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千瓦)。

即: P =

*

8760)

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

*闰年为8784。

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装见容量总和(千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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