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背景下“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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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背景下“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研究

编纂民法典背景下“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研究

悬赏广告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秦朝,《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经历了千余年的发展,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是日益繁多,如优等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等,但是,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确实一直没有定论,现在,主要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两大主流观点。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予以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大体有四:一是,需要有悬赏人,悬赏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民事主体;二是,有赏格,即为有偿性;如果不具备赏格,该广告就与普通的广告无异,不能称之为悬赏广告;三是,以广告的形式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报刊杂志刊登、广告栏张贴、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四是,悬赏广告需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二、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两大主流观点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存有两大主流观点,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的立法,英美法系的国家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认定为是一种契约,而大多数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倾向于采用单独行为说。(一)契约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并非一

个单独的法律行为,当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上所要求的行为,并将这一情况告知悬赏人时,承诺即做出,此时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生效,当合同有效成立后,悬赏人即负有给付支付报酬的义务,而相对人也具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英美法系的国家倾向于采用此种学说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在英国法律体系中,也对是否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存疑,但是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采用了契约说。一般而言,英国将对不特定人群发出的广告视为要约,这一法律原则也在案例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1893)中得以确定,后在关于悬赏广告的问题也借用该案例所设置的法律原则进行解决,并未增设新的指导案例;在成文法国家中,日本采用了契约说,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之后,《日本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者,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目前,我国处理关于悬赏广告的案件,也采用了契约说。该学说的优点:

1.充分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契约说的重点在于将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认定为要约,当相对人以自己的行为作出承诺时,该契约即成立并生效。悬赏广告由悬赏人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设立一定的赏格,颁布悬赏广告。而相对人也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相应的行为。在此,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是自愿为自己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最大程度的体现出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原则。

2.有利于维护悬赏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当悬赏人发出该广告后,在未有人做出与悬赏广告向对应的行为之前,悬赏人可以自由撤回该广告,但如果相对人已经做出相应的行为时,此时,应认为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形成,悬赏人不能撤回悬赏广告,应按照悬赏广告所述的报酬给予相对人。就这点而言,契约说对于悬赏人而言,能够在一定的限度内撤回自己所作出的要约,在一定程度内维护了悬赏人的利益;而对于相对人而言,由于悬赏人能够撤回该广告,此时相对人处于不利益的状态下,若相对人未实施该广告中所规定的行为,但已着手实施准备工作,当悬赏人撤回该悬赏广告时,相对人不能对其自身受损的利益提出补偿请求,从这个角度看来,契约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相对人产生不利的。虽然契约说确实极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但是契约说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基于此单独行为说应运而生。(二)单独行为说根据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

所谓单独行为,并不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仅有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采用了此种立法方式,在此笔者也较为倾向于单独行为说。单独行为说解决了运用契约说所不能解决的几个问题:

1.相对人不知悬赏广告的内容而做出行为的

单独行为说“使不知有广告而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亦得请求报酬”。德国《民法典》点第675条也规定:行为人不知有广告而为指定行为时,广告人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通过这一点也体现出采用单独行为说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城市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所规定的内容时

如果采用契约说,则要求作出相应行为的相对人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时,则不够成合同行为人,也不能通过要约所示的赏格要求悬赏人给付一定的报酬;若采用单独行为说,只要当事人完成所规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也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3.采用契约说会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与《民法通则》79条相冲突的现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在采用契约说的情况下,如果悬赏人拒绝支付相应的报酬时,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人可以对其物品进行留置,而这一行为也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运用单独行为说将并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三、结语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相较于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更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契约理论运用于极大的方面。但是,就悬赏广告的法律

属性这一问题上,契约说并不能给予完美的解决方案。因此,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应采用单独行为说来解决关于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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