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孔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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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判决因悬赏广告发生争议时的理论依据也不相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因悬赏广告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在我国日渐增多,悬赏广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悬赏归还遗失物的,有悬赏交通肇事目击者的,有悬赏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悬赏广告的发布人,有公民个人,企业,团体,也有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通过悬赏广告捉拿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我国日渐增多,由此起因于悬赏广告的纠纷频繁发生.但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而我国又非判例法国家,致使有关悬赏广告的一些法律问题,见仁见智,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我国判例中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41995年第2期公布的"李珉诉朱晋华\李韶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一审判决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公布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没有给悬赏广告定性,但认定了悬赏广告是产生债的原因.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的第84条,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为我国法律没有针对悬赏广告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只能推定一审法院是把因悬赏广告产生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合同之债来处理.二审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即"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认定"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没有明确东港市公安局是违反"合同"义务还是"不履行其他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悬赏广告纠纷置于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这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悬赏广告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这似乎可以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的倾向.综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其二,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二,学术界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主要观点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上,历来有契约说(或要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1.契约说.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此种要约因广告中所要求的特定行为的完成而成立合同.美国合同法巨擎??科宾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之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英美法虽将之列入契约法的范畴,但学者们对之讨论并不热烈.在美国,法院通常在判决中把商品广告解释成进行交易的邀请.但是有例外规则他们认为某一特定广告是不是要约是由法院解释的问题.如果广告的条件具有确定性,同时,广告邀请其对象不用经过进一步的接洽就采取某一特定行为,这样的广告就是要约.悬赏广告具有这一特征,因此被视为要约.2.单独行为说.持单独行为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三,对不同观点的评析持悬赏广告契约说观点的人,其理由有所不同.就英美法系来说,因为他们把合同看作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悬赏广告被视为允诺的一种,并认为基于悬赏广告成立的合同是单务合同,英美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允诺说",使他们把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有着充分,合法的理由,在此不多赘述.但大陆法系对悬赏广告是要约的理由阐述似乎就不那么充分.我国学者很少从理论上论证悬赏广告是要约,而是在介绍要约的构成要件中的"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时,把悬赏广告作为一个特例.用以说明耍约有时也可以对不特定人作出一不同意悬赏广告契约说的依据是悬赏广告的契约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其理由归纳起来有几点:第一,如果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于知晓广告前,不知要约的存在,也就无从谈起承诺,行为人无法主张报酬请求权战略,寻求其他竞争优势,如采用跟随战略或其他歧异性战略等.2后继竞争优势——虚拟市场().在企业竞争优势战略演进过程中,"成本领先"和"质量领先"战略是从产品和服务的本身出发.到了时间领先战略(即),企业便围绕顾客,来加快产品和服务的速度,改善产品和服务成本与质量,而不是坐等顾客上门.当战略走向成熟的时候,因特网,环球网和其他"虚拟"通信方式产生了,并对企业的竞争战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企业不再需要"门面"摆货售货,而是通过网络寻求需求信息和发布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这样便形成了"虚拟市场",即方便了顾客,也提高了效率.虚拟市场主要特征是:首先,虚拟市场是一一个全方位的市场,交易的对象可以包括所有的要素;其次,虚拟市场理论不受时空条什的限制,楚?个国际化的,"全天候"的市场;再次,虚拟市场是具有高速流动的开放性市场.通过虚拟市场.企业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实现人量定制生产,减少库存,减少流通环节,加快交易进程,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而且多个企业还可联盟组成"虚拟企业",充分利用多方面能力资源,完成顾客特殊需求.。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论略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论略

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制度论略悬赏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向公众发布寻找失物、寻人、寻物等信息,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悬赏金或物品作为奖励,以期找到失物、人或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悬赏广告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化寻找失物、人或物的方式。

然而,在悬赏广告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如何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承诺和约束。

发布悬赏广告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悬赏金或物品作为奖励,而寻找失物、人或物的人则承诺遵守规定的条件进行行动寻找。

因此,悬赏广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法律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既可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合约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

争议与规制悬赏广告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和规制的问题。

最常见的是奖励的发放和履行问题。

有些发布者在找到失物、人或物后,为了逃避支付悬赏金或物品,往往找一些借口不支付奖励。

类似的纠纷也常出现在寻找失物、人或物者和悬赏广告发布者之间。

这些问题说明悬赏广告制度需要进一步的规制。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不断出台。

例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发布《广告管理规定》,对悬赏广告的发布和规范进行了一定的界定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拒不履行合法悬赏承诺行为的通知》,从司法层面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制。

总结悬赏广告是一种社会化寻找失物、人或物的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和规制的问题。

为了保障悬赏广告制度的规范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相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讨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讨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讨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在一些征集类活动、缉拿犯罪、寻找失物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悬赏广告的特殊性,与普通广告的法律问题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对悬赏广告法律问题做出一定的探讨。

一、悬赏广告的主体责任在征集类活动中,广告主通常会设立悬赏金或奖品,以吸引公众参与,但征集的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责任问题。

尤其是当参与者在征集行为中受到损害时,这种问题就更加复杂化了。

例如,2019年发生了一起“去哪儿网”一元机票征集活动中,有人出现了被扣黑户,花费大量成本的情况,因此产生了一定的质疑和争议。

此时,广告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即为参与者提供合理保障措施,并保障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而对于违规行为或不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层面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处理。

二、悬赏广告的侵权责任在全球贸易网等网站上,往往会出现一些赏金高的求购信息,但往往容易陷入侵权纠纷。

例如,2017年出现了一起社交平台“逃课猫”被控抄袭学生编写的作业的案例,因为“逃课猫”在官网上设立了与学生作业相关的高额赏金,由此引发了版权及合同问题。

因此,在设立悬赏广告时,广告主需要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保障广告活动的合法性。

三、悬赏广告的违规行为悬赏广告的不当竞争行为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例如“哈根达斯”在发布个人信息征集界面时,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不够严密,挑战了用户信息保护意识的底线。

在2017年,一款名为“小顾虎”的情感应用程序,向用户承诺可悬赏5万元寻找另一半,但较快即被出示“嫌疑人信息”,在公众营造负面舆论的情况下,被强制关闭。

这也是一位“广告主”在不熟悉的业务下,未能合规 publish 的最终结局。

因此,广告主需要加强自身规范意识,谨慎营销,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针对悬赏广告的相关案例及法律问题,我们必须时刻铭记,广告主应当注重合规合法,尊重消费者权益,在确保广告活动达到预期营销效果的同时,也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意志和人身权益。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因悬赏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试从悬赏广告的涵义、构成要件、性质、法律效力、作用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我国法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涵义看法不一,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广告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对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就目前来说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

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印刷品、电子邮件等。

2、必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

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走失的动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或通缉的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求得发现、发明等。

悬赏广告给付的报酬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

3、必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

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是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4、悬赏广告必须合法。

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对立。

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相对行为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势,如公安机关发布的辑凶悬赏广告、个人寻找失物的悬赏广告等,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但是我国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观点不一致和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

借此,本文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一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帮助。

、悬赏广告的概念,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定义对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

“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 (1)。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

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2)。

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义也有分歧。

较为一致的认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给出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3)。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个完整的悬赏广告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首先它必须是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知晓悬赏广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

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

如果声明对处于一定状态之人给予一定利益,则不是悬赏广告,而是赠与中的要约了。

(2)必须是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论悬赏⼴告的法律效⼒⼀、悬赏⼴告的概念悬赏⼴告是指以⼴告的⽅式公开表⽰对于完成⼀定⾏为的⼈,给予报酬的意思表⽰。

①因此,⼴告⼈对于完成该⾏为的⼈,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告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告⼈。

⼴告⼈是做出悬赏⼴告意思表⽰的⾏为⼈,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为能⼒。

2、以⼴告的⽅式对不特定⼈的意思表⽰。

⼴告的⽅法就多种多样了。

如:报纸刊登,⼴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播电视等。

发展到今天⼜有上⽹发布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知晓的⼀切⽅式均可。

不特定的⼈,并不要求⼀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3、须完成⼀定⾏为。

⼀定⾏为的完成,是⼴告⼈负有债务,⾏为⼈⾏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

换⾔之,⼀定⾏为的完成即为承诺。

②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告中,这个“⼀定⾏为”即是拾得遗失物。

4、须⼴告⼈表⽰要对完成⼀定⾏为之⼈给付报酬。

悬赏⼴告,必以“赏”为要件。

⼴告⼈因⼴告⾏为⽽使⾃⼰受债务拘束。

当⾏为⼈完成⼀定⾏为时,债务发⽣效⼒,⼴告⼈向⾏为⼈给与报酬。

⾄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告⼈⾃⼰决定的。

王泽鉴先⽣指出:“报酬不限于⾦钱,凡能为法律⾏为承认的任何利益均可。

”③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悬赏⼴告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不同看法:(⼀)应否承认悬赏⼴告的合法性对于悬赏⼴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法均予承认。

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悬赏⼴告未做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中也没有禁⽌悬赏⼴告的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告⾏为的,在打假中,就有“打⼀奖⼀”的悬赏⼴告,应征⼈打假100万元,就奖励100万元。

可见,在我国,悬赏⼴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绝⼤多数持肯定的态度。

《最⾼⼈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刊登了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告纠纷案,丹东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为破获“12·12”特⼤持枪杀⼈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明确表⽰,要对提供有关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给予⼀定数额的报酬。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

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第一层意义,我们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根据第二层意义,我们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刍议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刍议

摘 要 : 这 个 商业性 质 较 强 的 社会 中, 物启 示、 在 寻 寻人 启 示等 类似 的悬 赏广告 到处 可见 , 而对 于 悬 赏广告 的性 质 , 同国家无 论 然 不 是 在 立 法还 是 在 实践 中都 存在 不 同的规 定 和操 作 , 同学者 主要 将 其定 性 为 契约 说 或 者 单独 行 为说 , 而, 我 国由于 法律 对 不 然 在 悬赏广告 的性 质 没 有 做 出明确 规 定 , 司法 实践备 受 困难 。 因此 , 确地 给 悬 赏广告 定性 无论 是 在 立 法上 还 是 在 实践 中都 具 有 重 准
( ) 须有悬 赏 人 , 1必 即广告人 。
f) 2 悬赏 广告 的对 象 是不 特定 的多数 人 。 而 我 同 没有 关 于 悬 赏广 告之 明确 法 律 规 定 , 学说 上 亦 有 契 约说 与 ( ) 赏 广告必 须 以广告 的形 式 表现 来 , 3悬 例如 刊 登报 纸 、 粘 单 独 行 为说 之别 , 主 张 契 约说 者 居多 3 最 高人 民法 院也 以判 例 且 。 贴海报等, 而纯 粹 的商业 性 质广告 不属 于此 形 式 。 形式 确 认 悬 赏 之法 律性 质 为契 约4 我 国将 来 关 于悬 赏广告 的立 法 。 ( ) 赏广告 是 一 种 “ 赏 ” 意思 表 示 , 4悬 有 的 即只要 相村 人 完成 应 该结 合 我 国 国情 , 鉴 外 国 的相关 立法 , 立和 完善 悬 赏 广告 制 借 建 了广 告 中所 指定 的特定 行 为 , 广告人 即支付 广告 中所 约 定 的报 酬 。 () 5 相对人 获得报 酬 的前 提足 完成 广告 中所指定 的特定 行为 。 f 悬 赏广告 的构 成 要 件 二)
2 1年 2 0 1 月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与立法例。

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

那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

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二、契约行为说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

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

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

(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1、须有悬赏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

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在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3、须有赏格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否则即为普通广告,而非悬赏广告。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Word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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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通过整理的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目录摘要4 关键词4 一、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4 二、悬赏广告概述5 (一)悬赏广告的有关概念5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5 1.主体5 2.客体5 3.主观5 4.客观5 (三)悬赏广告的特征6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6 2.悬赏广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6 3.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6 4.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内容的一样性6 5.广告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6 6.悬赏者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真实意思表示且广告内容要明确6 三、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7 四、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缺陷7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7 1.契约说7 2.单方法律行为说8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8 (三)悬赏广告的内容缺乏规制8 1.悬赏广告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性较大8 2.悬赏广告的撤销方式不明确9 3.行为人的行为超越广告内容时的处理无规定9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9 5.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进行了相应行为时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9 五、悬赏广告的完善措施10 (一)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0 (二)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10 1.广告人的权利11 2.广告人的义务11 3.行为人的权利11 4.行为人的义务11 (三)规范悬赏广告的内容12 1.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需具体确定12 2. 明确悬赏广告撤销的方式12 3.明确行为人不得对广告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扩张12 4.承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获得酬劳权13 5.确认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完成的行为有效13 参考文献13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ING 14 致谢15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方某诉市公安局悬赏广告违约一案为例摘要:在我们的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

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银行卡、身份证、钱包之类丢失,或者就是某人、小猫小狗丢失,失主将失物招领信息发送进微信群,张贴在公共区域的墙上或者通过电视、网络发布,渴望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回相关物品或人员。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

它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然而,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悬赏广告的定义、法律性质、有效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以下要素:承诺人(广告人)、特定行为、完成行为的人、报酬。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为广告人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广告人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接受承诺,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责任: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悬赏广告的有效条件1. 广告内容真实: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2. 广告人具有承诺能力:广告人必须具有承诺能力,即具备承担报酬的能力。

3. 广告人明确承诺:广告人必须明确承诺给予报酬,不得含糊其辞。

4. 广告形式合法:悬赏广告的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五、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1. 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广告人未按照承诺给予报酬,完成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广告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等。

2. 广告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悬赏广告中存在虚假信息,误导他人,广告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 完成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若完成行为的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广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若悬赏广告涉及犯罪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广告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物的人给予1000元报酬。

乙找到失物,甲公司未履行承诺。

乙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1000元报酬。

2. 案例二:甲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对找到其失踪女儿的人给予10万元报酬。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经济分析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经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悬赏广告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广告主 在悬赏广告中规定了完成行为的期限,那么应募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 为才能获得报酬。如果应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将无法获得报酬。
在分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时,我们还可以结合相关判例进行说明。例如, 在“张三诉李四购物返利案”中,张三因在李四的网店购物后未能如期获得返利, 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李四发布的购物返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但 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因此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例涉及到了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几个关键点。首先,李四发布的购物返 利广告构成悬赏广告,这符合我们之前对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其次,法院认定李 四与张三之间形成了悬赏广告合同关系,这表明悬赏广告在民法中属于一种合同。 最后,由于李四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返利义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进一步说明了悬赏广告合同作为一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内容二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并论述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 之间的区别。
戏谑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以逗乐、调侃、玩弄等方式进行的一种娱乐行为。 在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民事法律上,戏谑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 在戏谑行为中受到损害,则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发布悬赏广告的一方当事人要按照广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在 戏谑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戏谑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受法律约束。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契合遥 2. 悬赏广告债务人认定的缺陷 1999 年袁 东港市公安局发布了缉拿
罪犯的赏金广告袁广告中清楚说明如果有 人能够提供线索使案件直接侦破袁被害人 家属给付行为人赏金 50 万元人民币曰如 果提供线索有助于公安局破案的袁公安机 关给予行为人一定赏金遥鲁瑞庚看到广告 后给公安局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局迅速
件遥 此种情况下袁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 成一定行为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得以成
立遥 史尚宽先生认为:野悬赏广告袁就是用 广告表明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报
酬袁 所以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袁肩 负付出报酬的义务遥 冶 王泽鉴先生认为: 野悬赏广告指的是用广告的方式表示确定 给付酬报给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冶遥 德 国和意大利是支持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代
表遥叶德国民法典曳的立法理由书中明确表 示院野草案认同单方法律行为说袁悬赏广告 仅对广告人产生约束袁对于行为人则不发 生约束力遥广告人在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 完成指定行为之后必须要支付酬报给行 为人遥 冶而叶意大利民法典曳也在债务关系 编一章中袁把悬赏广告称之为野是对不特 定的多数人的单向的诺言冶遥 综上袁两国都 是用单方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来处理相
奖励金是正当合理的遥 综上袁在悬赏广告案件中对于债务人
的认定一定要遵循广告本身的内容遥如果 悬赏广告条款中的数个债务人相互独立袁 各自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袁则行为人在完 成悬赏广告要求的一定行为之后便可得 到广告中数个债务人所给予的报酬曰反之 如果悬赏广告中各个债务人并非相互独 立的话就需要结合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
本身的内容和精神更加的契合袁同时也和 我国相关法规较为一致遥所以针对悬赏广 告的相关问题在立法中必须进行确定袁使 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完善遥
渊二冤我国司法实践上对悬赏广告认 定的缺陷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由于我国对悬赏广告未有明确民事立法,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对“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应采“单方行为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行为说在当今社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且种类繁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互联网传播等。

关于悬赏广告制度,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鉴于当时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并未涉及;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所规定的仅仅是商业广告,并未囊括悬赏广告;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其起草初期,专家学者对合同法应否规定该制度及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讨论,但最后出台的《合同法》仍未规定悬赏广告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可谓是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缺失的弥补,但遗憾之处在于并未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论已久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故至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一)概念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悬赏广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先生①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史尚宽先生②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江平先生③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无论如何定义悬赏广告的概念,基于其本质而言,笔者认为,必须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悬赏人以广告的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即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的都可以。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作者:秦敏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35期摘要:悬赏广告最早从秦就已经出现,史记中记载的一字千金的例子便是我国古代的悬赏广告了。

到了现代社会,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无法确定。

可是根据实际情况,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准确认定,所以明确其法律性质和效力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经济稳定;交易安全一、悬赏广告概述悬赏广告指的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声明针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酬报的意思表示。

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从类型来看有遗失物广告、通缉罪犯广告等。

悬赏广告自古即有,中外皆是如此。

中国古代有商鞅的“徙木而赏”,吕不韦的“一字千金”。

古罗马时期,贵族通过悬赏广告追捕逃逸的奴隶。

在我国,物质生活的丰富使得有关悬赏广告的难题出现并且持续增多,此后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对悬赏广告都有了一定的规定。

当前,在法律方面关于民法典的制定是重中之重,针对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也有望在民法典中得以明确。

二、外国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首先是合同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一的法律行为,而是广告人向不特定大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就是承诺,双方建立合同,完成广告中行为的人可以获得酬报,广告人则须遵循广告的约定付出酬劳”。

许多代表性国家都是较为认可合同契约说的,瑞士在《瑞士债务法》中认定悬赏广告属于合同,日本也在《日本民法典》中指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

这一态度直接体现在两国的法律条文中,并用合同的相关规则来处理相关问题。

其次是单方法律行为说。

学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依照合同内容完成指定行为并且把完成指定行为作为这种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依照广告内容完成一定行为从而使这种法律行为得以成立。

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就是用广告表明给予完成一定行为的行为人报酬,所以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肩负付出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的对立。

本文通过对两种不同学说的利弊分析,认为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

关键词:悬赏广告合同相对行为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在现代生活中更是日益普遍,并且呈大幅上升之势,如公安机关发布的辑凶悬赏广告、个人寻找失物的悬赏广告等,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但是我国法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观点不一致和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一,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

借此,本文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做一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定义对于悬赏广告的概念,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

英美法系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

“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1)。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

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2)。

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义也有分歧。

较为一致的认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给出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3)。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个完整的悬赏广告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首先它必须是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知晓悬赏广告人的意思的都可以。

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

如果声明对处于一定状态之人给予一定利益,则不是悬赏广告,而是赠与中的要约了。

(2)必须是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予限制,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序良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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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孔凡勇
上传时间:2008-3-31
关键词: 给付报酬/要式行为/报酬请求权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广告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二,这种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广告所指定的行为而作出的。

二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悬赏这种特定的法律行为。

在司法实务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不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同时,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成为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据。

一、引言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

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学术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因此,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概念、特征、效力、适用标准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悬赏广告纠纷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学者们也对此众说不一。

目前,比较通俗的学术讨论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契约说”。

该说通常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此说,事实在我国法律实务上,大多数人也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二种观点是“单方或单独行为说”。

该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行为或者叫做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

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诺。

其理由是:首先,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

其次,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最后,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
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第三种观点是“合同区别说”。

此说认为,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性质,或者专门认定为单独法律行为,均有不足。

主张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就更能够处理好悬赏广告的各种纠纷。

以上各种学说观点的视点和角度都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悬赏广告既然是以广告的形式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它应该是一种广告要约,而这种广告要约是特定的广告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旦有人按照广告要求完成所指定的行为,也就是作出了对广告要约的承诺,广告人就要受到法律拘束,并毫无选择的按照合同承担支付行为人报酬的义务。

因此,广告要约实质上是对于不特定人的一种合同要约,行为人以完成所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这样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由此而始生契约。

为此,我赞成“契约说”的观点。

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后,即在广告人(债务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一般来说,判断指定行为是否完成,应当依以下标准:一是特定标准。

即广告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有具体要求,凡是符合该具体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

二是公共标准。

即社会上公认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符合社会公认标准,得到社会承认该悬赏广告即可成立。

三是自定标准。

即广告人自己确认的标准。

行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为符合广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获得约定的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

遇此情形,应当如何给付报酬?对此,应当分别情况予以探讨。

其一,广告发出后,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

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其二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

若报酬为不可分或按悬赏广告的规定仅能由一人享有时,《德国民法典》第659条规定由抽签确定。

行为人均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之先后的,可推定为同时完成。

其三,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中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

其四,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

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五、处理悬赏广告纠纷的法律标准
悬赏广告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理应受到我国民事法
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目前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无疑增加了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难度,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就再所难免。

1993年4月,李珉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悬赏广告人朱晋华、李绍华依广告许诺支付还包报酬15000元。

和平区法院判决,判令驳回原告李珉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广告中的报酬许诺非真实意思表示”。

李珉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朱晋华、李绍华在报纸刊登带悬赏内容的“寻包启事”,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珉的还包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朱晋华、李绍华作为广告人拒绝给付许诺的报酬,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李珉上诉理由成立,后主持双方达成以朱晋华、李绍华支付酬金8000元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

二审判决无疑持悬赏广告的合同行为说。

该案一、二审迥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标志着悬赏广告纠纷已被纳入法制轨道,同时,也提供了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六、结语
诚然,将悬赏广告看做合同的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符合民法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

在司法实务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笔者认为,不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同时,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成为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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