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桥总成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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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驱动桥总成技术条件
技术标准发布发放专用章
分发有效
分发日期:2001年06月16日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并结合生产、检验等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而制定的。
本标准中规定了驱动桥总成的外观及性能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并根据不同的车型对清洁度和总成噪声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Q/FTB 085—1999《FT1022、FT1028系列轻型载货汽车后桥总成技术条件》和Q/FTB 100—1999《轻型载货汽车驱动桥总成技术条件》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Q/FTB 085—1999和Q/FTB 100—1999的主要差别如下:
——增加了对驱动桥总成出厂前检验要求;
——增加了驱动桥总成清洁度要求;
——针对不同的车型,明确了差别化指标,其中皮卡、客车和高档货车产品所装用的驱动桥总成的疲劳寿命、噪声等主要性能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家质量分等的一等品的指标,经济型车及农用运输车的主要性能指标接近,但略低于国家质量分等的合格品的指标,其它载货汽车的主要性能指标则达到或略高于国家质量分等到的合格品的指标。
——增加了对驱动桥进行认证及认证标识的要求,对于设计开发和生产配套时,应优先选用已通过认证的驱动桥总成。
本标准自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Q/FTB 085—1999和Q/FTB 100—1999。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H项目研究所、汽车研究所、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军成、周新华、韩云肖、仝元印、赵淑珍。
本标准于1999年4月首次发布,2001年6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重型汽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驱动桥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各类汽车、农用运输车(包括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下同)所装用的驱动桥总成(以下简称驱动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形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JB/T 5943—1991 工程机械焊接件技术条件
QC/T 293—1999 汽车半轴台架试验方法
QC/T 294—1999 汽车半轴技术条件
QC/T 518—1999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紧固扭矩
QC/T 533—1999 汽车驱动桥台架试验方法
QCn 29008.13—1991 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清洁度评定方法
Q/FT B039—2001 车辆产品油漆涂层技术条件
Q/FT B102—2000 车辆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驱动桥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时,按有关技术协议等相关文件执行。
3.1.2 驱动桥的零部件、配套产品必须经分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按相应的图样、技术条件、标准或协议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总成装配。
3.1.3 驱动桥外表面应清洁、无锈蚀、裂纹、毛刺和其它影响性能的缺陷,铸件不允许有影响质量的裂纹、夹渣、气孔等缺陷。
允许用补焊及其它方法对铸件的缺陷作工艺上合理的修补,但修补后零件的机械强度和使用性能均不得降低,并应符合图样及产品技术要求。
3.1.4 焊缝应均匀焊透、牢固可靠、整体美观、不得有漏焊、烧穿、裂纹等缺陷。
3.1.5 驱动桥加、放油口处、通气塞、油封以及各接合表面处不得有漏油、渗漏现象。
3.1.6 驱动桥非加工表面涂漆应符合Q/FT B039—2001中TQ6的要求,特殊要求的按图样或相关技术文件执行。
3.2 装配调整及零部件质量要求
3.2.1 所有零部件均应装配齐全、正确,不得有漏装和错装,主要部位扭紧力矩及总成调整质量应符合产品图样及装配工艺的要求,其它用紧固件连接的部位应牢固可靠,扭紧力矩应符合QC/T 518规定。
3.2.2 各零部件装配前须清洗干净,不允许有金属屑末、砂粒和污垢等,总成解体清洁度限值:轻型车≤1 200 mg;中型车≤4 000 mg;重型车≤5 500 mg。
3.2.3 主动及被动齿轮应配对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运转灵活,无卡滞现象;
b)接触痕迹应不小于60%,印痕在齿高方向偏向齿顶、齿长方向偏向小端;
c)空载或轻微负荷下,主动齿轮以1 000 r/min的转速分别向正反两个方向旋转时,应无异响; d)主、被动齿轮配对后应作配对标记。
3.2.4 驱动桥主动锥齿轮安装距偏差应≤±0.05 mm。
3.2.5 驱动桥齿轮间隙变动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驱动桥齿轮间隙变动限值 mm
3.2.6 制动鼓与摩擦片之间间隙符合产品图样或设计文件的规定,制动鼓与摩擦片接合面不得有油污、水等杂物。
3.2.7 中、重型车差速锁在规定条件下,接合、分离应彻底、灵活,传感器应工作正常。
3.3 驱动桥性能要求
3.3.1 驱动桥总成密封性能
a)以放气阀为进气口,加一定的气压,堵塞放气阀,浸入水中,不得有明显气泡出现;
b)以放气阀为进气口,加压至20 kPa,30 s后,泄漏量不大于500 ml或压力下降不大于1 kPa。
3.3.2驱动桥总成台架试验性能要求
驱动桥在总成试验台上进行正、反方向运转试验,试验输入转速不低于2 200 r/min,正转8 min,反转2 min,试验前桥壳内应加入洁净的驱动桥齿轮油,试验完毕将油放净。
试验后应满足——
a)齿轮副运转应均匀,不允许有异响;
b)驱动桥总成噪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驱动桥总成的噪声
c)制动鼓运转应均匀,不允许有摩擦片接触制动鼓的磨擦声和其它杂音,制动鼓不允许有轴向窜动和明显的径向跳动;
d)各处不允许有渗油现象;
e)试验时用手触摸各总成散热部件的温度,相对于环境的最高温升不超过60 ℃。
3.3.3 驱动桥总成静扭强度后备系数
驱动桥总成静扭强度后备系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驱动桥总成静扭强度后备系数
注:此项要求适用于全浮式半轴。
3.3.4 驱动桥桥壳垂直弯曲静刚性
驱动桥满载轴荷时,轮距范围内最大变形应不超过轮距的0.15%。
3.3.5 驱动桥桥壳垂直弯曲静强度后备系数
驱动桥桥壳垂直弯曲失效(断裂或严重塑性变形)后备系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驱动桥桥壳垂直弯曲失效(断裂或严重塑性变形)后备系数
3.3.6 驱动桥桥壳垂直弯曲疲劳寿命
试验数据遵循对数正态分布(或韦布尔分布),其中值疲劳寿命和最低寿命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桥壳弯曲疲劳寿命
3.3.7驱动桥齿轮疲劳寿命
试验数据遵循对数正态分布(或韦布尔分布),其中值疲劳寿命和最低寿命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齿轮疲劳寿命
3.3.8驱动桥总成锥齿轮支承刚性
驱动桥总成锥齿轮支承刚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驱动桥锥齿轮支承刚性指标 mm
3.3.9 驱动桥半轴的性能要求
3.3.9.1 驱动桥半轴的静扭强度后备系数及扭转疲劳寿命应符合表8的规定。
3.3.9.2 半轴的其它性能应符合QC/T 294的规定。
3.4驱动桥总成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本公司的要求,通过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的质量认证。
表8 驱动桥半轴的静扭强度后备系数及疲劳寿命
4 试验方法
4.1 焊接质量的检验按JB/T 5943的规定。
4.2 紧固件的拧紧扭矩用扭力矩测力扳手测定,测定时只能以拧紧的方式进行。
4.3 油漆涂层试验按Q/FT B039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驱动桥总成各项性能试验方法按QC/T 533的规定。
4.5驱动桥总成解体清洁度检查按QCn 29008.13—1991附录A的规定。
4.6驱动桥半轴的性能试验方法按QC/T 293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驱动桥的检验分为分供方出厂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本公司进货检验。
5.1 分供方出厂检验
5.1.1 每台驱动桥总成均须经分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按 5.1.2 所规定的项目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 驱动桥出厂检测项目:
a)3.1.4~3.1.6;
b)3.2.1和3.2.6
c)3.3.1和3.3.2;
5.2 定期检验
5.2.1 定期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且相邻两次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一般应在(5~7)个月。
5.2.2 定期检验项目为3.3.1~3.3.6的要求。
5.2.3 定期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驱动桥中抽取,抽样基数为不小于30台,抽取件数为3台,抽取方法按GB/T 10111的规定进行。
5.2.4 判定
5.2.4.1 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定期检验不合格——
a)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
b)一件两项不合格或两件各一项不合格。
5.2.4.2 定期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合格为止,才允许生产。
5.2.4.3 分供方一般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向本公司提供其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5.3 型式试验
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在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重大改进时;
b)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
c)设计、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驱动桥性能时;
d)定期抽检与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别时;
e)出现批量质量事故或本公司提出要求;
f)国家质量监督检查。
5.3.2 正常生产的驱动桥每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且相邻两次型式检验的时间间隔应在(22~26)个月之间。
5.3.3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批驱动桥中随机抽取3台,抽样方法按GB/T 10111的规定,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台。
5.3.4型式检验项目为第3章全部内容。
5.3.5型式检验的判定
5.3.5.1 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a)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
b)一件两项不合格或两件各一项不合格。
5.3.5.2 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停产整顿,直至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5.3.6分供方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其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5.3.7当出现5.3.1e)的情况时,型式检验应有本公司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5.3.8型式检验一般应在公认的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或在本公司认定的具有检验能力和手段的机构进行,但必须有本公司人员参加监督。
5.4 进货检验
5.4.1 分供方每季度第1次送货时,必须提供其上季度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5.4.2进货检验以批为单位,每批从中随机抽取2%,但最少不低于3台,最高不多于20台,抽样方法按GB/T 10111的规定。
5.4.3进货检验项目为3.1.4~3.1.6的要求。
5.4.4进货检验的判定
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进货检验不合格——
a)一件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仍有一件一项不合格;
b)一件两项不合格或两件各一项不合格。
5.4.5 进货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允许对驱动桥总成逐件进行进货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的予以入库,不合格的严禁入库、装车、使用。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每台驱动桥总成均应有永久性标识,且均应符合Q/FT B102 或供需双方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实现追溯性要求。
6.1.2通过3.4认证的驱动桥,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
6.1.3标识位置应保证驱动桥在正常工作位置时易见。
6.2 包装
6.2.1驱动桥包装时应附带合格证,必要时应附带安装使用说明书。
6.2.2 驱动桥包装时应对所有外露螺纹部分加以保护,并采取防尘、防潮措施,包装必须牢固可靠。
6.2.3 包装要求也可根据需要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保证驱动桥不产生磕碰、变形或划伤,必要时应使用专用转运架,并应采取有效的防雨和防潮措施。
6.4 贮存
驱动桥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和无酸碱气体侵蚀的环境中,在正常保管的情况下,分供方应保证驱动桥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产生锈蚀。
7 质量保证
驱动桥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自整车出厂之日起18个月内,或行驶里程不超过30 000 km,确因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分供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