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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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

(一)既遂的认定

有实害结果才既遂,但有的罪名还要考虑程度问题,达到法条规定的严重程度才既遂。

(二)行为模型:既遂标准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实行行为导致结果(结果犯中的实害结果、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

根据危险的严重程度衡量(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1)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2)按照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为时过晚:诬告陷害罪、*国家政权罪;(3)有些危险犯后续发生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了其他罪名的要件:危险驾驶罪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具体标准

1.结果犯既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死亡;抢劫罪:取财或轻伤;盗窃罪:以“控制说”为主,以“失控说”为辅。

2.危险犯既遂标准: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无所谓既遂问题,也就是在危险阶段讨论既遂无意义。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四)其他注意事项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即若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1.诈骗罪: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2.敲诈勒索罪: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3.抢劫罪:暴力胁迫行为→压制对方反抗→对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

4.强奸罪: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妇女因为无法反抗而被强奸。

如果缺少中间某个环节,则即使有最后环节也是未遂。

5.加重犯中的犯罪既遂

《刑法》在抢劫罪中规定了“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刑法》在强奸罪中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情节加重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对这些加重犯,《刑法》规定了升格的法定刑(10年到死刑)。

加重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基本犯就既遂。如仅仅入户实施抢劫但没有得到钱是未遂。即加重犯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基本犯也存在既遂未遂问题,二者的既遂未遂可以同时存在,并不冲突,共有四种排列组合。

加重情节有中止、未遂、既遂问题,基本犯也有中止、未遂、既遂问题,二者可以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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