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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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实施将会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结合新准则理论并辅以案例详细阐述了新准则体系下的视同销售操作要点和精髓。
标签:视同销售;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的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在税收的角度却认为他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
对于财务人员来讲,如何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不少缴或漏缴各种税款,是非常棘手的一项工作。因为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上要按税法规定,如果不能切实的理解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政策,很容易导致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中、计税基数上的迷惑不
解。
如企业自产的同一种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 是否作为收入处理就要依据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规定。如用于分配利润、投资、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用途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的定义,按收入处理。而用于捐赠、在建工程等用途的视同销售,因其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则应依新会计准则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
入。现举例说明:
(1)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
为:
借:应付利润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借:利润分配93.6
贷:应付利润93.6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2)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投资B企业,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
理为:
借:长期投资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3)A企业以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
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4)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
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3.6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5)A企业以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
理为:
借:在建工程63.6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另外,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用于分配利润、投资、捐赠等用途的产品可以是自产、购买、委托加工取得的,而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用途的产品只限于自产、委托加工,没有购买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购买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是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是根本
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例如:A企业以购买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
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3.6
贷:银行存款63.6
在以上案例中我们还应注意到,在会计核算上,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配比的要求,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