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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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信贷支持力度,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和特色农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金融办、农工委、财政局、工信局、农牧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县法院、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主任由金融办主任兼任。
二、操作流程
(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县财政安排铺底资金,首次注入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各500万元。以后在每年3月底前补齐上年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基金按每年金融机构新增风险基金贷款额的2%增加。基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拨款和司法追索回退)计入补偿基金专户。
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发放的数额,选择2家较大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明确支持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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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12月底确定下一年度支持企业。
2、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范围为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房地产、建筑类除外)。
3、特色农业风险补偿范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色农业企业。
4、企业可通过县有关部门、各乡镇、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向管委会申报,也可自行申报,经管委会研究确定,纳入风险补偿名录。
(三)放款审核
1、各金融机构向管委会提交放款申请。并附放款所需手续复印件(企业名单;需更明户名、贷款卡号、贷款余额、贷款方式、企业从业人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贷款合同及借据下账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书面材料。
2、贷款周期不超过一年。
3、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可抵(质)押物价值。
(四)发放贷款与申报补偿
1、金融机构经管委会审核后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后给予补偿。
2、风险补偿周期为一年。每年2月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年度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贷款损失额进行核实,由人行汇总后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3月底前经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进行补偿。
3、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必须是履行了借款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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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保证措施,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必须是非道德因素形成的风险贷款。企业经营正常但拒不归还借款或金融机构员工与企业内外勾结,以欺诈等违法或不道德方式发放形成贷款损失不予补偿。
必须是经法院判决无法追回部分并经管理委会认定的损失贷款。
4、风险补偿金额为经管委会认定贷款本金损失额的20%。当年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按损失额度进行比例分配,不再追加基金额度。
5、贷款银行得到补偿资金后,也应积极向当地法院主张债权,通过司法追索回还款资金后,要将风险补偿基金退还县财政,存入风险补偿专用基金账户。
三、部门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积极筹集风险补偿基金,研究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范围,确定备选企业;研究、确定纳入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总额,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提取比例及额度;审核、发放中小企业和特色农业贷款补偿资金。
(二)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工作的总体协调;牵头组织对纳入两个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贷款农户、企业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取消其当年被补偿资格,并责成金融机构给予其取消一定期限授信资格等制裁。
(三)委农工委、农牧局负责确定特色农业企业申报;
(四)工信局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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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局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并依据政府指示负责资金拨付;
(六)人行负责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编制年度贷款增量计划和贷款数据的统计核实;
(七)银监办负责贷款真实性的核实。
(八)公安局负责对弄虚作假、挪用、违规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等犯罪行为的查处。
(九)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提供全部企业年度税款交纳情况。
(十)人民法院和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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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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