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沥钢便桥拆除工程处置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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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沥钢便桥拆除工程处置转让合同

转让方: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姚明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将拥有的十字沥钢便桥拆除工程项目对外公开竞价转让,于2016 年月日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公开竞价转让,乙方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中标。现甲、乙双方就该转让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物、价款、期限和方式:

1、标的和价款:转让标的为甲方将拥有的十字沥钢便桥拆除工程项目,根据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财金事务局批准的《十字沥临时钢便桥拆除工程预算审批表》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以公开竞价的中标结果为依据,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标的物的运输、人工、保险等费用,拆除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

一切费用均由中标方负责。

2、支付期限与方式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以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

(1)成交价款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具体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贰万元(小写:¥),具体账户如下: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3、成交价款到账后,甲方才能发出开工令,成交价款未到账,不得开工拆除钢桥。

拆除的钢材归中标人所有,由中标方自行处理,中标方利用十字沥钢便桥拆除后所得钢材折抵施工费用,委托方不另行出资,委托方不投入任何费用。

4、成交价款到账后且委托方发出开工令十五个日历天内,中标方完成钢便桥的拆除工作并将拆除物清理运走完毕。标的物的运输、人工、保险等费用,拆除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方负责。

二、双方的保证及声明

1、转让资产的有效性: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或经国有资产管理人的授权及必

要的报批手续而有权处分,甲方保证该资产没有设置抵押权。

2、乙方保证:

(1)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3)具备国家安全生产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年度备案证明。

(5) 近三年内在珠海市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资产交接及双方责任

1、乙方付清转让款后10日历天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拆除和处置的资产的交接手续,移交的资产以《十字沥临时钢便桥拆除工程预算审批表》所列清单(评估对象及范围)的内容及受让方竞价前对标的物的了解及实地察看为依据。双方代表签订《建筑物拆除现场交接验收表》,标的物的风险自移交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乙方承担标的物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若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交手续,风险视同转移。

2、甲方不保证移交的标的物无瑕疵,乙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入场接收资产、清拆建筑物。对标的物相关的证书、批件、建筑工程图表等文件,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全面提供,乙方对此表示理解和明确知悉,并保证有能力在现有条件下自行处理拆除过程中一切组织问题和技术问题。

3、乙方全面负责标的物的拆除以及转运与拆装、场地垃圾清理等作业事项,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标的物周围建筑物、路面及供水、供电、照明等设施,如违反,乙方应按照损坏

物品的价值作相应赔偿。标的物中不涉及移植的周边树木、绿化拆桥时一并处理,费用不另计,具体对象由甲方确定。对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财金事务局批准的《十字沥临时钢便桥拆除工程预算审批表》中未涉及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属于甲方保留使用的物品,乙方不得自行处置,由甲方安排处置。

4、在本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乙方应提前联系甲方现场确认;对于乙方拆除、转运等现场作业活动所需的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严格遵纪守法,服从甲方的管理活动;乙方应当遵守拆除现场有关安全、文明规定,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证施工作业过程中不侵害甲方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或造成不必要的危险。否则一经发现,按作业现场规定及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须做好施工期间其所有管理人员、工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工人的安全,保证清拆人员人身安全,按规定为其所有管理人员、工人购买保险,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即乙方自行全面承担其管理人员、工人及第三者的安全责任。

7、甲、乙双方须共同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资产已交接同意划转交易价款的通知》。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支付价款,甲方给予乙方5天的付款宽限期,但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百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价款并在宽限期届满之时仍未足额支付的,视作乙方不履约,甲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安排处置。

3、乙方未收到甲方要求接收标的物的通知,接收标的物并实施

拆除工作的,视作乙方不履约,甲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安排处置。

4、非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条件完成全部作业的,乙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直到履行完毕本合同;逾期累计达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重新按照法定程序处置标的物。

5、中标方需将钢桥拆除完全,拆除后验收标准:河床以上部分(包括)混凝土构筑物等全部拆除清理干净。甲方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对拆除工作进行测量评定。如评定中标方未拆除完成,中标方拒绝继续拆除的,委托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其不履约行为。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向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标的物完成拆除和处置工作之日止。

八、附则

1、中标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送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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