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跟踪督导,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审计项目跟踪督导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

第四条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

第五条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条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对于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

第七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负责制。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主审,联合工作组由局指派组长和主审。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保密、安全的责任人,主审是审计现场业务、保密、安全的责任人。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审计组成立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第十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组主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主审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

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实施方案要经审计组组长签字认可后实施。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主审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

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应严格限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项目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要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法制科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的调度,按照审计组确定的审计现场时间,对审计项目进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督促审计组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分管局长直至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形,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局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协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人员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五)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风险,消除廉政隐患。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

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 先审计,后结算 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

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 %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 %,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 %。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 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最新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精品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统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立项和方式 第四条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任务的各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发统局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报送的项目予以计划立项。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计制,招标选择协审单位,建立协审单位项目库。对零星工程,区审计局可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直接审计。区审计局对相关协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协审单位项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断加强协审队伍建设。 第七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复核机制。全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复核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复核,拟定具体复核审计工作要求,明确各协审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细化协审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跟踪审计(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程序规范投资行为。

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 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署领导或者司(局、特派办)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六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XX集团内部审计整改跟踪督导制度

内部审计整改跟踪督导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二条审计部将经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审计部根据情况和业务的需要,将报告分发到集团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进行督导管理。第三条被审计单位一把手(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且在一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报告上报审计部。 第五条审计整改报告对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分别报告,具体要求: 1、对于在一个月内已整改完成的问题,在审计整改报告中列明整改步骤和整改结果。 2、对于在一个月内未整改完毕的问题,拿出整改计划,具体列明整改的问题、各项整改问题的责任人、整改时间安排、整改步骤、预计整改结果。 3、对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原因等报集团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领导未批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仍需上报整改计划。 第六条对于一个月内未能整改完毕,需要持续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必须从第二个月起,每满一个月后五日内,将持续整改的情况上报审计部,直至整改完毕。 上报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表》。

第三章审计部事后跟踪督查 第七条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安排专人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及资料收集,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及主审人员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及时、合理、有效性进行复核,对于整改不规范、不到位、不完善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导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九条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条对被审计单位的整体整改情况,在审计部的后续审计中作为审计的重要项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的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审计部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一个季度公布一次。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上报审计整改报告; 2、审计整改工作不及时; 3、整改不认真、不彻底; 4、避重就轻,敷衍了事; 5、故意拖延,蒙混过关; 6、审计整改报告存在虚报、瞒报情况; 7、无故拒不整改。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第十二条所列问题的,依据情节轻重,对被审计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 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

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2014)第29号 签发: 项目建设投资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公司(含集团(股份)及各控制子公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所涉项目投资资金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合作、合资资金及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的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公司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公司审计部门是本公司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制度遵循情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集团(股份)公司认证督察、财务、基建工程、设备工程、电气工程、设备采购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部开展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经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公司审计部门可以组织、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实施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集团内各公司上报的投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情况,确定集团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同时按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情况调整审计计划。 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接受集团内部审计监督。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支付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应接受公司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方式:审计部门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自审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由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审计内容: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调整的真实性、规范性;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及其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 (五)各类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项目设计、监理、设备物资采购、土建、安装单位确定的招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 (八)建设项目决算或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十)项目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编号:SM-ZD-88276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财务审计整改措施

财务审计整改措施 篇一:XXX公司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XXX公司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审〔20XX〕117号)、公司《关于印发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 本次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20XX年、20XX年、20XX年国家局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年报审计、全面审计(包括自查、复查、国家局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审计(含国家局直接审计和授权审计),外部审计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公司集中组织开展的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宣传促销审计发现和披露的问题,以及审计检查中明确提出的需要关注的事项、管理建议书中提到的相关问题。 二、整改标准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为依据标准,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进行分类,各部门要逐项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一是涉税方面,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一律进行补缴;二是涉及主辅关系方面,无

偿占用主业资金、资产的,一律进行收回或收取相应的资产使用费;三是涉及职工利益方面,工资外列支工资性支出的一律调入工资列支,为职工承担建房成本费用的一律收回;四是涉及资产管理方面,权证不全、权属不清、 长期闲置的,一律进行权属办理和资产清理;五是涉及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不健全的进行梳理修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六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方面,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限期整改,确保审计整改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组织领导 厂部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sss 副组长:ddd fff hhh 成员:财务、审计以及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派驻办。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门联络员,抓好具体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工作安排 审计整改工作分为梳理核对、整改落实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 (一)梳理核对阶段(4月20日—6月10日) 1、财务、审计部门收集、梳理。财务部门收集梳理20XX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内部审计规范》,****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后,至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招标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概算(预算)调整情况,以及各种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招标或结算付款,实行“先审计,后招标”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执行股份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检维修工程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需对外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监察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项目审计的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定委托合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包括: 1.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3.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及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器材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2.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 3.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审计;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 5.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工程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情况,开工条件具备情况,以及施工队伍选定、承包合同签定情况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1.所建工程是否为经过批准的计划内项目,是否正式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企业年度预算内,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 2.所建工程是否进行了立项论证,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专项审计管理方法

专项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第七条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 (2)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 (3)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

第八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专项审计项目说明; (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5)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十四条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当年(或次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当年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计划,审计部据此作出基建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部批准实施。 2.基建项目承办单位将预算、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部。结算资料在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送审计稽查部。 其资料包括: (1)预算审计 基建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 式).DOC 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第七条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1)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2)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3)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第八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

人员分工等。第九条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第条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第一条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第二条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第三条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专项审计项目说明;(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5)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第四条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三章附则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第六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议稿) 录目 0则...................................................第一章总 1..............................................机构与职责第二章 2..............................................开工前审计第三章

4............................................工程管理审计第四章 6............................................第五章工程造价审计 8........................................第六章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10...................................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第七章 11审计结果应用...........................................第八章 12..................................................则附第九章

0. 则第一章总 “集制定目的。为加强湖南嘉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条 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 量,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二条管理原则及方法。第三条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表二) 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表三、四、五) 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

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表七) 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表八)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漏报工程量且需核增工程造价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工程量核增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确认后,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批。(表九)第十条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情况说明》必须通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再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确认。如果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发现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详细阐述,应予以退回。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 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7.1.1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 (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 (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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