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土建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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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由公司承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建设档案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区供电公司110KV及以下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及上海市电力公司补充条文》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设计单位:
1.5、资金来源:自筹。
1.6、承包范围:
1.7、承包方式:专业承包
1.8、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计划于年月日开工,计划年月日竣工,总日历
工期天。
1.9、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1.10、协议价款:
1.10.1、本合同总价暂估:元。
1.10.2、承包人必须加强做好对周边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线的保护,如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周边建筑物及四周地下管线的损坏,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由此产生赔偿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1.10.3、在电气安装阶段,除因电气设计变更或电气施工图与土建施工图不相符外,承包人都应给予免费配合。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条款;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图纸
图纸提供套数:发包人应将全套施工图十二套、交承包人使用,其中三套施工图供承包人编制竣工图。
第四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 __职务:_
4.1.1检查建设各方落实履行各自职责,组织各类单位工程验收;
4.2 发包人工作:
4.2.1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4.2.2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2.3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校验;
4.2.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2.5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工作。
4.3承包人现场负责人:
姓名:_ _ 职务:__项目负责人__
4.5 承包人工作:
4.5.1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每月二十五日向发包人提供下月度的施工进度计划,每月末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实物量的验工月报,开工前两天向发包人提供开工报告,竣工前五天发包人提供竣工通知书。
4.5.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5.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5.4确保施工区域(包括生活区域)的安全、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的落实,保证机械设备和电气用具的安全可靠,并落实每天检查记录,备查;
4.5.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5.1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5.1.1承包人在开工前二周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开工前一周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5.1.2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二周完成,并提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审核。
5.1.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
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2工期延误
5.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5.3工程竣工
5.3.1 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条安全施工
6.1 安全施工与检查
6.1.1 发包人派驻工地现场代表为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责任人
1). 按《工程安全施工评分表》、《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检查表》、《施工现场环境因素控制检查表》每二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 凡违反安全施工,有权责令现场暂停施工;
6.1.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1). 承包人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 承包人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6.1.3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危险范围;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识别及环境因素识别,落实相应的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4承包人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以及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6.1.5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情况编制各项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施工季节性特点,安排事故演习,做好演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