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关心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于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是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单方面确定工资的分配,既违背了市场中劳动力供求双方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压低工资成本,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自发倾向性。纠正这种倾向性的有效途径,便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

工资平等协商,签订保障职工经济利益的集体合同。

第一,在企业内工会是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者,而管理层则是受资方委托的企业一方的代表者,二者在集体协商中的界线分明。不然,便有“角色不清”之嫌。

第二,企业内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应当是平等的。从这个意义讲,为保证双方地位的平等,工会就应当是独立的。不然,便有“立场不稳”之嫌。

第三,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不然便有“私下交易”之嫌。

第四,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职工利益的基本手段。不然便有“偏离方向”之嫌。

上述基本原则,称得上是工会理论常识。在对国内外一些企业进行调查后,发现我们所倡导的理论模式与基层企业工会的实际工作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一是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即企业工会主席)大多由中层管理干部兼任;二是非正式沟通成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关键环节;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调突出互利合作;四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成果体现在工资结构调整方面。

首先,我国企业内的工会主要负责人,除少数国有企业内的专职干部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外,私营、三资企业内的兼职工会主席,几乎全部是由中层管理干部担任的。现实生活中的这一特点,与我们工会代表性的理论设想和对集体协商的理论设计相距甚远。究其原因,必须承认企业内的中层管理人员成为工会主席,亦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一是中层管理人员担任工会主席,大多是通过民主程序,由职工推选或选举出来的,也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二是只有中层管理人员,才相对具备更高的素质和拥有更有效的信息渠道,有能力在协商中有理有据地提出工资要求,具有协商谈判的一定优势;三是由于中层管理人员处在承上启下的位置,他们在协商中的分析和观点也较容易为管理方所接受;四是中层管理人员本身也是工薪收入者,工资集体协商是他们自身利益之所在。因此,在看似阵线不分明的企业工会中,由中层管理人员担任的工会主席,恰恰能起到协调劳动关系,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作用,这是我们所始料不及的。

其次,非正式沟通在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形成的惯例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是有差异的。这个特点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相关的表述来看,西方国家将工会对劳动关系问题的交涉称为集体谈判,而在我国则被称为集体协商,体现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性。集体协商大大拓宽了工会进行非正式沟通的渠道。只有非正式沟通才易于避免陷入僵局和对抗,才能更充分地就有关问题进行酝酿和磨合。当然,在我国非正式沟通能大行其道,也有若干其它的影响因素,如协商双方具有企业内上下级的关系;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注重人际关系远远胜过制度规范;以及工会缺少展现实力的手段以制约对方等等因素。

再次,在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中,合作为主而并非斗争为主是普遍的倾向性。即便在斗

争的方针确定之后,工会也需要区分对抗与非对抗、合法还是非法斗争的界限;即便在合作的方针确定之后,工会也需要区分全面合作与局部合作,通过让步还是斗争实现合作的界限。总之,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永远是工会面对的主题。我国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普遍采取的是在合作基础上维护职工群众权益,这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要谈职工工资的增长问题,还要谈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问题;在合同或协议中,不仅有企业对工资增长的承诺,还要有工会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承诺;在集体合同的形式上经常是权利义务同时出现。我国工会大多以合作为前提进行协商,在整个协商过程中都体现出合作的主基调。总之,没有合作工资集体协商就可能一事无成。其理由,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我国是各项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只能以这个大方针为前提;建国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建国初期“劳资两利”的工运方针是正确的;在我国,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工会的罢工权,工会不具备采取极端手段的法律依据,合作几乎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惟一途径;企业内部工会干部的位置和处境,决定了工会只能以合作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等。

最后,工资集体协商的最终成果在形式上是工资的总体增长幅度,而实质内容往往却是工资结构的内部调整和变化。工资的总体增幅是协商成果的最显著标志,但总体增幅的比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到的。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说服企业进行协商的基本理由之一就是工资过低不合理,职工队伍不稳定,会造成人才流失。立足于这种前提的工资协商当然要在工资总量有一定增幅的条件下具体谈工资结构如何调整才能稳定企业内的人才。而在企业内的所谓人才,往往就是那些有经营管理才干、技术专业能力,以及高超的操作技巧和经验的业务骨干。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关注的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以合作为主导,工会方当然要与企业共同解决这个问题。更何况兼职的工会负责人本身就大多是企业内的业务技术骨干,自身利益即在其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相当部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展现出的特点有其必然性,有其合理性。但也必须看到,这些特点有些违背了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初衷,如不加限制和规范的话,可能会危害工会的社会形象和基本职责。

如对大多数企业内的兼职工会主席由中层管理干部担任的做法,关键是要强调民主选举、民主程序、民主监督是选任工会主席的基本要求,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满意、高兴、答应是衡量他们的基本标准。

对大多数企业内工会的集体协商以非正式沟通为主,也不能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只能在程序、机制上强化透明度,在目标和结果上确保必须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可。同时要在制度上强化正式沟通和摆在桌面上的协商,避免非正式沟通可能带来的暗箱操作。

对合作为主导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要在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注意防止片面性。合作是主旋律,营造双赢局面,当然是皆大欢喜。但要看到,在利益矛盾面前,没有斗争就没有合作,只有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才能实现利益的转化。从工资集体协商的本质来看,工会是主动要约方,是利益的争取者,是当前现实利益的实现者,而对企业利益的承诺,只能是潜在的,是职工利益实现后的必然趋势。就工资集体协商而言,双赢是有先后之分的,是现实与预期的统一,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宜作为束缚自己的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