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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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

花旗营校区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

题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

专业:软件工程

学号:20128344035

姓名:王振忠

目录:

引言

2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2.1什么是虚拟角色

2.2虚拟角色的特征

2.3为什么要保护虚拟角色

3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3.1虚拟角色商品化的概念

3.2虚拟角色商品化保护的客体

3.3商品化的性质分析

4虚拟角色商品化知识产权法保护现状及缺陷

4.1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4.2商标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4.3专利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5完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只是产权法保护的对策

5.1加强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5.2健全商标法对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的保护制度

5.3完善专利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1.引言

在一般创作需要中,小说,电影,动漫,电视剧等作品中

包含许多虚拟的角色形象.优秀作品的作者通过自身创

造力使这些形象深入人心随着作品深入的发表与推广作

品中的形象被大众所熟知,虚拟角色因此也拥有了相应的

社会辨识度和形象号召力.一个深入人心的角色,不仅使

作者和作品更上一层楼,同是也因其广告笑意带来了巨大

的经济利益

近年来我国大力复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文艺作品数量

大大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我国,角色从

属于作品,并不能单独存在所以很难被保护,这种情况下

虚拟角色可以被商家任意使用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也有

不法商家对角色进行篡改,导致角色形象显著性降低,损

害想象价值.

2.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2.1什么是虚拟角色

虚拟角色又称虚构角色,存在于电影,电视剧,动漫,

小说中,富有自身外形,性格合行为特点.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的有关文件认为,虚拟角色所指称的艺术形

象包括"在电影,电视剧,动漫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

动物或机器人等,也包括用语言表现的作品中出现的

人物"

2.2关于虚拟角色的特征

从前述虚拟角色的概念中可以得出虚拟角色

有一下特征:

1.虚构性.虚拟角色创作产生,其形象,个

性,动作,表情均由作者编造,无论取

材都于现实生活,虚拟角色一定是现实

生活中不存在的.

2.具有象征特征.虚拟角色需由一系列创作

要素组成,包括名称,造型,形象,语

言,表情,声音,性格以及经典动作,

口头禅等象征性特征.通过这些特征,

虚拟角色获得了自身独特的个性特征,

巨头一定的辨识度,这也是虚拟角色能

够从作品中分离被独立使用的前提.

3.相对独立性.虚拟角色产生于作品中,是

作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却能从

作品中分离,将其独立利用也可产生一

定的文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4.表现形式多样性.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虚

拟角色可分为文学角色,试听角色和卡

通角色

3.3为什么要保护虚拟角色

只是产权学者曾指出"任何认真研习只是产权法的人现在都不能忽视支持或反对这些权利的经济学的观

点.就法律而言,法学家不仅要考虑法的正义性合合法性,而且还要考虑法律的效率性

站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立场,必然要求法律为虚拟角色设定相应的财产权进行保护.只有通过有效保障创

新者的利益的机智才能激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产生更多

的智力成果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具体来说,笔者

建议引入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概念对这种权利进行专项保护

3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3.1虚拟角色商品化的概念

宏观上讲商品化权的客体包括两类:虚拟角色和真实人物形象.在美国上述形象的权利被分别归于"角色权"

和"形象权".20世纪60年代,日本司法界从美国引

入该权利概念并称作"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是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尚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中.

商品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权利,综合近年来相关理论和事件对这种权利内涵的表述,笔者尝试将虚拟角色权定义

为:将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虚拟形象艺术形象,进行二次开发用于商业促销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2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个体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客体为虚拟角色,从经济价值考

虑,并不是所有文艺作品中的虚拟角色都必然受到商品化

权的保护,作为商品化权客体的虚拟角色应具有以下特征:形象完整性,形象知名度,形象商品化.

3.3商品化的性质分析

商品化权的性质在理论界一直是争论的主要对象,有

新型人格权说,新型只是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等多

种学说.各种学说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之所以在定

性上有争议,除了商品化权是新兴权利理论不成熟的

原因之外,笔者认为还因为商品化权依保护客体的区

别,本身即有不同的性质倾向.首先,行虚拟角色商

品化权的角度考虑,这种权利对权利人的人身依附性

不是很强,权利人可以将其随意转让给他人使用,因

商品化权不符合人格权的性质特征;其次,从真人形

象商品化权的角度考虑,其对人身有一定的依附性,

但不同于只是产权侧重于对智力成果独创性的保护,

因而商品化权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

笔者考虑,从商品化权利人可以利用真实或虚拟形象

创造经济利益,并且可以讲这种权利转让给他人这些

特征来看,商品化权更倾向于一种财产权,又因其没

有物质性的表现方式,所以可将商品化权宏观上归类

于一种无形财产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真是任务形

象权等可作为商品化权的下位概念处理.

4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只是产权法保护现状及缺陷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虚拟角色商品化活动日趋频繁的情况下,为角色商品化权提供合理的保护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制定专门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制度,但鉴于当前虚拟角色商品化的体系并不完善,根据根据各国的律法跟司法实践,可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灵活运用及晚上扩充,在具体情况下选择相应的法律使用,可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灵活运用及完善扩充,在具体情况下选择相应的法律适用,对角色商品化权提供保护。

4.1 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虚拟角色一把是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中塑造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典型形象,在整部作品的背景下体现出世作者的创作思想,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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