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24_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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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

3.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全文2020

物权法全文2020

物权法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的性质是私法,其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和固有法。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而,在2020年5
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引言概述:2024年物权法是对当前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结构,对2024年物权法的全文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通过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分别包含五至九个小点对各个章节和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总结本文,回顾2024年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正文内容:大点一:物权的基本原则1.1物权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1.2物权法的适用范围1.3物权的概念与属性1.4物权的主体和客体1.5物权的取得与终止1.6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7物权的登记与公示1.8物权的质权与留置权1.9物权的转让与抵押1.10物权的遗传与继承大点二:不动产权2.1不动产的概念和属性2.2不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2.3不动产登记与注销2.4不动产的限制与保护2.5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大点三:动产权3.1动产的概念和分类3.2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3.3动产登记与公示3.4动产的限制与保护3.5动产的索赔和追回大点四:担保物权4.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4.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4.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竞价4.4担保物权的行使和消灭4.5担保物权的范围和效力大点五:其他规定5.1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5.2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3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5.4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调整5.5物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总结:通过对2024年物权法全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在物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规范。

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2024版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2024版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而在物权法中,主要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救济方式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 求权进行救济。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侵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关系
调整对象
物权法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后者主要调整人身关系。但在婚姻家庭关系 中,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等。
民法入门II物权法3
• 物权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所有权制度详解 • 用益物权类型与特点分析 • 担保物权体系梳理与风险防范 • 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地位和作用 • 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探讨
01
物权法概述与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原则
物权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物权法定义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 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促进物的合理利用。
设立必须有期限限制。
地役权的效力范围
对供役地的效力;对需役地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04
担保物权体系梳理与风险防范
抵押权设立条件和实现方式
抵押权设立条件
抵押人拥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 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员权
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 项的权利。
03
用益物权类型与特点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2024版年度物权法课件

2024版年度物权法课件
区别
物权法主要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即确认和保护物权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直接支配权 利;而合同法主要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即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合同的履行。
25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联系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涉及对权利的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追究侵权人 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等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 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未受清偿部分向债务人 追偿。
2024/2/3
法律问题
抵押权如何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 何处理?
法院判决
确认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可就拍卖、变卖该 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甲将 房屋转卖给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应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并承 担违约责任。
21
案例二:担保物权实现纠纷
案情简介
甲向乙借款,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 登记。后甲未能按期还款,乙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
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只 有特定的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17
物权保护的方式
2024/2/3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自力救济
当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物权的归属。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现代物权法
现代物权法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形成了更加完善 的物权法律制度。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代物权法还涉及到了一些新的领域 和问题,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等。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2/2
32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11
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2024/2/2
12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2024/2/2
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05
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4/2/2
20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2024/2/2
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2024/2/2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2024/2/2
10
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2024/2/2
占有的分类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用
物权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 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 用。
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物 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其所有
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2024/2/29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物权时,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 行。
拆迁补偿中的争议解决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应建立 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 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26
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车位、车库的产权归 属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 套设施,其产权归属应根据规划批准 文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确定。如果车 位、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 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车库未计 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
2024/2/29
28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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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拾得遗失物制度
01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2024/2/29
02 03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2024/2/29
2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的方式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整理

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局部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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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情况。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七)物业管理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地位
1. 与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的理念
2. 人与物的和谐--物为人用的原则
3. 人与他人的和谐--群体生活、工作的需求
二、 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一)物业管理的性质
1. 社会化
双向含义,物业公司到社会上寻找物业,业主到社 会上选聘物业公司。 2. 专业化 指专门的机构,人员,设施技术等。
(六)物业管理的推进将对我国现代化、民 主化进程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影响。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与变化
《物权法》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
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现实情况中,房地分家管理是历史形成的,还
会延续一段时间。但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性统一登记 规定。
建筑物生命周期介绍。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六)物业服务的三个目的
2.以人为核心——物为人用的要求
创造和提供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与秩 序,满足不同住用人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
人对居住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1)住面积——温饱社会的基本要求 (2)住功能——小康社会的硬件要求
(3)住环境——小康社会的硬、软件要求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依法登记体现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 簿由登记机关管理” (《物权法》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薄的公信力体现在:凡不动产登记 簿登记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
内容和归属的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
注意:产权证和登记薄不一致,以登记薄为准。
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2.《物业管理条例》的提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的组成形式
业主的三个层次:
单个业主、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
(三)统一意志的形成渠道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的民主建设问题
(四)统一意志的形成规则--民主
民主的基本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但同时要确保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的民主建设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3.《物权法》的说法
第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 理。” 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 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注意:物业管理始终没有定义,即其内涵与外
延不清导致定位不准。
一房两售、多售的分析。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不动产信息的查询。《物权法》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 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资料; 原则上采取到登记机构查询; 原则上查询人为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预告登记制度,这是为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 物权而进行的登记,主要用于商品房预售。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 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 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二)物业管理的自身特点
(2) 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包括人和物: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
的人。
(党政军民学、工农兵学商、男女老少幼) 从物的角度,科技的最新发展首先会应用于人们生活 的各个方 面。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很复杂。
二、 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2. 全天候、不间断的管理服务工作
(1)物业管理一旦开始,就不能停顿。在时间上是
不能有间断点的。 (2)容易出现间断点的时刻: • 双方进入法律诉讼时期 •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到再次选聘之间 后合同义务
二、 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3. 销售环节提前 •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其本质是一种商品的生产和提 供。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是管理服务和劳务服 务,广大住用人是这种产品的消费使用者。
二、 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4. 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使用同时产生和结束
(3)如何看待“废品” 物业服务企业: • 1%和100%的关系 • 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业主: • 宽容、支持、谅解 • 注重监督改正过程与结果(不以追究责任为主)
二、 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5.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直接面对全体住用人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二)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全社会对物业管
理全面、正确的理解与认识不到位
1.二个错误倾向
我来管你-物业公司角度
业主至上-业主角度 2.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新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三)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现阶段,我们把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房
屋管理模式称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以物为对象,以人为核心,以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为目标的管理、 经营和服务工作,将管理和经营寓于服务之中, 通过服务体现体现管理和经营。 物业管理的实现是委托与有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可以分别设立,不是必须分别设立。
此规定的含义与可能带来的问题。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 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办理。” 回避了费用问题。
不动产登记收费。《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不动
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
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原则上采取收取工本费的 办法。 效力的发生。《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 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物业服务公司的每一个员工直接面对广大住用人。
物业管理服务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员工的基本素质与即
时表现会直接影响到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1)服务的最高境界是满足服务对象的“心理需求” (2)员工的基本心态是搞好管理服务的基础 (3)调整员工的情绪是物业服务公司各级领导者日常管 理工作的重点 (4)广大住用人对员工的尊重、理解是必要的
公司协商定价。
二、 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6. 服务质量与价格之间的弹性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体验商品,事前不易准确评价 特点: • 客观评价的专业性 • 主观评价的模糊性 在物业服务合同洽谈期间,对基本价格的准确把握始 终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双方协商的重点与难点。
三、物业管理的主体
(4)住服务——小康社会的软、硬件要求 (5)住品位——后小康时代的追求 环境与秩序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安静、安逸
现阶段 主要努 力方向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六)物业服务的三个目的
3.社会责任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及做到 同步增长。注意处理: (1)三个效益的联系与关系,谁为主(学生:政治 挂帅、以学为主、身体第一); (2)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权利的某种不对称 现象; (3)业主整体利益的要求和个别业主利益诉求的不
准低、收费低(目前执行政府指导价); 2. 服务型:适用于商品房,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高 于保障型,收费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参考物业档 次协商确定; 3. 享受型:适用于高档商品房,收费为市场调节价。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六)物业服务的三个目的
1.以物业为对象——没有物业就没有物业管理
确保功能的正常使用与完好;保值增值。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此部分内容对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有重要影响和
作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高层建筑物出现后,各业主 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
不动产所有权形式。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原则上不得以人为索引进行查询。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不动产更正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
以申请更正登记。” 注意与现行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管理办法》是两个概念。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 所有权 共有部分 全体区分所有人 持分权 组织的成员权
在结构上供全体 区分所有人共同 使用 如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的几个问题
季如进 教授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2010年4月20日
物业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二、物业管理的性质和自身特点 三、物业管理的主体
四、业主的民主建设问题
五、《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业
一、物业管理的定位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
1. 最早的官方定位:《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建设部33号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 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 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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