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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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简述
马克思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马克思在这里论述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矗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阶级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众所周知,马克思所说的古代生产方式,也就是希腊罗马的奴隶制。亚细亚生产方式既然出现在古代生产方式之前,是否就意味着它是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呢?他所说的“这种社会形态”是指“对抗”的社会形态。“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属于史前时期,而是史前时期告终后的最初一个对抗形式。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结构,马克思说:“在这里……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须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它和奴隶经济和种植园经济的区别在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与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的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就是马克思以印度为例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其结

构是:农村公社、土地的国家所有制,
国家以地租与赋税的形式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
马克思的以上论述说明,“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史前时期”告终后的最初一个对抗形式,不属于史前时期,不是原始社会;同时,“它和奴隶经济”是有“区别”的,不是奴隶制生产方式。
马克思还提到:“在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存在着商品生产的阶级社会,不是原始社会;同时,又不同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因为,在“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阶段,还存在着“共同体”。恩格斯说:“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是根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而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地产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农民人口才被奴隶人口所排挤”。恩格斯的这一论述说明,存在着“共同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阶段不属于奴隶制阶段,即使在古罗马,也还没有进入奴隶制时期。
那么,“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呢?
马克思说:“小农经济和独立手工业经营两者,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一种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制生产方式。马克思已经明确地指出,这是一种“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通过超经济的强制”,以“地租与赋税”的形式“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封建制生产关系所下的定义来判断,这显然是一种封建制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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