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看原件留复印件);

2、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即发改委《项目核准》(看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看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附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看原件留复印件);

7、工程施工合同;

8、规划总平面图、定位图和放线图(原件);

9、预售分层平面图;

10、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11、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附施工进度表。

以上11条主要依据建设部131号令第七条、第五条规定。

12、计算面积报告书(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原件);

13、抚顺市工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缴费证明函(依据《抚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收费项目实行分期缴费暂行规定》第七条)(原件);

14、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依据抚政发〔2007〕27号第四条条二款)(原件);

15、本单位社保缴费证明(抚委办发〔2006〕19号第三条五款);

16、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交款证明(抚政办〔2009〕42号第一条)(原件);

17、门牌号码编定通知书。

二、前置条件

1、动迁户房源已经落实(征收办);

2、已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开发管理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依据建设住房〔2003〕130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4、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内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为A4纸复印,复印后在空白处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装订成册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原件); 7.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 8.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9.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原件);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3)项目预售计划 (4)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 (5)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 (6)项目开盘应急预案 (7)预售资金监管方案 (8)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 (9)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10)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11)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等内容);临时管理规约;项目建设方案及备案登记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核准文件;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等材料。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 1.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原件);

各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进场材料需要提供的资料

各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进场材料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地基与基础 1、各种加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各进场检验报告。 2、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 3、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 二、桩基工程 1、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 2、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 3、预制桩出厂合格证。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1、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等原材料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交易凭证、复试报告、进口钢筋的商检报告。 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证明和塌落度检查记录。 3、混凝土强度和抗渗试验报告及评定结果和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四、砌体结构工程 1、砖、砌块、预制构件、水泥、钢筋等材料构件的质量证明书、准用证及进场试验报告。 2、后置埋件拉结试验报告。 3、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 1、小砌块准用证、出厂合格证或复试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块报告。 3、水泥、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 六、钢结构工程 1、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防火涂料、防腐涂料等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2、钢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设计要求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 3、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试报告。

4、高强螺栓连接产生预拉力或扭距系数复验报告。 七、装饰、门窗、屋面工程 1、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证书、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它试验报告。 八、住宅建筑初装饰工程 1、原材料的出厂质保书、产品合格证、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它试验报告。 2、煤气、给水试压试验报告。 3、排水管道的通水、灌水、通球试验记录。 4、卫生器具的盛水试验记录。 5、卫生间、阳台泼水试验记录。 6、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九、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1、门窗产品的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材料的合格证。 2、门窗三性检测报告。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A6 [房屋用途分类] 将房屋用途分为:住宅(成套、非成套、集体宿舍)、工业、交通(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商业(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16 大类28 个小类。根据国标对上述不同类别房屋的定义,住宅、商业、办公、娱乐用房应属于可预售的商品房范畴,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特殊使用属性的房屋,不能分割销售,否则将影响其整体使用功能;商业服务、金融、文化用房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依法未列入配套公建,建成后无需移交的房屋,也可纳入商品房预售的范畴;而教育、交通、医疗卫生、军事及其他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房屋依法不应纳入预售范畴。 实践中,随着建筑形态的多样化,房屋用途逐渐突破传统规范的范畴,哪些房屋能够纳入预售范畴尚存争议,还有赖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时更新与完善。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问题 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办理预售许可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往往会通过土

工程进度款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工程进度款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一、工程款支付证书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四、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编号: 致:(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第X款XX.X条约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本期支付工程款共(大写)(小写)。请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 其中: 1、承包单位本期申请报款为:元。 2、经审核承包单位本期应得款为:元。 3、本期应扣款为: 本期应付款: 4、请建设单位核实确认予以拨付。 附件: 1、承包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编号: 致:(监理单位) 我方已完成了工作,按施工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小写:),现报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请予以审查。 附件: 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章): 负责人: 日期: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1、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3、规范、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5、主要材料项目与价格表 6、分布分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

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XXXX 致:(建设单位) 本月工程量已完成投资金额元整,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于2013年月日前支付该项工程监理费共计(大写)(小写)。现上报工程监理进度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 其中: 1、监理费: X3.3%X50%= 元。 附件: 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监理单位(章): 日期:建设单位审批: 建设单位(章): 日期: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下文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 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59334749.html,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

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提纲 一、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结构 1、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比例; 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目前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 3、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 二、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 1、公司主要产品及业务; 2、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 3、公司主要资产状况:土地、房产、主要设备等的数量、购置价格; 4、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GS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 5、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公司主要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抵押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 1、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参控股企业); 2、公司参控股企业的业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介绍;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专家介绍;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股东从事业务情况介绍,是否从事或投资于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 3、公司主要原料供应商名单,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公司主要设备的采购方式; 五、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合同、法律诉讼情况; 六、公司设立以来资产重组(资产出让、资产收购、股权转让、收购等情况) 七、公司发展规划,近期资金需求,拟投资项目情况。

尽职调查提纲 一、行业调查 1、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什么(行业的市场走向) 2、行业总市场容量、其增长率及其判断依据 3、行业内影响企业利润的因素 二、产品市场情况 1、产品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及市场份额分布 2、公司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名单及对竞争对手占有市场份额的分析 3、公司在产品技术、价格、分销渠道及促销手段等方面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相互优势所在,公司优势的判断依据、对方优势的相应对策) 4、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潜在竞争对手及其可能进入的时间分析) 5、公司如何与正在研制同类产品的大公司竞争 三、销售策略 1、公司目前的销售体系是直销还是通过代理商,与代理商的关系如何? 2、现阶段销售战略或计划,该计划中的要点是什么?如遇较大阻力将如何调整? 3、产品或服务的推出到形成实际销售的时滞有多长?(产品推销周期) 4、现有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度有多少,如何开发潜在消费需求? 5、产品或服务步入成熟期后的营策略 6、现有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经验 7、产品的定价策略及公司现有产品定价是否考虑了竞争的市场因素 四、公司经营情况 1、营销状况 1.1 公司的组织结构 1.2 公司收入构成明细及产品销售明细 1.3 销售程序说明 1.4 企业的主要供应商 1.5 分销渠道与促销手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解决方式 1.6 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及人数,人均销售收入 2、生产设施及生产状况 2.1 生产设施与用地说明、是否拥有所有权 2.2 生产设施的新旧程度 2.3 现有生产设施及场地是否能满足企业计划中的扩张需要,如不能如何解决 2.4 生产原料说明

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1970/01/01 08:00:00 访问人数:928 ? 价格:6000元/㎡ [涿州市]嵘御航城 ? 价格:2500元/㎡ [南市区]博雅A区 ? 价格:6500元/㎡ [涿州市]紫荆尚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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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予以限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来减少期房购买人的风险。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明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 (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 (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 (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 (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 (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 (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五)国内建造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投入营运、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的登记,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七)设立经营长江水系省际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许可及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 (八)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备案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版)20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日6月2年2016根据公布号625国务院令第日13月10年2012( 国务院令第;修订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号676国务院令第日1月3年2017根据 修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录目 第一章则总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第六章则 则总第一章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一条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 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 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 活动。 禁止垄断和不正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 保障运输安全,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 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 运输管理工作。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第五条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 查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xx 发布时间:2013-04-02【字体: 大中小】浏览次数:433 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119) 审批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国家 xx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规依据 国国际海运条例》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1、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相关要求;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5、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7、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8、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9、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审批范围和条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12、xx;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表格模板

精心整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号 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 建设项目总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推广名 项目坐落 所属区位所属方位 本次申请预售房情况 工程规划证号总建筑面积 出让楼号 土地使用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施工进度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申请预售楼号栋数套数 预售面积(㎡) 合计住宅面积商业面积车库面积办公面积其他面积预售套数(套) 合计住宅套数商业套数车库套数办公套数其他套数 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审核人(签章):年月日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主 审批人(签章):年月日 管 单 位 审 批 意 见 表格一: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企业全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办公所在省办公所在市 办公所在区县办公所在街道 办公所在路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企业网址电子信箱 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范围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资本总额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出资万元工商注册成立日期年月日营业执照到期日期年月日隶属关系中央□省属□市属□区属□县属□其它□ 主管部门企业投资方数量 主要投资方1名称 主要投资方2名称 主要投资方3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 企业营业状况营业□停业□筹建□撤销□其他□ 企业简介另附资料(含宣传图片) 人员信息 在册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初级职称人数 说明:企业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填报,填报一次后不需再报 表格二: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 企业名称(盖章): 资质等级信息 资质登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资质□其他□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到期日期年月日 批准开始从事房地产 开发业务日期 银行信用等级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

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 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臵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 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呢? 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

高层盖到几层就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高层盖到几层就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武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 商品房预售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低层(含四层)主题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成;多层(含六跃七)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008〕56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具体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所申报商品房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应达到该商品房地上总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结构工程完工,如其二分之一不足六层(含六层)的应主体结构完工;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行政审批所需提交材料

行政审批所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立项备案所需材料 (一)项目报告单位应向提交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 (二)项目建议书告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编写。项目建议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三)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

评估报告表。 二、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各1份; 2、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的专业规划等; 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现测,含坐标点和规划道路红线,1/1000或1/2000、1/5000比例)2份(附电子版),并在地形图上绘出拟选用地范围,注明用地面积; 4、建设项目对环境、消防、安全、交通等有影响的,应附有关部门意见; 5、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原有土地及房屋权属证;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提供规划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国土局申请报告1份; 2、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现测,含坐标点和规划道路红线,1/1000或1/2000比例)2份(附电子版),并在地形图上绘出拟出让用地范围;需要叠加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应在地形图上叠加图则并注明各用地性质地块面积; 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以项目单位文件形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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