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湿米粉现场审查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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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条件:

一、米粉生产许可证的许可程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

二、新建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除提交《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法人注册地市级人民政府向我局出具的同意新建该米粉企业的函件原件一份,函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辖区内米粉行业结构的分析;

b.对新建米粉企业的规模、必要性,生产工艺的先进性的论证(原则上要优于目前同等条件下的米粉企业);

c.同意新建米粉企业的结论性意见;

d.新建米粉企业的可行性报告(作为附件)。

基本卫生要求

米粉企业的生产加工条件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米粉质量安全要求》(DB45/319-2007)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重点要符合以下几点:

三、选址审查

a.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无昆虫大量孳生,与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有毒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b.生产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开放性污染源:

a)公共垃圾场所,包括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场所;

b)粪坑、粪池、粪堆、污水坑塘、旱厕、开放性厕所;

c)畜禽饲养、屠宰、皮毛加工厂(场);

d)可能产生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

e)其他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有毒有害场所。

c.应当有独立的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4.2.2 厂房设置与生产布局审查

a.对提供的生产加工场所总平面图、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施工设计图、工艺流程图进行审查;

b.厂区内设生产区、生活区、辅助区,生产区应在上风向;

c.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厂房及生产区内各功能间设置、布局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储存等工序分开设置,保持各工序的连续性,并防止前后工序交叉污染;

d. 生产车间面积:单条生产线的生产车间(不含辅助用房)面积应在150平方米以上;两条生产线以上的生产车间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两条生产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2米;

e.车间内至少设置的功能间:更衣室、洗米间、磨浆间、蒸粉间、切粉包装间(其中篜粉专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

f.地面应采用无毒、防滑、易清洗消毒的硬质材料铺设(如水磨石或瓷砖等),应安装有水封地漏,并有一定的坡度(内侧下斜45°结构);

g.墙壁应使用无毒无害、防水防霉、易清洗消毒的材质涂覆(如金属面聚苯乙烯夹心板、铝合金玻璃、光滑面的瓷砖等),蒸粉间与切粉包装间应涂覆到顶,其它各功能间至少涂覆 1.5米高以上;f.

有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g.生产加工环境整洁。

4.2.4 产品审查

a.生产品种、数量与生产工艺、能力相适应;

b.产品原料、配方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规定要求;

c.检验室要完全独立开展产品出厂检验工作,产品符合卫生要求(提供试产产品自行检验结果),产品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DB45/319-2007《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执行;

d.产品标识、说明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的要求。

4.2.5 卫生管理审查

a.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齐全;

b.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配备经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4.2.6 原辅材料审查

a.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规定,使用粮食原料要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

b. 米粉生产过程中禁止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增白剂、漂白剂及其他非食品添加剂,过期米粉不得上市,也不得再作为加工原料;

h.生产车间高度不能低于4米,天面应采用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的材料涂衬(如金属面聚苯乙烯夹心板、铝扣板、塑扣板等);

i.辅助功能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间、食用油暂存间、微生物检验室、理化检验室、分析天平室、留样间(区)、洁具间、洗手消毒间(区);

j.生产车间与仓库应有防虫、防蝇、防鼠措施,仓库的原料和成品应离地、离墙15cm以上堆放;

k. 生产车间内外合理位置确定设置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有关卫生设施的场所,并相应配备给排水管道;

l.更衣室的卫生设施:进入更衣室前应设置强制换鞋凳45×45cm (宽×高)和雨具柜(架),更衣室内有足够工作人员使用的更衣柜;

m.车间通风、采光、照明应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4.2.3 生产场所、设施、环境的审查

a.生产设备的设置、布局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b.生产设备、管道、工用具边缘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与食品物料接触的部分,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结构上应易于拆卸、清洗;

c.车间地面、墙壁、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材料,地面应有适当坡度并在最低点设置地漏,墙壁应有1.5米以上采用防腐蚀材料装修的墙裙,顶面应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d.有设备、工用具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有关卫生设施;

e.具有能提供水质达到《生活米粉卫生标准》要求的给水系统(提供食品加工用水检验结果),并设置相应排水系统以及环保部门的排

污证明;

f.有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g.生产加工环境整洁。

4.2.4 产品审查

a.生产品种、数量与生产工艺、能力相适应;

b.产品原料、配方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规定要求;

c.检验室要完全独立开展产品出厂检验工作,产品符合卫生要求(提供试产产品自行检验结果),产品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广西地方标准DB45/319-2007《米粉质量安全要求》执行;

d.产品标识、说明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的要求。

4.2.5 卫生管理审查

a.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齐全;

b.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配备经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4.2.6 原辅材料审查

a.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规定,使用粮食原料要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

b. 米粉生产过程中禁止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增白剂、漂白剂及其他非食品添加剂,过期米粉不得上市,也不得再作为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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