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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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基建部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监理、小型室外工程及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合同的签订程序。
工程、勘察、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基建维修管理部联系审计部一起同设计方签订,部主任签字后由院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分管院长批复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第二条合同的发放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办公室发放到医院财务部、基建维修管理部等相关科室或部门,院办公室留存以便查阅。
第三条合同的管理责任。
(1)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院办公室签收并存档。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是否按有关规定与合同内容实施合同,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
(3)基建维修管理部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分别办理有关设计和勘察费用、材料设备款、工程招标费用、工程款和监理费的支付事宜。
(4)由于经办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合同重大失误,或者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合同实施
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程工期、造成损失的,要按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