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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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

摘要: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日益成熟,以及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现代金融支柱产业之一的信托业,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次贷危机的逐渐释放,我国国民财富也在持续稳定的增长,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人来说,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财方式使他们的财富能够积累下去,个人信托无疑是个非常适合的选择。因此,根据我国国情选择和开发合适的个人信托产品,促进信托业的长远发展是我国信托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托自身的特点、分类客观分析我过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并从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信托公司自身实力方面对个人信托市场进行分析,在结合个人信托业务发展瓶颈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托;市场分析;发展瓶颈;建议

一、个人信托

(一)个人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业务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以家庭才参的转移和处理为目的)。个人信托对委托人而言,本身除有法令的明确保障外,还有其以下信托特点:目的多种多样;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受托人承担的不仅是对信托财产的责任,有时候也要承担对受益人的责任;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可以做到合法节税。

(二)个人信托业务的种类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设立方式可以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按设立时间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2、财产监护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是指利用信托的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主要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信托(该中心托为法律上规定丧失了独立掌握和处理自己财产能力的人设置的)。

3、人寿保险信托

指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

托。

4、特定赔与信托

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这种信托业务在日本比较普及,我们目前尚未开设此类业务。

(三)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个背景下,仅仅依靠股权类和债券类的金融产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处置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需要有从事财富管理的专业化机构,这就决定了必须充分运用信托机制来完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绝大部分局限于法人信托,个人资产信托产品开发力度不够。我国个人信托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就信托产品而言,国内仅推出了一些银信合作的个人理财产品,如2006年10月兴业银行推出的“A+3”理财挂钩信托计划、民生银行推出的T11、T12和T13个人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信托公司借助银行众多的营业网点来销售其资金信托产品,且收益高于银行储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居民个人收入和储蓄存款也在高速增长。而在实际上人们更需要的是对个人财产的理性投资,以达到保值增值,逐渐积累财富的目的,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将会在强烈的市场需求下得到强有力的发展。

到2012年底为止,我国信托业的总资产已达到7.47万亿元人民币,已有13家信托公司的规模超过千亿,但是只有云南信托可进行证券投资,其他信托公司都要通过阳光私募进行投资。

二、我国个人信托市场的分析

(一)个人信托市场的外部环境逐渐完善

1、市场需求

目前的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形势为信托机构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一方面,社会闲置资金大量存在,而巨量的社会资金因缺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和项目而难以充分有效地运用;而另一方面,各种大型实业开发项目、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创业投资企业等又因财政支出的逐步淡出和银行信贷的种种限制而缺少必要的支持,严重影响正常发展。这说明充实新的金融工具,拓宽新的投融资

渠道,缓解资金的供需矛盾,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已经成当务之急,而能担当这一重任的信托机构就具有独特优势。

2、政策和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扩大,境内外信托关系的增加,需要有信托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加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信托关系较为混乱,人们对信托这一新生事物尚不太了解,也亟需法律来规范、调整。自2001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改变了我国信托业长期以来无章可寻的状态,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开拓和经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信托法》对信托关系做出了详细的界定,给财产管理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则让信托公司能回归本位,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国家政策对信托业发展的支持,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外环境,这也为个人信托业务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与《信托法》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的颁布与修改,将为个人信托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动力。如在审议中的《民法》里,对物权将做出系统规定,明确规定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将会是一个在我国社会发展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对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从国外信托发展来看,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是信托制度的基础。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属大陆法系,因此,在将信托制度引入和运用时,必然会碰到很多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与世界的全面接轨,这些影响个人信托业务发展的外部因素将逐渐消除。

(二)形成我国个人信托市场的内部条件已初步具备

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以个人的财产权为中心,为其各种不同的信托需求,由受托人提供量身订作的专业财产规划。因此,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信托原理,个人信托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的三个内部条件就是具备个人信托需求的委托人(包括受益人),信托财产和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

(三)信托公司自身实力逐步加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只有金融信托机构既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依法受托进行证券投资,又可以涉足实体经济,依法进行实业投资。信托机构应当而且可以在完善和活跃资本市场,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资产有效流动,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方面,发挥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发挥的作用。

从业务的角度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给予信托业的发展余地已经相当宽泛,目前我国信托公司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技术水平,在管理的硬件和软件上都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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