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业务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信托业务的概念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在个人信托业务中,以自然人身份的委托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信托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使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业务。

个人信托业务分为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两大类。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业务:委托人是个人;受益人也是个人(不一定是委托人本人);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

个人信托的适用主体

在投资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的人

有钱却没有时间理财的人

希望享有专业理财服务的人

想把财产移转给子女而需要进行信托规划的人

希望贯彻继承意旨,约定继承方式的人

家有身心障碍者

家财万贯并想隐匿财产,避免他人觊觎的人

因遗产、彩券中奖、退休等情况而收到大笔金钱的人

目的多样性

累积财富

专业管理

指定受益人

财产规划

规划遗产,造福子孙

个人信托的成立步骤

1.确定信托目的

2.确定需交付信托的财产

3.确定受益人

4.选择受托人

5.签订信托合同

6.转移信托财产

7.受托人履行职务

8.完成信托目的,交付财产

我国的发展前景:

个人财产拥有量大幅增加,

个人理财问题越来越多,

个人财产的管理理念在全面更新。

财产保全: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税收规划:通过信托方式来进行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的目的遗嘱无效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很清楚,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托后者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

生前信托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货币资金信托、债权信托、权利信托与实物财产信托等。身后信托是指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之后各项事务的信托。最早出现的信托就是身后信托身后信托确立的形式有三种:个人遗嘱、信托契约与法院裁决,但最主要的形式

是遗嘱。身后信托的种类也较多,主要包括遗嘱执行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与特定赠与信托。

监护信托业务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作为监护人或管理人,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的信托业务。由于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两类,相应的监护信托也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未成年人是指法律规定不足法定年龄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人。

禁治产人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丧失了独立掌握和处理自己财产能力的人。

人寿保险信托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办理了人寿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的一种信托业务。

人寿保险信托的委托人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机构,信托受益人是保险的受益人。根据受托人承担的保险业务的种类不同,人寿保险信托分为四种:

⑴被动人寿保险信托

⑵不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⑶代付保费人寿保险信托

⑷累积人寿保险

特定赠与信托的委托人范围较广,主要是重度身心残废者的亲属、扶养义务人以及急公好义者,但法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委托人。

受托人仅限于信托公司或兼营信托业的银行。

受益人为重度残废人。

特定赠与信托的客体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财产。

遗嘱是死者(遗嘱人)生前对其死后遗产处分及其他事项做出安排,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申明这份遗嘱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遗嘱信托的客体必须是遗嘱人有权处理的财产。其财产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金钱、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动产与不动产等。)

指定遗嘱执行人及授权

指定受益人

遗嘱人对财产的处置、安排

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特殊条款

立遗嘱的时间

遗嘱执行信托的程序

(1)签订个人遗嘱与信托合同

(2)确立遗嘱执行信托:确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申请遗嘱执行人;通知有关债权人。(3)清理信托财产:编制财产目录;安排预算计划;支付债务和管理费用;支付税收款项;确立投资政策;编制会计帐目。

(4)分配财产

(5)结束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的优势:

⑴延伸财产规划

⑵落实照顾家人的心愿

⑶避免继承纠纷

⑷解决财产共有不易处分的缺点

⑸税务规划

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