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江苏省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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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江苏省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华润置地江苏省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区域总部各部门及城市公司各层级员工业绩,统一和规范地推行绩效管理工作,持续提升省公司整体绩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与员工个人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员绩效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绩效导向、持续沟通、发展为本的基本原则,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

第三条全员绩效管理涵盖绩效计划、绩效辅导、绩效考核、绩效反馈的整个循环过程。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开发系统除大区总经理、案场经理及置业顾问以外的所有正式员工,包含物业公司助理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不包括劳务外包人员、试用期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管理机构设置

全员绩效管理的管理机构包括领导机构与执行机构:

(一)区域总部绩效管理的领导机构为大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大

区总经理,组员包括大区管理团队成员;

(二)区域总部绩效管理的执行机构为区域总部人事行政部、区域总部投

资运营部;

(三)城市公司绩效管理的领导机构为城市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为城市公司负责人,组员为城市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四)城市公司绩效管理的执行机构为城市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六条区域总部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审批江苏省公司全员绩效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审批大区管理团队(不包括大区总经理)、各城市公司及区域

总部各部门一把手的业绩合同;

(三)审核、审批和反馈大区管理团队(不包括区域总经理)、各城市公司

及区域总部各部门一把手的业绩考核结果;

(四)处理重大的员工绩效申诉。

第七条区域总部投资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区域总部各部门及城市公司各周期的经营业绩合同;

(二)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业绩指标信息及数据;

(三)组织城市公司及区域总部部门一把手的绩效考核,并汇总分析考核

结果。

第八条区域总部人事行政部职责

(一)根据置地全员绩效管理指引,制定江苏省公司全员绩效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推动区域总部各部门及城市公司的绩效管理工作,跟进绩效

辅导与反馈过程;

(三)汇总分析区域总部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结果,并推动落实绩效结果

在员工薪酬、晋升、培训与发展中的运用;

(四)受理区域总部各级岗位的重大绩效申诉。

第九条城市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审核和审批城市公司管理团队(不包括城市公司一把手)、城市

公司各部门一把手的业绩合同;

(二)审核、审批和反馈城市公司管理团队(不包括城市公司一把手)、城

市公司各部门一把手的业绩考核结果;

(三)处理员工重大绩效申诉。

第十条城市公司人事行政部职责

(一)负责跟进执行江苏省公司全员绩效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城市公司管理团队(不包括城市公司一把手)、城市公司

各部门各周期的经营业绩合同;

(三)负责收集汇总城市公司各部门业绩指标信息及数据;

(四)负责组织城市公司管理团队、城市公司各部门一把手的绩效考核,

各部门员工的考核过程,并汇总分析考核结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员工绩效管理工作,跟进绩效辅导与反馈

过程;

(六)汇总分析城市公司内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结果,并推动落实绩效结

果在员工薪酬、晋升、培训与发展中的运用;

(七)受理城市公司内各级岗位提出的绩效申诉。

第三章绩效管理实施主体及职责

第十一条考核人、被考核人及信息提供者是绩效管理实施的主体,承担全员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被考核人:指承担业绩合同约定绩效责任的主体;

(二)考核人:指对业绩合同达成情况进行评价的责任主体;

(三)考核信息提供者:指提供被考核人所承担业绩指标的具体完成情况

的相关信息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考核人设定原则

考核人应了解被考核人的工作内容、工作目标以及考核标准,能够近距离观察其工作过程,熟悉被考核人的工作表现,通常是被考核人的直接上级,或被考核者所在团队的主(分)管领导。

各层级岗位的考核人如下:

注:有分管领导的部门,城市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考核权重各占50%;兼岗员工按实际工作占比分配权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人职责

(一)根据所在组织的业绩合同,与被考核人沟通、确定岗位指标及业绩

合同;

(二)为被考核人提供绩效指导和及时支持,协助被考核者达成业绩目

标;

(三)负责收集各方意见,对被考核者的业绩目标达成情况提供客观公正

的评价;

(四)负责与被考核人沟通绩效结果,提出绩效改善建议,并对其职业发

展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被考核人(员工)职责

(一)主动了解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二)参与考核指标的制定工作,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

(三)与考核人积极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达成业绩承诺;

(四)与考核人沟通个人考核结果,共同制订业绩改进计划和个人发展计

划。

第十五条考核信息提供者职责

(一)根据业绩合同的指标定义,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或信息,并负责解释;

(二)负责分析和提供指标相关信息以及历史数据,协助设定基本值;

(三)负责对其他部门相关定性的业绩指标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章业绩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考核人应根据所在组织的经营目标、业绩合同、岗位职责,在考核期初为被考核人设定业绩目标,形成员工业绩合同,并与被考核者本人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第十七条业绩合同签订周期与考核周期

(一)业绩合同签订周期与考核周期一致,每个考核周期的期初均需签订

业绩合同;

(二)根据岗位层级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业绩合同签订周期与考核周期;

大区和城市公司管理团队设定年度考核,各部门一把手及以下岗位

设定季度与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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