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

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服务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政策解读的精神,推进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政策背景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推动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科技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尊重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高校所属企业清理规范、提质增效,促进学校聚集教学科研主业和内涵发展,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明确目标。二是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三是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四是保障权益、平稳过渡。五是依法监管、严防流失。

(三)主要目标。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附着在高校身上的社会职能、沉重负担剥离,让高校可以清清爽爽的搞教育现代化,推进四个“回归”,建设教育强省。通过清理关闭一批、脱钩剥离一批、保留管理一批、集中监管一批等方式,稳步推进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更好地服务高等教育。

二、改革范围与方式

(一)改革范围。公办普通高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均纳入改革范围。高校所属各级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也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方式。高校应先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将所属企业均转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分类实施改革。不具备条件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改革。

1.清理关闭。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注销、撤销、破产等方式清理关闭。

2.脱钩剥离。对与高校教学科研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可结合实际,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整体划转至国有资产监

管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由高校与接收单位协商签订划转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脱钩剥离也

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相关收益统筹用于高校所属企业改革成本补偿和学校事业发展。

3.保留管理。对与高校教学科研相关的实验测试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实训基地、林场农场、后勤服务单位等企业,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批准

可以保留,并纳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对保留企业的下属企业要做好相应清理关闭、脱钩剥离工作。不宜纳入企业管理的各类资产,一律收回由高校统一管理。高校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管理。

4.集中监管。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企业。清理规范后没有保留企业的高校要关闭注销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确需保留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

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方案和改革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要求,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及保留企

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审计基准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各级各类企业,全面清查清理产权关系、资产状况、

债权债务、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制定方案。学校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学校《企业改革方案》,

明确学校每个具体企业的改革方式、路径、时间节点、保障措施。方案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

(三)实施改革。学校依据省有关部门批复的《企业改革方案》,在资产审计、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统筹运用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等方式实施改革。

(四)集中监管。对拟保留的企业应在方案批复同意后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理顺高校与所属企业关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校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里要求,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履行改革工作主体责任,书记、校长是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学校所属企业改革工作,贯彻执行高校所属企业改革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审议决策各类改革重大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做好各类风险应对预案等。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立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组。工作组协同推进每户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工作。工作组由财务处牵头负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工作组建立统一协调、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工作

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建立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会商协调机制。

工作组组成如下:

组长:

成员:

五、时间安排

1.2020年11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组织动员。全面清查清理,高校要按照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产权关系、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并出具清查报告。

2.2020年11-12月,开展调研,制定学校的工作方案,并开展企业全面清查工作。

3.2021年1月,完成所属企业的全面清查工作。

4.2021年3月,拟定所属企业改革方案。

5.2021年4月,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6.2021年6月,根据省厅批复,完成企业改革工作。

第二部分政策法规

一、政策指导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0号)

3.《河南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二、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

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2014年5月23日)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三、增值税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

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5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契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五、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六、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七、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八、其他政策法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3.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4.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6.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19.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

21.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第三部分工作实施方案

高校应先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将所属企业均转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理清产权和责任

关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分类实施改革。不具备条件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改革,分为下列四种情况处理: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集中监管。

一、清理关闭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清理关闭工作,确保高校所属企业

关停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关停企业员工权益,保障社会和高校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财政部政策解读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经相关决策机构审批,依法对企业实行的注销、撤销、破产等工作,保留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清理关闭条件的,也应做好相关清理关闭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对“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注销、撤销、破产等方式清理关闭。

(一)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确保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抓住企业清算、产权注销等关键环节,切实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国资主管部门法规和高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2.因企施策。紧密结合关闭企业的具体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分析了解企业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情况、亏损歇业原因,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因企施策、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

3.以人为本。积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规范办理员工解聘手续,确保高校、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注销、撤销的工作内容和流程

对清理关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和鉴定,分为注销、撤销、破产和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三类。

1.决定企业解散。高校直接投资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解散,由高校决定;其他企业的解散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解散企业给予判决。

2.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也

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其他企业的清算组参照上述规定组成。清算组依法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企业管理权,接管主要内容包括:

清算企业公章的交接和管理,并从交接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资产和负债清单;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须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文件。

3.清算组备案。公司制企业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5.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企业解散注销、撤销或破产时可不做清产核资。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要对其纳入清算范围内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企业资产评估事项依据相关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

6.资产变价。清算组对除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企业10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变价处理完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清偿债务。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若与其它相关主体产生纠纷,清算组以企业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

8.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9.实施清算方案。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同时去社保、税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社保和税务账户以及各类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10.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并制作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1.税务注销登记。清算组到企业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

进行注销登记。

12.工商注销登记。清算组将清算报告等材料报送工商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13.注销银行账户。清算组到企业开户行注销企业的开

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14.注销印章。清算组到企业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

企业印章的法律效应。

15.注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生解散、依法撤销

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三)破产的工作内容和流程

1.申请破产。法定破产申请权人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在申请破产前安置好企业职工。

2.裁定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情况。

3.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4.通知债权人。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债权申报。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7.资产变价。清算组对除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企业10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

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变价处理完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和解或破产宣告。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企业进行清算注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9.变价和分配。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法定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10.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

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予以公告。

11.注销登记。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各类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2.注销银行账户。到企业开户行注销企业的开户许可

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13、注销印章。到企业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企业印章的法律效应。

14.注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5.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无法履行法定注销、撤销、破产等程序的企业

对无法履行法定注销、撤销、破产等程序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解决办法。企业主管单位要积极摸排企业信息,并做好风险防控,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履行企业法定注销、撤销、破产等程序。

1.摸排关闭企业信息。企业主管单位要调动多方力量,充分挖掘企业历史信息。对于财务资料不完整的企业,应通过工商、税务等部门取得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

2.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全面收缴高校全资、控股企业的企业档案、财务资料和所有印章,确保关闭企业不再产生新的经营风险。

3.确认相关投资损失。根据企业相关历史资料,聘请中介机构向校方股东出具股权投资损失经济鉴证报告或法律

意见书。相关决策机构对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决策,校方股东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4.择机进行正常关闭。账务核销后,暂时封存企业相关资料,待关闭条件成熟时,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五)人员安置

高校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企业相关人员,避免出现人员稳定问题。高校所属企业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可选择留在企业或者回到高校。对于选择回到高校的人员,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于选择留在企业的人员,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人事劳动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六)企业清理关闭是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高风险点。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要勤勉尽责,将企业清理关闭工作做细落实;要把企业实际情况摸清摸透,找出问题关键点和风险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实施关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在企业清理关闭工作中,相关决策人员要勇于决策、敢于担当。在相关决策人员忠诚履职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二、脱钩剥离工作

(一)工作原则

本方案所称“脱钩剥离”,是指将与高校教学科研关联度不高的高校所属企业通过公开挂牌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企业增资导致间接转让、减资退出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行为。

本方案所称企业增资导致间接转让是指本企业增资扩股后,导致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对企业丧失实际控制。脱钩剥离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决将与高校教学科研无关的企业进行脱钩剥离,并遵照以下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确保工作程序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高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2.因企施策。深入开展企业调查研究工作,分析了解实际经营情况,结合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因企施策、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

3.以人为本。积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高校、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非上市企业脱钩剥离工作内容和流程

1.脱钩剥离应当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合理选择处置方式。

2.脱钩剥离可以采用公开挂牌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企业增资、减资退出等多种方式。

3.企业产权公开挂牌转让

(1)制定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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