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及其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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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就 有 三 种 可 能 性 , 一 , 法 律 条 文 , 需 要 确 定 其 适 律 进 行 解 释 。 其 有 则 用 范 围 明 确 其 内 容 意 义 、 分 其 构 成 要 件 与 法 律 效 果 , 一 区 这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是 指 在 找 法 的 结 果 找 到 现 行 法 上 有 一 个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10 1 7 —1 8 2 1 ) 30 6 —2
法 学 方 法 论 , 称 民法 解 释 学 , 关 于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 套 工 作 叫狭 义 的 法 律 解 释 ; 二 , 有 法 律 规 定 , 种 情 况 又 是 其 没 这 叫 做 法 律 漏 洞 , 需 要 有 法 官 自 己 创 设 一 个 规 则 , 设 规 则 则 创 方 法 和 规 则 的 理 论 , 于 一 种 以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 技 术 为 研 属 究 对 象 的 实 用 科 学 。2 O世 纪 , 其 是 战 后 以 来 , 法 解 释 学 当 然 要 依 据 一 些 方 法 和 理 论 , 一 套 工 作 叫 法 律 漏 洞 补 充 ; 尤 民 这 其 三 , 有 法 律 规 定 , 属 于 不 确 定 概 念 , 要 结 合 本 案 事 虽 但 需 也 就是法学方 法论问题 , 来 越受到重视 。 越 根 据 逻 辑 学 中关 于 形 式 逻 辑 三 段 论 的 理 论 , 个 形 式 实 将 不 确 定 概 念 具 体 化 , 一 套 工 作 叫 不 确 定 概 念 的 价 值 一 这 逻 辑 公 式 包 括 大 前 提 、 前 提 和 得 出 的 推 论 。换 成 我 们 法 补 充 。 这 三 类 工 作 加 在 一 起 叫 广 义 的 法 律 解 释 。 小 律 上 的 术 语 来 说 , 个 判 决 做 出 的 逻 辑 可 以 表 述 为 事 实 认 一 法 律 解 释 对 法 官 裁 判 案 件 、 理 法 律 问 题 是 非 常 重 要 处 定 、 律 适 用 和 判 决 的 作 出 。 因 此 , 官 在 裁 判 案 件 时 需 要 的 , 进 行 解 释 就 不 能 进 行 法 律 的 适 用 , 不 能 进 行 裁 判 。 法 法 不 就 法 法 做 两 种 工 作 , 一 种 是 认 定 事 实 , 理 事 实 问 题 。这 里 的 事 现 在 的 民 法 解 释 学 认 为 , 律 都 要 进 行 解 释 , 律 不 经 解 释 第 处 实是 本案事实 , 理 事实问题 , 处 目的 在 于 查 明本 案 是 事 实 的 不 能适 用 。法 律 适 用 关 键 在 于 法 律 解 释 , 律 解 释 不 正 确 , 法 真 实 。关 于 事 实 的 认 定 , 最 高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的 可 以 最 后 必 然 导 致 法 律 适 用 不 当 。 因 此 法 律 解 释 直 接 关 系 到 法 有 其 直 接 认 定 的事 实 , 有 根 据 某 种 标 准 对 证 据 材 料 的 认 定 以 还 律 适 用 的 正 确 性 , 意 义 是 非 常 重 大 的 。 法 律 解 释 有 其 必 及 鉴 定 结 论 的认 定 等 等 。法 官 要 做 的 第 二 种 工 作 就 是 法 律 要 性 和 可 能 性 , 于 法 律 本 身 固 有 的 属 性 , 律 是 需 要 用 语 由 法 因此 为 了 克 服 文 字 本 身 固 有 的 模 糊 性 , 需 适 用 , 理 法 律 问题 。法 官 裁 判 案 件 , 清 事 实 之 后 就 要 进 言 文 字 来 表 达 的 , 处 查
No .3, 010 2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n ut d r ui s T aeId s y ns r
2 1 第 3期 0 0年
法学方法论及其适用分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张 婷 张 芳 芳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 庄 00 9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学 方 法 论 , 关 于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 方 法 和 规 则 的 理 论 , 于一 种 以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技 术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实 用 法 是 属
科 学 , 代 以来 民 法 解 释 学越 来 越 受 到 重 视 。 主要 探 讨 一 下 法 学方 法论 及 其 适 用 。 近 关键 词 : 学方法论 ; 法 民法 解释 ; 用 适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入第 二个 问题 , 即法 律 问题 。要 找 到某 一 具体 案 件应 当适 要 对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 者 , 会 生 活 千 变 万 化 , 定 出 来 的 再 社 制 用 哪 一 具 体 条 文 时 , 要 法 官 进 行 找 法 工 作 。此 时 , 法 的 法 律 无 法 完 全 应 对 纷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问 题 , 以 也 需 要 对 法 就 找 所
笔 的社 会 问 题 。 为 解 决 这 些 社 会 问 题 , 会 法 方 式 被 普 遍 采 它 所 提 供 的 社 会 利 益 又 是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的 。 所 以 , 者 认 社 用 。 因 此 , 济 法 和 社 会 法 是 有 本 质 区 别 的 。 笔 者 赞 成 社 为 把 国 家 利 益 理 解 为 政 府 利 益 更 加 准 确 。 经
会法 是一个法律部 门 , 和经济法 同属于第 三法域 。
4 2 社 会 本 位 法 .
同样 , 社会 法也是要维 护社 会 的公共 利益 , 因为这是 第
三 法 域 之法 的 特 征 。 但 是 为 了 不 趋 同 二 者 , 基 本 可 以 认 最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10 1 7 —1 8 2 1 ) 30 6 —2
法 学 方 法 论 , 称 民法 解 释 学 , 关 于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 套 工 作 叫狭 义 的 法 律 解 释 ; 二 , 有 法 律 规 定 , 种 情 况 又 是 其 没 这 叫 做 法 律 漏 洞 , 需 要 有 法 官 自 己 创 设 一 个 规 则 , 设 规 则 则 创 方 法 和 规 则 的 理 论 , 于 一 种 以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 技 术 为 研 属 究 对 象 的 实 用 科 学 。2 O世 纪 , 其 是 战 后 以 来 , 法 解 释 学 当 然 要 依 据 一 些 方 法 和 理 论 , 一 套 工 作 叫 法 律 漏 洞 补 充 ; 尤 民 这 其 三 , 有 法 律 规 定 , 属 于 不 确 定 概 念 , 要 结 合 本 案 事 虽 但 需 也 就是法学方 法论问题 , 来 越受到重视 。 越 根 据 逻 辑 学 中关 于 形 式 逻 辑 三 段 论 的 理 论 , 个 形 式 实 将 不 确 定 概 念 具 体 化 , 一 套 工 作 叫 不 确 定 概 念 的 价 值 一 这 逻 辑 公 式 包 括 大 前 提 、 前 提 和 得 出 的 推 论 。换 成 我 们 法 补 充 。 这 三 类 工 作 加 在 一 起 叫 广 义 的 法 律 解 释 。 小 律 上 的 术 语 来 说 , 个 判 决 做 出 的 逻 辑 可 以 表 述 为 事 实 认 一 法 律 解 释 对 法 官 裁 判 案 件 、 理 法 律 问 题 是 非 常 重 要 处 定 、 律 适 用 和 判 决 的 作 出 。 因 此 , 官 在 裁 判 案 件 时 需 要 的 , 进 行 解 释 就 不 能 进 行 法 律 的 适 用 , 不 能 进 行 裁 判 。 法 法 不 就 法 法 做 两 种 工 作 , 一 种 是 认 定 事 实 , 理 事 实 问 题 。这 里 的 事 现 在 的 民 法 解 释 学 认 为 , 律 都 要 进 行 解 释 , 律 不 经 解 释 第 处 实是 本案事实 , 理 事实问题 , 处 目的 在 于 查 明本 案 是 事 实 的 不 能适 用 。法 律 适 用 关 键 在 于 法 律 解 释 , 律 解 释 不 正 确 , 法 真 实 。关 于 事 实 的 认 定 , 最 高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的 可 以 最 后 必 然 导 致 法 律 适 用 不 当 。 因 此 法 律 解 释 直 接 关 系 到 法 有 其 直 接 认 定 的事 实 , 有 根 据 某 种 标 准 对 证 据 材 料 的 认 定 以 还 律 适 用 的 正 确 性 , 意 义 是 非 常 重 大 的 。 法 律 解 释 有 其 必 及 鉴 定 结 论 的认 定 等 等 。法 官 要 做 的 第 二 种 工 作 就 是 法 律 要 性 和 可 能 性 , 于 法 律 本 身 固 有 的 属 性 , 律 是 需 要 用 语 由 法 因此 为 了 克 服 文 字 本 身 固 有 的 模 糊 性 , 需 适 用 , 理 法 律 问题 。法 官 裁 判 案 件 , 清 事 实 之 后 就 要 进 言 文 字 来 表 达 的 , 处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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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n ut d r ui s T aeId s y ns r
2 1 第 3期 0 0年
法学方法论及其适用分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张 婷 张 芳 芳
( 北 经 贸 大 学 , 北 石 家 庄 00 9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学 方 法 论 , 关 于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 方 法 和 规 则 的 理 论 , 于一 种 以 法 律 解 释 适 用 的技 术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实 用 法 是 属
科 学 , 代 以来 民 法 解 释 学越 来 越 受 到 重 视 。 主要 探 讨 一 下 法 学方 法论 及 其 适 用 。 近 关键 词 : 学方法论 ; 法 民法 解释 ; 用 适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识码 : A
入第 二个 问题 , 即法 律 问题 。要 找 到某 一 具体 案 件应 当适 要 对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 者 , 会 生 活 千 变 万 化 , 定 出 来 的 再 社 制 用 哪 一 具 体 条 文 时 , 要 法 官 进 行 找 法 工 作 。此 时 , 法 的 法 律 无 法 完 全 应 对 纷 繁 复 杂 的 社 会 问 题 , 以 也 需 要 对 法 就 找 所
笔 的社 会 问 题 。 为 解 决 这 些 社 会 问 题 , 会 法 方 式 被 普 遍 采 它 所 提 供 的 社 会 利 益 又 是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的 。 所 以 , 者 认 社 用 。 因 此 , 济 法 和 社 会 法 是 有 本 质 区 别 的 。 笔 者 赞 成 社 为 把 国 家 利 益 理 解 为 政 府 利 益 更 加 准 确 。 经
会法 是一个法律部 门 , 和经济法 同属于第 三法域 。
4 2 社 会 本 位 法 .
同样 , 社会 法也是要维 护社 会 的公共 利益 , 因为这是 第
三 法 域 之法 的 特 征 。 但 是 为 了 不 趋 同 二 者 , 基 本 可 以 认 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