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抵顶尾欠工程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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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顶尾欠工程款协议书

甲方:松原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林卫明

乙方:刘克(施工人)

见证人:张立元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甲方以房屋等物抵顶部分工程款,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刘克系松原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项目施工人,松原市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销),其与甲方松原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债权归实际施工人刘克所有,具体结算由刘克负责。

二、经甲、乙双方决算,甲方尚欠乙方刘克金岛花园1#楼ABE 区,工程款¥:6,340,000.00元,人民币:陆佰叁拾肆万元整。

三、甲方将下列房屋等财产债权抵顶乙方偿还尾欠ABE区全部工程款。

1、甲方将自有位于前郭县查干湖旅游开发区的旅游开发中心商企楼实纪,面积820m2(以房照面积为准),二层楼房作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2,300,000.00元抵顶尾欠乙方刘克工程款2,300,000.00元。该楼现有房照及土地使用证,甲方与乙方在金岛花园1号楼交工,验收前,15日交付给乙方刘克,双方给对方开收据。

2、甲方将金岛花园一号楼四门商企楼房,总面积344.87 m2该楼作价每平方米一层123.87×4,000元=495,480.00元二层221 m2×2,150元=475,150.00元,房款总计970,630.00元,玖拾柒万零陆佰叁拾元,抵顶尾欠乙方刘克工程款,交工前10日甲方到

房产部门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

3、甲方将金岛花园一号楼A区1层19号门至18号门中间处118.56 m2房屋,D区1层3号门至4号门中间处97.20 m2房屋抵顶给乙方刘克,作价人民币捌拾柒万元¥870,000.00元。

4、甲方在该楼交工验收前将从收取住户尾欠的购房款中支付给乙方刘克现金陆拾万元¥600,000.00元,抵顶乙方工程款。

5、甲方将金岛花园一号楼E区四个车库,面积分别为:28.4 m2、27.01m2、28.51m2、28.51m2,总计:112.43m2、作价240,000.00元,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抵顶乙方刘克工程款。

6、甲方将金岛花园一号楼E区一层(图纸示明)20—23轴面积7.2米×7.57米商企房54.5 m2,E区一层29—32轴9米×7.57米商企房68.13 m2,二个房屋计122.63 m2作价300,000.00万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抵顶乙方刘克工程款。

7、甲方将金岛花园一号楼E区一层两个外楼梯下4个小仓库,三层两个外楼梯上面4个小仓库共计8个作价120,000.00万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抵顶乙方刘克工程款。

8、甲方将购房人谢中苏尾欠的购房款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债权,直接转让给乙方刘克抵顶工程款。由甲方负责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在交工验收前将工程款付清。

四、以上八项房屋及现金债权合计伍佰陆拾万零陆佰叁拾元整,¥:5,600,630.00元,抵偿乙方刘克工程款后,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柒拾叁万玖仟叁佰柒拾元整,¥:7,393,700.00元,甲方在乙方结尾工开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至此剩于叁拾叁万玖仟叁佰柒拾元339,370.00元做为AB两区楼内的电器,给排水、暖气、土建工程保修费,该楼交付使用一年后,保修金应付给乙方刘克。

五、甲方应给付乙方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分两次给付,乙方在2006年4月1日开工时,甲方给付¥200,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剩余¥:200,000.00元现金甲方在交工验收前十日给付完毕。

六、甲、乙双方同意,金岛花园一号楼E区,天窗、钢网架、电器等工程现有状况不在进行施工。A、B两区的电器、给水、排水、消防、暖气、土建工程由乙方完成,达到验收标准要求,水表、电表由甲方供应。

七、为保证本协议顺利履行,以上条款约定的甲方同意给乙方抵部分工程款的房屋等需到前郭县公证处公证,费用由甲方负责。公证前甲乙双方应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给对方开收据。

八、协议的履行

1、本协议生效后,抵欠部分工程款的(一)座落在查干湖甲方林卫明所有的二层楼房,由甲方在乙方结尾工程交工前15日将房照和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但不承担税费。该楼房2006年10月1日租赁收入归乙方刘克所有,并补办租赁转移手续。

2、其他抵欠工程款的房屋及车库等,在协议生效后,交工验收前15日,由甲方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至于产权变更等项事宜及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九、违约责任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应恪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行违约(因不可抗力除外)。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一项条款,甲方应赔偿欠乙方总工程款6,340.000.00元2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

本协议生效后在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在2004年9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伍个合同(合同标的分别为:金岛花园1号楼21号门一、二层商品房;金岛花园1号楼16号门一、二层商品房;金岛花园1号楼15号门一、二层商品房;金岛花园1号楼20号门一,二层商品房;金岛花园1号楼18号门一、二层商品房)以上合同全部作废,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不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否则乙方保留主张伍个门市房的权力。

十一、解决争议的办法:

1、甲、乙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应到前郭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双各执一份,前郭县公证处及前郭房产部门各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公证后之日起生效。

甲方(建设单位):松原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

乙方(施工人):

见证人:

签约地点:松原市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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