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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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国内外的民族学资料,可以追溯出古代对偶制 婚姻家庭形式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
(1)婚姻建立在一男一女成对配偶的基础之上,因而出现了一 夫一妻制的萌芽,成为一种初期的个体婚制,但未完全排除 不同表现形式的群婚残余习俗。 (2)婚姻家庭的建立和解体,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因社会上 尚未形成一种可以左右当事人的道德规范。 (3)没有产生出单独的亲属制度,仍沿用群婚时期的类别式亲 属制度。 (4)夫妻居住地,起初为望门居,随后实行从妻居,当母系家 族公社向父系家族公社过渡后,逐渐改行从夫居。其中从妻 居是最基本的形式。

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介绍、阐述了人类历史上存在 过的三种亲属制度,即马来亚式亲属制、土兰尼亚 一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通常简称土兰亲属制)和 雅利安式亲属制。 这三种亲属制,摩尔根又划分为根本不同的两大类: 类别式(马来亚式和土兰尼亚一加诺万尼亚式)和 说明式(雅利安式)。 类别式的特征是,只计算群体而不计算个人的亲属 关系,无论直系或旁系亲属,只要辈分相同,除性 别外,都用同一称谓说明。 说明式的特征是,对于亲属分辨直系、旁系,或用 基本亲属称谓来说明,或将这些基本称谓结合起来 加以说明,由此显示每个人与自身的亲属关系都各 不相同。
2、氏族外群婚及其家庭形式
前氏族公社向母系氏族公社的转变,意味着集团内 群婚(血缘婚)向集团外婚即氏族外群婚的转变。 A、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了集团内群婚向氏族外群 婚的转变。 B、自然选择原则在这种转变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 作用。

族外群婚的典型代表是普那路亚群婚 普那路亚婚是群婚的最高形式。即排除兄弟姊妹(起 初是同胞的,后来扩至远房的)之间的婚姻关系,是 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二个大进步。 这样的婚俗,是摩尔根在夏威夷土著中发现的。 在他们中间,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而是称 作“普那路亚”(“亲密的伙伴”或“亲爱的朋友” 之意); 妻子彼此间同样如此称呼,所以摩尔根称以此婚俗 为基础的家庭为普那路亚家庭。 族外群婚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 夫和共妻,不过在这里是把丈夫的姊妹和妻子的兄 弟排除在外。

美国国人类学家默多克在其名著《社会结构》一书 中把亲属称谓制度归为六种类型: (1)夏威夷式。 (2)爱斯基摩式。 (3)易洛魁式。 (4))克罗式。 (5)奥马哈制。


(6)苏丹式。



(5)从先前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发展到知母又知父,但仍以 女性为中心,按照母系制度计算血缘亲属关系和确定财产继 承权。 (6)由于其自身的脆弱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完全依附于实 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共产制家族公社。
1、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及遗俗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母系氏族公社逐渐被父系氏 族公社所代替,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男女在生产中作用的变化。 二是由私有观念引起的对继承制度的改革。 (2)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遗俗 如产翁制、不落夫家、抢劫婚、改其居住为夫方居 住等。
第八章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基本概念▼ 二、婚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 (一)群婚及其家庭形式▼ (二)对偶婚及家庭▼ (三)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
1884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封面


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1年
版。 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 1984年版。
2、姻亲: 姻亲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分为直系姻亲和旁系姻 亲。



直系姻亲:配偶一方的直系血亲即为另一方的直系姻亲 。 旁系姻亲 :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即为另一方的旁系姻亲。
3、配偶:在我国历来视为亲属的一种。他们在法 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是产生血亲和姻亲两大亲属系统的基础,在家 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婚姻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特定的社会背景、 文化背景及道德规范下,男女两性的结合,并具有 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细胞。 它的联结纽带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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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吕氏春秋· 恃君览》:“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 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 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 《管子· 君臣》:“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 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人类实行群婚的历史时期是相当漫长的,这
包括前氏族公社时期和母系氏族公社的前期 和中期。 1、血缘婚及其家庭形态 血缘婚排除亲子间的结成配偶,只允许同一 辈的男女之间结成配偶 。同一辈的男女既互 为兄弟姊妹,也互为夫妻 。 这是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大进步。 在亲属方面并无父方与母方、夫方与妻方之 分,也没有血亲与姻亲上的区别。

1、血亲: 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它又有自然直系血 亲和拟制直系血亲之分。 自然直系血亲是指因出生自然形成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 拟制直系血亲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本无直系血缘关系的人 之间发生直系血亲关系,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 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它可分为自然旁系血 亲和拟制旁系血亲。 自然旁系血亲是指因出生自然形成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即 同出一源的血亲。 拟制旁系血亲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本无旁系血缘联系的人之 间发生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旁系血亲相同地位的 亲属。

对偶婚是个体婚的初级阶段 对偶婚制的特点,主要是一对男女的结合尚不牢固, 容易为任何一方撕破; 一旦离婚,双方都有重新 寻找配偶的自由权利,所生子女归母亲所在的氏族 和家族公社。 这种婚姻形式组成的对偶家庭 实际上依存于母系家 族公社,氏族制度的一些基本特点依然存在。 在居住制方面,则由昔日临时随时拜访妻子,改为 从妻居,男子在妻方家族公社从事生产活动并参加 消费。

2一夫一妻制家庭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 对原始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头一个家庭形式。 它与对偶家庭相比较,夫妻关系要牢固得多,已不 能任意解除。

第二节 亲属制度
一、亲属制度▼
二、亲属制度的分类▼
亲属制度是反映人们的亲属关系以及代表这些亲属 关系的称谓的一种社会规范,通常又称之为“亲属 称谓制度”或“亲属名称制度”。 亲属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法学角度讲, 它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际关系。 在法律上,亲属存在有权利、义务与无权利、义务 关系的区分。 亲属间都有固定的身份与称谓,不得随意变更。 我国现行法律所承认的亲属分为三种,即血亲、姻 亲、配偶。 亲属既有血亲、姻亲之分,又有直系、旁系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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