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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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4号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国家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良好农业规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号: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6-1-发布 2006-5-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1.目的和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7产品认证围
附件8 检查表
1.目的和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良好农业规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第1部分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

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围。

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良好农业规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使用要求
4. 认证申请人
4.1 农业生产经营者;
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 认证级别
5.1 一级认证要求
5.1.1 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1.3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5.2 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2.2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2.3 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注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
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

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注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6. 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6.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1.1 农业生产经营者部检查
6.1.1.1 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的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部检查。

6.1.2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2.2 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

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2.1 部质量管理体系
6.2.1.1 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 5)。

6.2.1.2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 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

6.2.1.3 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6.2.1.4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实施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

6.2.2 农业生产经营者部检查: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的要求完成部检查,其记录可供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施一次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6.2.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部检查:
6.2.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部检查,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

6.2.3.2 每年的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进行。

6.2.4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2.4.1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

6.2.4.2复审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4.3 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

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6.2.4.2。

6.2.4.4 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4.5 附件5是关于选项2认证应遵守的附加指南。

7.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7.1.1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围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7.1.2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

7.1.3 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7.1.4 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5 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7.1.6 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此容见
8.4分包方。

7.1.7 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7.1.8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7.2.1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做出认证决定。

7.2.3 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

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
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参照附件6)。

7.2.5 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认证程序
8.1 申请
8.1.1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容:
8.1.1.1 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2 申请认证的模块/产品
8.1.1.3 身份(申请人名称、资质证明文件)
8.1.1.4 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传真、电子、网址
8.1.1.5 场所:包括农场位置、存栏数量、认证模块/产品的生产场所
8.1.1.6 商标:申请人在贸易中使用的产品商标
8.1.1.7 原注册(如有)
8.1.1.8 政府或其他官方行政许可文件(如有)
8.1.1.9 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与认证有关的信息
8.1.1.10 对果蔬类,如果申请人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则果蔬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中农产品处理条款规定的控制点可不适用。

8.1.1.11 对果蔬类,应声明申请认证的每种产品都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如果申请人声明进行处理的,应声名已处理的农产品是认证的还是非认证的(除非该处理作业不在认证围之)。

8.1.1.12 产品可能销售或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

8.1.1.13 产品符合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相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8.1.2 合同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

认证合同由认证机构制定,至少应涵盖以下容:
8.1.2.1 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
8.1.2.2 认证依据、认证选项、认证级别、认证模块/产品围;
8.1.2.3 实施检查时间及检查细则;
8.1.2.4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8.1.2.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2.6 原则;
8.1.2.7 合同有效期。

8.1.3 注册号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

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

8.2 检查和审核程序
8.2.1 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 现场确认: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 检查和审核时间安排:
8.2.3.1 作物类检查: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

8.2.3.2 果蔬类检查
第一次检查: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围的果蔬产品(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或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要求。

8.2.3.3 畜禽检查:在检查时申请认证模块的畜禽必须在饲养状态。

在24个月期间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检查期间应对室和室外生产进行一次核实。

8.2.3.4 在12个月的认证有效期,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进行检查。

8.2.3.5 如果申请人仅仅认证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如果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模块,则检查的频率必须每12个月一次。

8.3 认证的批准
8.3.1 认证的批准: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

8.3.2 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8.3.3 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

8.3.4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5 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审核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审核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8.4 批准围
8.4.1产品围
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见附件7)。

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

8.4.2 场所围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的规定。

8.4.3生产围
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 认证围可缩小。

收获后行为是指: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行为。

8.4.3.3加工产品不在认证围。

8.5信息公开
8.5.1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同意将以下信息向社会公开:
(i)注册号
(ii)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iii)认证技术规名称及版本
(iv)认证选项
(v)生产国家、地区
(vi)认证围;产品
(vii)认证机构名称
(viii)认证机构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
(ix)证书有效期
8.5.2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基本信息:
(i)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名称、地址、商号和电子。

(ii)证书状态,如部分或全部暂停、撤销。

(iii)当产品监管声明适用时,覆盖所有注册产品
其他自愿发布的信息:
(iv) EAN UCC全球区域代码;政府或其他官方的农场注册信息。

(v)符合消费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声明。

(vi)对果蔬类:最后一次认证机构外部审核时符合GB/T 20014.2中4.4.4.1,4.4.4.2,和4.4.4.3的控制点的状态。

8.5.3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
(i)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围的每种作物的生产面积。

(ii) 检查员/审核员名字。

图2 认证流程图
8.6 分包方的控制
8.6.1 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接受同样的部和外部检查。

8.6.2 申请人应使分包方了解并符合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的要求。

8.6.3 申请人对分包的工作负责。

9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 确认
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围的产品重新确认。

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的要施检查和确认。

9.2 制裁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

制裁方式有: 告诫、暂停和撤销。

9.2.1 告诫
9.2.1.1 处罚
允许在一段时间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立即予以完全暂停。

9.2.1.2 时限
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

9.2.2 暂停
9.2.2.1 处罚
在一段时期,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有关的文件。

9.2.2.2 时限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

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

9.2.2.3 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9.2.2.4 暂停的类型
9.2.2.4.1 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

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9.2.2.4.2 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9.2.2.4.2.1 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围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有关的文件。

9.2.2.4.2.2 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围的所有产品暂停。

9.2.3 撤销
9.2.3.1 处罚
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9.2.3.2 时限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9.3 不符合的处置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不符合,制
定识别和处置不符合的相关程序。

9.3.1 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9.3.1.1 一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1)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2)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某一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这样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

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9.3.1.2 二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

在最长期限为6个月,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9.3.2 二级控制点不符合(仅适用于一级认证)
9.3.2.1 延期暂停
对除果蔬类的所有围:如果超过10%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

在需要时,最长28天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对果蔬类: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

在需要时,最长28天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9.3.3 合同性不符合
9.3.3.1 次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当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将对其进行告诫。

允许的纠正时间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商议决定。

认证机构将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证明作为已符合的证据。

最长的纠正期限为28 天。

9.3.3.2 技术合同性不符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中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产生生产性技术疑问的任何问题,将导致立即完全暂停。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满足先前的告诫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认证机构传达的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将立即完全暂停。

9.3.3.3 主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当因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双方协定而出现的不符合,这种不符合客
观表现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善,则合同解除。

9.3.3.4认证证书持有人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10.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10.1.1 中国良好农业规认证标志
10.1.2 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10.1.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10.1.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

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0.1.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
10.1.7 注册号
10.1.8 证书号
10.1.9 认证产品围
10.1.10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10.1.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名称及版本号
10.1.12 发证时间
10.1.13 证书有效期
10.2 认证标志式样
一级认证标志二级认证标志色标
10.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0.3.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作物、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0.3.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 申诉和投诉
11.1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1.2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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