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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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4号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国家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良好农业规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号: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6-1-发布 2006-5-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1.目的和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7产品认证围

附件8 检查表

1.目的和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良好农业规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第1部分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良好农业规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使用要求

4. 认证申请人

4.1 农业生产经营者;

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 认证级别

5.1 一级认证要求

5.1.1 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1.3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5.2 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2.2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2.3 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注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

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注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6. 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6.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1.1 农业生产经营者部检查

6.1.1.1 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的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部检查。

6.1.2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2.2 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2.1 部质量管理体系

6.2.1.1 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 5)。

6.2.1.2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 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

6.2.1.3 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6.2.1.4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实施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

6.2.2 农业生产经营者部检查: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相关技术规的要求完成部检查,其记录可供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施一次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6.2.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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