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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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发布日期: 1985.04.10
实施日期: 198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遗嘱遗赠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