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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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保证金
篇一:供货合同标准设备版本简单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重庆市巴南区
XXX
供货合同
甲方:重庆宗申xxx公司乙方:
一、标的物
二、质量要求、验收条件
1.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为全新产品,并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指标。如甲方对产品有专门要求的,由甲方提供其签字确认的有效图纸,双方应签订立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合格证、仪器仪表有检验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一并交付甲方。
3.产品质保期12个月,从双方验
收合格会签验收记录之日起算。三、供货时间、地点、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送达甲方工厂的指定地点并通过甲方组织的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前,包装、运输、保险、搬运、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包装或防护要求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方式及防护措施,如由于采取不适当的包装方式或防护措施而引起的货物变质、损坏、灭失,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随机备件、配件、工具的数量及供应办法按技术协议要求。六、价款及支付方式
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并满足最终验收条件后,乙方提请甲方组织最终验收,甲方根据双方会签的最终验收满足合同及技术协议相关要求的凭证,20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95%的款项,即¥元(大写人民币:圆整);余留合同总价
5%作为质保金,在产品质保期届满且无遗留问题后结算支付(不计利息)。
七、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迟延付款,逾期付款部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通过最终验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逾期时间累加,甲方可在办理付款时一并扣除)。逾期20天仍不能交货或通过验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同时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乙方所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技术协议条款的规定或甲方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向乙方提出退货,则乙方须同意甲方单方面提出的退货,乙方除退回甲方已支付全部货款外,还应按合同价的30%向甲方支付
惩罚性违约金(但甲方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提出退货除外),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全部损失和费用;若甲方未提出退货,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对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售后服务
为保证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正常使用,乙方应对存在的故障及时解决。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整改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同时乙方应在4小时(省外厂家在36小时)内派人到生产现场解决问题。如时间延迟,甲方有权按30元/小时提出索赔,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通知后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响应、到现场或来人无法解决故障的,甲方有权自行组织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接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也可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九、纠纷解决
因履行、解释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各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共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合同附件1.XXX技术协议
篇二: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
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9-09-19点击率:499
作者:雷新勇
质保金条款作为合同付款义务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被广泛运用到诸如建设工程、承揽加工以及买卖等合同关系当中。在这些合同中,往往约定由付款义务方保留一部分款项暂不给付,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或标的物交付后一定期限届满,标的物质量合格再行给付。由于质保金不是法律直接
使用的概念,加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非常简单,导致围绕质保金的问题形成了不少纠纷。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甲公司给付乙公司承揽价款150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设备安装合格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质保金,待设备正式运行满一年后给付。合同约定了设备的质保期为设备安装合格至正式运行后一年。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设备制造并安装完毕,经甲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如约付清90%的价款。此后,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在运行中,因部分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由乙公司负责维修、更换,对因为图纸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更换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加工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乙公司承担。此后,除对个别零件外,双方未再就设备质量进行交涉。设备运行一年
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该10%的质保金,甲公司以质保金就是保证质量的,质保期届满设备无质量问题才能给付,只要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就有权拒付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起纠纷成讼。
应当怎样看待质保金的性质?怎样确定质保金的处理规则?这已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迫切需要研究和统一的问题。
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所谓质量保修金,顾名思义,就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
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质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