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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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范围

一、项目资金

(一)抢救性保护

1、申报主体

苏州市级濒危项目保护单位

注:目前有6个市级濒危项目涉及7家保护单位,其中4家分布在市(县)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开展市级濒危项目的传承、研究等保护工作。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10-20万元

(二)记忆性保护

1、申报主体

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或市区项目所在地区级文化主管部门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建立对公众开放的陈列室;

(2)开展项目相关调查、记录、整理、研究;

(3)★制作出版各类记录、介绍相关项目的书籍、音频视频作品、影视作品。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10-20万元

(三)生产性保护

1、申报主体

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已列入市级传统技艺、传统美术或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和相关市级行业协会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人才培养;

(2)★以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转化为文化产品;

(3)★开展项目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4)与生产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合作,开展传统技艺的应用推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宣传、展示等公益性活动

1、申报主体

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宣传、展示、传播等工作;

(2)开展继承人培训、讲座等;

(3)举办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公益性活动。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10万元

二、传承人资金

(一)抢救性保护

1、申报主体

已列入市级濒危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相关传承人合作组成的传承团队(团队中至少有一名市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带徒授艺或人才培养工作

3、申报金额

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团队可申请授艺补贴标准为1万元/人/年(其中“人”指带徒人数,个人最多不超过3人,团队最多不超过7人),授艺补贴一次申请,逐年拨付,最长不超过5年。

(二)记忆性保护

1、申报主体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相关调查、记录、整理、研究工作;

(2)★制作出版各类记录、介绍相关非遗项目的书籍、音频视频作品、影视作品。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10万元

(三)生产性保护

1、申报主体

已列入市级传统技艺、传统美术或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人才培养,特别是对掌握传统技艺的青年后继人才进行设计创作能力的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活动;

(2)★以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转化为文化产品。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万元

(四)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资助

1、申报主体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编写或参与编写教材或录制教学资料;

(2)★开展带徒授艺或人才培养工作;

(3)★开展培训或宣传展示活动;

(4)举办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公益性活动。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10万元

(注:打“★”的资金使用事项优先扶持。)

申报条件

一、申报名录项目抢救保护专项经费的保护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专项经费的申报个人(已列为荣誉传承人的不可再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传承及研究等相关工作

2、具有相应的保护、传承、研究资质和条件

3、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4、传承人评估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申报要求

一、加强预算审核管理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开展培训的应详细说明与传承活动的关系,以及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传习点建设应明确传习内容、考核依据等;手工艺类项目制作技艺代表作品的应明确其所有权为市非遗办等。

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凡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经费预算,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按时报送申请材料

因申报时限较紧,请各保护单位或传承人认真填写经费申报表,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申报截

止日前统一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市直属单位可向相关行业协会或直接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加强拨付资金过程监督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区级财政部门沟通,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开展阶段性检查,监督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或传承人按批复执行项目。项目实施完毕后各资金实施单位或传承人应提交绩效自评表,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文广新局报送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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