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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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一个基层行政复议工作者的学习心得

行政复议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已处在新的拐点。虽然制度早立,效果初显,但其承载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果远未达到,无法取得应有的公众认同和制度权威,其制度先天的不完善已经引起人们的反思。笔者认为,在社会矛盾凸现的社会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下,对行政复议应当重作定位,重构制度,重建机制,围绕真正解决行政争议、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办发〔2006〕27号文都强调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增强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关键在于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问题,专家已有诸多良方。在此,我们仅在

现行立法前提下,就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思考与建议:

一、行政复议的立法理想与现实

(一)立法优势(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

一是受理范围广:凡侵害公民、法人各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受理;

二是审查对象多: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三是审查力度大:可进行适当性审查;

四是临时保护主动: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五是审理方式简捷;

六是审理时限快捷;

七是经济不收费;

八是被告必须执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复议决定;

九是主动决定赔偿:撤销涉及财产行为可主动决定赔偿;

十是主被动监督相结合:法制机构可对复议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主动进行监督。

(二)执法现实

虽然有诸多优点并已有初步效果,全国每年收到的复议申请在8万件左右,但其处理社会争议的社会效果不如行政诉讼。

最近,《行政复议能力为何偏弱》一文在网上广为流传,针对复议机关三年不作复议决定,区政府不执行省政府复议决定,作者感叹“如果行政复议总是让当事人折腾得筋疲力尽,并折射依法行政的尴尬与艰难,那么,无论如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都恐怕会是一句空话”。笔者认为,行政复议能力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先天不足定位难:在救济与监督,公正与效率两种矛盾中没有准确定位;

二是藏在深山少人知:大量行政争议没走行政复议,进行复议的许多是受复议前置所限,“被动”复议;

三是深居衙内门难进:法制机构深居政府大院,缺乏对外的受理窗口;

四是“官官相互”多猜疑:复议缺乏独立性;

五是暗箱难平心中怨:书面审查缺乏对申请人的权利保障机制;

六是重视不够路渐荒:相对信访、行政诉讼,对复议重视不够;

七是制度不全靠琢磨:立法原则抽象,上级业务指导仍需加强;

八是工作推进靠党性:复议机构组织、人员不健全,职责履行无保证;

九是被告势大无权威:相对作为“被告”的执法部门,复议机构人少格低装备差,只求不当被告多维持;申请人只求走完复议程序再诉讼;行政执法机构消极不重视,甚至不执行复议决定;

十是诉讼衔接待磨合:与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待衔接之处。

二、原因分析

(一)行政复议制度实施中存在两个基本矛盾

一是解决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与复议功能相对滞后

的矛盾;

二是实现好中央对行政复议解决争议主渠道要求与复议工作相

对滞后的矛盾。

(二)基本体现

1.立法缺乏正确定位:立法强调行政复议为层级监督制度,但目前各国立法均强调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争议解决功能;从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出发,监督应是救济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2.运转忽视司法规律:由于定位于内部监督,刻意回避司法化,立法缺乏最基本的自然公正程序,复议机制运转不能体现司法专业、独立、中立、程序正义等司法特性(韩、日、台等近年修改立法,增强司法性,韩《宪法》规定行政审判准用司法程序)。

3.机构难当法律功能:复议机构成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且无监察、纪检权威。

(三)结果

1.浓郁的行政化色彩与复议的准司法性相悖;

2.强烈的去司法化设计与制度目的相悖;

3.空白的正当程序与自然公正的现代理念相悖;

4.冗长的内部程序与高效便民的制度原则相悖;

5.贫弱的现实基础与强大的时代诉求相悖;

6.低下的救济能力与远大的制度功能相悖。

(四)对比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10余年来,共受理80多万案件,每年约8万件;国法办统计每年应诉4万多件,全国每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万多件。

其他国家与地区:

(1)澳大利亚行政审查官每年办理社会保障案件3万件;

(2)英国1996年裁判所审理案件895107件,2001年121万件(法院5000件);

(3)台湾每年约6千多件(人口二千多万);

(4)美国1973年社会保障署68356件,1989年302076件,2002年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13.5万件。

三、建议

(一)认清提高复议能力的背景与机遇

1.修宪保护民权,发展以人为本,和谐关注民生,执政思想的三大变化要求强化行政救济力;

2.2010法律体系基本建立,2014法治政府基本建成,2020法治方略全面落实,法治建设的三大目标需要强化行政执行力;

3.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经济管理方式,建立和谐社会转变政

府社会管理方式,加强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自身建设方式,管理方式的三大转变需要强化行政服务力;

4.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发展的三大变革需要强化行政协调力。

行政复议在其中大有作为。

(二)明确提高行政复议能力的内涵

1.促进职责履行的能力:通过行政复议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增强执行力、服务力。

行政复议从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向加强对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审查转变;

从监督强制行为、义务行为向加强监督服务行为、给付行为转变;

从监督职权行为向加强监督职责履行转变。

2.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经济生活效率为第一位,政治社会生活公平为第一位,行政复议要保证社会政策的实施,增强协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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