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1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业使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2节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房屋装饰装修备案申报表》。

3、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4、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申报资料收件回执》。

第六条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第七条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

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10cm。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第十条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

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第十四条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第十六条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

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第二十条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第二十三条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第二十四条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某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 理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7021某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secondary decoration of a certain propert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

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单位) 乙方:(装修企业) 丙方:(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合法拥有______小区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_室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 为了加强______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房屋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 一、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即可;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应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进入小区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杭州市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2、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需签订杭州市统一的装修合同,并到物管单位登记备案。 3、装修企业的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应办理出入证。 4、施工人员留宿的,应经装修人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再到物管单位办理登记。 二、装饰装修施工的期限和时间:装修期限以装修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所约定时间为准。因其它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而延期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延长施工时间。 禁止夜间_____时至次日_____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修企业应每日清理垃圾,袋装扎口后堆放于指定地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场地的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装饰装修管理,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客户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和《××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申报审批: 1.装修申报人向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室内装饰装修申报验收审批表》。 2.服务中心发放一式三份的《××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给装修企业(业主),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装修单位名称。 (注:如公司未实行代征税,不作此项规定) 3.服务中心查验装修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承建资质证书》、装修方案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如需改动水电管线、阳台、洗手间、厨房防水层或拆墙、凿地面,事务助理必须现场查看并核准。 4.经服务中心审批后,由业主、装修企业负责人与服务中心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5.收取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垃圾清运费和家庭装修纳税保证金,装修企业填写《装饰装修人员登记表》。 6.开具《房屋装修许可证》,发放《临时出入证》进场施工。 - 1 -

二、装修范围: 1.承重结构 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住户装修时一律不能破坏原结构。 2.墙体 凡是拆、打、凿厅及房的隔墙,厨房和卫生间隔墙以及与楼地面相接处,改动墙内预埋的各种管线,应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以免破坏墙体承重、墙内管线及地面防水层。严禁住户装修时破坏外墙面,以免影响防水性能。 3.燃气管道 卫生间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必须符合燃气公司要求,有气管的部位及装有燃气表的阳台不能封闭,必须保持通风。住户在装修时严禁随意改动管道,必须保持管道的外露,如需改动须经燃气公司批准,并由燃气公司组织施工。 4.电气线路 服务中心发放管线配置图,提醒住户聘请有操作证的工人施工,暗敷管线不得损坏墙体,承重墙内暗敷管线的管径不得大于1.2厘米,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提供修改、增加插座等电气竣工图。电器容量不得大于原设计的负荷。 5.给排水 严禁改拆给排水管道,要求住户装修时对卫生洁具、地漏下水管道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因施工原因造成堵塞,由住户负责清理疏通并承担一切费用,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直饮水管改动须经直饮水公司批准,并由直饮水公司组 - 2 -

精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精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精装修住宅的设计品质管理内刊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已经成为房地产商们思考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精装修就这样悄然走进了开发商的视线,成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告别了毛坯房,走进了精装修时代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甚至在业界有一种说法,房地产市场成熟的标志之一是精装修时代的到来,毛坯房是半成品,精装修房才是成品房。 那什么样的商品房才是精装修住宅呢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用老百姓的话来讲,精装修的房屋就是只需要搬来家具就能居住的房子,不需要进行第二次装修。 精装修住宅根据其装修的程度被分为普通、中高级和高级3个档次。《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中明确:开发单位为精装修住宅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精装修住宅分为不同标准,设立样板间或制定详细“菜单”由住户来选择,其售价应包括房屋的工程成本和装修成本,并要在购房合同中标明。 如何控制好精装修楼盘的品质,设计阶段的显得尤为重要,现对上城项目部分精装修楼盘图纸阶段进行梳理分析,供以下参考。 第一条在决定项目是否进行精装修的问题上,要谨慎对待。项目是否选择精装修应在项目定位时一并进行考虑,保证精装修工程在公司批复的方案和项目预算指导下进行。对已完成毛坯房(或主体在建)及竣工验收后的项目需增加或变更精装修内容,分公司必须将精装修方案上报,在获得项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般情况下销售总价低、市场对精装修认知度低、大城市的郊区、大户型楼盘(如果考虑精装修应选择档次较高的)和别墅类产品不宜选择精装修;与之相对应的,属于中小户型、楼盘位于商务中心区或地铁附近、或坐落于大型购物中心和专业市场旁边、旅游度假类产品比较适合进行精装修。 第二条公司根据楼盘的市场定位确定精装修房设计的定位。装修设计标准要根据项目类别、户型特点、楼盘规模、销售价格等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中高挡、户型面积和规模较大的楼盘,装修设计的标准就相对会高些;中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21011401354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

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第七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专业施工 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 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 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 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黑体字为增加内容,带【】字为删去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 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

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放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第七条住宅房屋和与其毗连的商业网点等非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住宅区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持住宅区的优美环境,对本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1、任何住房装修记,必须提前一周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修申报表》,如实填报装修内容、项目、范围、标准、时间等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经审批,并签定《装修承诺书》,方可进行施工。 2、除住户自地装修外,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装修资格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户主与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办妥相应的缴费手续。 3、装修从业者应在小区门卫处申请服务登记证明。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不得任意创凿顶板。 3、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青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莆地、安装大型灯具。 4、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破坏或者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禁止改变阳台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

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6、不得大最使用易烯装饰材料。 7、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8、住宅装修必须保持楼宇的外观统一美观。 ①阳台的封闭必须采用与房屋内原有窗户颜色相同的材料。 ②防盗网和雨阳罩的安装尺寸和颜色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统一规定。 ③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统一由管理处规划指定安装点,安装支架应作防锈处理,其颜色为银灰色。 ④屋顶花园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和雨阳棚。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宅装修施工时间,施工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晚上8:00时。 2、住房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装修过程中必须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留有隐患,对不执行整改的住户或施工队,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天下午3:00至4:30堆放于指定的位置,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住户每户每次交清运费100元。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 4、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因装修施工造成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 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

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山东省建设执法考试试题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A )开始施行。 A.2002年5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2.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C)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D.经济适用 3.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B)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建设单位 B.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物业单位 D.业主 4.(B)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社会组织 D.建筑协会 5.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A)申报登记。 A.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 B.建设单位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D.协会组织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装修人处(D)罚款。 A.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200元以下 D.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B.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C.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D.供热工程2年 8.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B)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A.装饰装修企业 B.装修人 C.物业 D.建设单位 9.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B)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建设单位 B.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物业单位 D.业主 10.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B)的罚款。 A.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C)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范文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

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签发单 文号: 位: 生效时 2003-04-01 签发时间:2003-02-10 间: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 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 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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