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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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山东省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岩

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

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

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所

有这些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

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

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

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

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

源头上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

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

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

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

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公众参与制度。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一方面非常零散,另一方面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有关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程度和效率也不高,有些地区的公众参与还相当落后。要改善这种状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在立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环境权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人权基石,是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醋酸权利,是环境诉讼的基础。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可以推定出享有环境权,但没有明确的环境权的规定,笔者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应明确确立公民享有环境权,使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前已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只笼统地规定公众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讲,实体性的权利只有得到程序性权利的强有力支撑才可能实现,程序被虚置和忽略,实体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我国的环境保护急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规定。

再次,政府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应召开多种形式的环境论证会、听证会、保证公众对有关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权。例如,对生态和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计划、标准颁布以前,都应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广泛接受公众的质询,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是公众参与的最直接方式。

4、限期治理制度。现行的政府独揽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做法,主要弊端有二:一是政府工作日理万机、十分繁杂,使得环境保护决策流于形式或迟迟不决,而环保部门无权决策,难以及时治理环境污染现象;二是地方政府往往片面追求本区域的经济效益,而对治理污染的问题一拖再拖。况且怎样才算完成了治理任务,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范化标准。这样,也会滋长地方保护主义或造成感情用事的弊端。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限期治理权限。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可按如下两种方案,把政府部分权力下放给环境保护部门。一是按企业生产规模大小分权管理,大中型企业治理决定权归政府,小型企业归环保部门;二是按排污种类或污染程度分权。将高污染物或污染程度高、危害大的企业限期治理决定权归政府,其余归各级环保部门。这样既能减轻政府的负荷,使之集中精力管住管好大的方面和主要问题,又能调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这种分权负责抽对克服决策形式化或迟而不决等弊端以及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5、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执行以来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促进企业治理污染排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它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排污收费的标准过低,激励作用有限;二是排污收费的资金使用改革引发了环保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完善,难以适应新需求。建议修改为:一是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二是按照略高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逐步实现由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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