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_徐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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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徐忠明
1摘要2中国古典文学作品的史料价值,已为学者所公认。
本文试图从明清小说资料角度,探讨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本文着重指出:过去法史学界一般断言的中国人
/无讼0观念,实质上主要反映了官方与士人阶层代表的文化大传统的法律追求和理想;
/厌讼0、/惧讼0观念,则主要体现了大众百姓代表的文化小传统的诉讼意识,并以明清小
说资料揭示了这一特点。
1关键词2明清小说中国人无讼厌讼惧讼
一
本文的主题是利用明清小说资料阐释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笔者以为有两个问题必须首先加以说明。
(一)关于文学作品的法律史研究价值如所周知,在我国传统社会里,不仅有着历史极为悠久的文学传统,而且保存了极为丰富的文学作品;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文学作品与历史著述之间的关系也极为密切。
1.就小说与历史著述讲,石昌渝先生指出: /史传孕育了小说文体,小说自成一体后,在它的漫长的成长途程中仍然师从史传,从史传中吸取丰富的营养。
研究中国小说如果不顾及它与史传的关系,那就不可能深得中国小说的壶奥。
史传所包含的小说文体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点,第一是结构方式,第二是叙事方式,第三是修辞传统0。
112因此,/中国的史传和小说在文体上没有一条绝然的界线,它们的区别仅在实录和虚构这个内质性的问题上0122。
反过来说,研究中国古代小说,对于探史析史便有莫大的价值。
另外,不少著名小说虽然不是历史事实的记录,却往往是以真实的历史背景为基础的。
这一点,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2.就诗词与历史著述说,虽然有学者认为中国没有/史诗0传统,但是,观于5诗经6以下的中国古代诗词,就与历史结下了不解之缘。
我国现代伟大的史学家陈寅恪不仅创导/诗史互证0的研究方法,而且身体力行,树立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范式,深受学者重视。
对此,何新先生指出:/关于诗文与史的关系,在陈寅恪以前已经有人注意到了。
杜甫的作品早有-诗史.之誉,清人杨钟羲在5雪桥诗话6中更进一步谈到可据古人诗题以核
*本文1995年10月20日收到。
正史实。
然而把诗、歌、小说、小品系统地、直接地看作治史者可资运用的史料,陈氏实为开其端者。
0又说:/陈氏所著之5元白诗笺证稿6、5论再生缘6和5柳如是别传6,可以看作他所独创的以诗文为主要材料探史析史的三部代表作。
0132
3.就文学与法制历史言,应该承认,在我国历史上是极为丰富多彩的。
这些,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公案小说、戏曲等,数量非常丰富。
(2)各种文学作品中散见的公案故事、法律资料,诸如5三国演义6、5水浒传6、5金瓶梅6、5红楼梦6、5儒林外史6、5三言6、5两拍6等等,以现代眼光看,举凡法理、刑事、民事、商事、婚姻、家庭、继承、行政、身份,甚至妓娼制度等等,可谓无不包罗,是可以深入、全面探掘的法律文化史资料宝库。
(3)文人书判。
这,在我国古代以诗文应考、以科举取士的社会中,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法律文化史资料。
这,不仅有文人应考的/拟判0,而且司法/实判0也充满了诗文的光彩142。
在国外,有关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文化史资料价值,已经深受学者的重视。
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波斯纳把这一问题提到法理学的高度加以讨论,他在5法理学问题6一书中指出,文学作品具有如下3个方面的价值: 1.法律解释学价值; 2.法律修辞学价值; 3.历史法理学价值152。
目前,国内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文学作品中法律史资料的重要意义162。
笔者以为,要比较全面、深入地讨论中国传统文学中的法律文化问题,非有专书无法竟事,因此,在这篇小文中,我们仅以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为例试作评析。
(二)关于中国人诉讼观念的基本看法 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古代社会重礼制轻法制,好仁义贱争讼,从而形成了一种追求/无讼0,转而鄙视诉讼(/厌讼0)的社会法律心理结构。
这,在表象上看似乎确实如此。
但是,如果从深一层探究,则对此看法必须有所修正172。
笔者认为,要比较准确地认识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中国人/无讼0观念与/厌讼0观念的真实内含;其次,必须探明/无讼0和/厌讼0观念的形成原因;最后,虽然/无讼0与/厌讼0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两者之间的形成原因也部分地互相支持,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似乎更为重要。
这点,往往为学者所忽视。
首先,我们来看/无讼0思想。
根据笔者的初步研究以及学者的研究成果,似乎可以这么断言: 1./无讼0思想实际上主要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大传统里面182,它主要代表着官方与士人阶层的宇宙观念和政治社会理想。
2./无讼0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0192,在现实法制生活中,则是没有一日没有争讼,以致官方当局每每哀叹/世风浇漓0和/人心不古0。
然而,诚如清代著名经学大师崔述所谓:/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
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0,/两争者,必
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0。
1102这是通达之论。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0思想的形成原因,学者多有论列,概括起来不外如下5点1112
:其一,/和谐0思想。
表现在:一是天道自然和谐;二是天(自然)人(社会)和谐;三是人人和谐。
其二,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结构,国被视为家的放大。
其三,官方正统意识形态的宣教。
其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义务本位的法律,与西方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
由于缺乏明确、强烈的法律权利,所以,通过司法寻求权利保护的意识也就自然无法发展,从而也就抑制了中国人诉讼意识的成长。
其五,面对春秋战国时代/王纲解纽0、/礼崩乐坏0的政治社会态势,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巨大的儒、55第4期 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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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道3家,他们追求的终极社会政治的目标和理想,就是秩序的/和谐0,尽管他们采取的方法与途径不同。
及至汉代武帝标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0,以/儒术0为核心,兼容并包其他各家思想之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无讼0观念,也就成为正统1122。
而儒家的/无讼0思想包容在他们的礼治思想中,同时,因为/儒学所称道的礼原本即是植根于小农宗法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01132中的,所以,他们的/无讼0法律思想也就更便于产生教化的客观效果,某些儒家官吏也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
其次,我们来看/厌讼0观念。
上文所述可见,/无讼0观念实质上是官方与士人阶层的一种理想,是一种文化大传统的价值趋向。
反之,笔者认为,/厌讼0观念则主要是民间文化小传统的法律心理反应,它实质上观照出对官方司法体制与实践的一种信仰危机,是对官方司法腐败的一种疏离。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得好,/一次不公的1司法2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01142。
另外,也是官方压制的结果。
例如,明代法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
凡民间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理。
01152洪武31年(1398年)颁布的/教民榜文0规定:户婚、田土、钱债、均分水利、私宰耕牛、擅食田园瓜果等民事案件,系民间小事,禁止径行诉官,必须先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
/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
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化外。
前已条例昭示,尔户部再行申明0。
1162清代康熙皇帝也曾经公开宣称:/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
若讼者得利,争端必倍加。
届时,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也。
故朕意以为对好讼者宜严,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自栗。
01172范忠信先生指出:/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
故-贱讼.实为-恐讼.。
贱,是一种道德评价;恐,是一种利害反应。
01182此说深得吾心。
另外, /厌讼0观念的形成,更有一层经济利益上的考虑。
日本学者岛田正郎指出:/犹如古谚所云:-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其事实上之胜负乃决定于财富之多寡。
因此,郑重反复之复审制度,对于百姓而言,仅系增加被剥削之机会而已,而无法期待国家之裁判得令其满意,反之于裁判中愈能发现毫无公平正义之情形,是以在现实之生活上常迫使百姓-宁屈死不讼.,而选择屈死一途。
01192历代统治者也每每以诉讼/不但废时失业,抑且荡产倾家01202相劝诫、相恐吓,使令大众百姓不要涉讼。
例如,5澎湖厅志6 /劝民息讼告示0中规定:/凡有户婚、田土、钱债、口角、斗殴细故,实系理直者,不如邀同公亲,,理处息事,既不伤和气,又不须花钱,毋得轻听讼师言语,动辄告状。
01212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并非中国人天生/厌讼0。
事实上,中国人还是颇为好争的,为了些微利益争斗者,也每每为史书所不绝,为日常生活所习见1222。
例如: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0,晋国贵族叔向反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惧民有争心0,而且/刀锥之末将尽争之01232。
当时,邓析精通法律,不但帮助他人打官司,而且聚众讲学,招收门徒,授传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极一时之盛。
5吕氏春秋#离谓6载云:/民之献衣襦盞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0这种情形并非春秋时代所独有,宋代以后也不乏历史记载,这里不拟详述。
二
现在,我们再来对明清小说作品中反映的中国人的诉讼观念问题作些讨论。
上文所述可知,一般所说的中国古代社会倡导/无讼0,主要是一种官方及士人阶层追求的法律价值和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文化大传统的特点。
反之,我们认为,明清小说资料反映的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则可视为中国古代社会文化小传统的特点。
尽管我们利用的小说资料是经过明清文人改造,甚至是直接创作的。
有的学者称之为/文人小说01242。
据此,它似乎可以归入文化大传统,因为文人属于社会精英阶层。
但是,从明清小说反映的有关问题的社会普遍性这一层面看,笔者仍然视之为中国文化小传统。
说得精确一点,则可以视为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互动反映。
因此,对于这些法律文化史资料的分析,将可以弥补一般官方文献的不足,从而也透视出中国人诉讼观念的真情和全貌。
(一)/厌讼0的经济原因 对此,明清小说有大量描述。
为学者经常引用的宋代范盇5诫讼诗6云:/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
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
0明代著名小说家凌盉初5二刻拍案惊奇6卷10转引此诗后解释说:/这首诗,乃是宋贤范盇所作,劝人休要争讼的话。
大凡人家些小事情,自家收拾了,便不见得费甚气力。
若是一个不伏气,到了官时,衙门中没一个肯不要赚钱的,不要说后边输了,就是赢得来,算一算费用过的财物,已自合不来了。
,,又有不肖官府,见是上千上万的状子,动了火,起心设法。
这边送将来,便道:-我断多少与你。
.那边送将来,便道:-我替你断绝后患。
.只管埋着根脚、漏洞,等人家争个没休歇,荡尽方休。
又有不肖缙绅,见人家是争财的事,容易相帮。
东边来说,也叫他:-送些与我,我便左袒。
.西边来说,也叫他:-送些与我,我便右袒。
.两家不歇手,落得他自饱满了。
0又说:/世间自有这些人在那里,官司岂是容易打的?0其他类此古代法律谣谚也颇多。
例如:/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01252。
又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0;/公人见钱,犹如苍蝇见血01262;/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01272。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晚清著名谴责小说家李伯元对此更有深刻的揭发,他说:/衙门的人,一个个是饿虎饥鹰,不叫他们敲诈百姓,敲诈谁呢?01282凌盉初5拍案惊奇6卷22也说:/做了官,怕少钱财?而今那个做官的家里不是千万百万,连地皮多卷了归家的?0真是/千里为官只为财01292。
另外,即使州县长官是清正廉明者,也往往难逃衙役敲诈,所谓/任你官清似水,难逃吏滑如油01302。
明察如包拯者,也尝为役吏所欺。
宋代沈括在5梦溪笔记6中写道:/包孝肃尹京,号为明察。
有编民犯法当杖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号呼自辩,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
.既而包引囚向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辩不已。
吏大声呵之曰:-但受脊杖而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盋吏于庭,杖之十七,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沮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
小人为奸,固难防也。
01312一般平庸之辈,更是可想而知。
对此,明清小说多有描述,兹不俱引。
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构造的某种缺陷(例如,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不仅意味着司法缺乏一定的独立性,而且意味着对于可能存在的57
第4期 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58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
司法权力滥用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当然,中国古代也有司法监督机关,如御史监察制度;也有对司法官吏滥用权力的法律约束,如司法官吏法律责任制度等等。
另外,在诉讼程序制度方面,民事与刑事采取同一方法,实行纠问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也广泛采取刑讯方法。
最后,政府掌握了全部社会权力,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安定,而不是满足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社会正义等等。
详尽的分析,笔者另文专论)以及吏治腐败;另一方面,则深刻地体现了中国人的/厌讼0是对经济利益的计较,也即投入与产出不相适应,投入大于产出。
对此,李伯元在5活地狱6中有详尽细致的描述。
笔者以为,如果就此问题,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作一番深入全面的阐释,将是非常有趣及有益的。
(二)/厌讼0的人格诸方面原因对此,明清小说更是不乏描述。
在家国一体化的中国传统社会,皇帝号为天下/君父0,地方长吏视如/父母官0,被称为/大人0、/老爷0;百姓庶民则呼若/小人0、/草民0、/蚁民0等。
这一身份等级的/差序格局0,一方面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与政治的身份特征1322;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司法风格1332。
对此,我们只要读一读广为传颂的5乔太守乱点鸳鸯谱6便可见一斑。
文中乔太守被呼为/老爷0、/爷爷0,当事人裴九、刘秉义则自称/小人0,慧娘自称/贱妾01342。
所以,百姓一旦涉讼,便在身份人格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其次,状子一经长吏批准,并且签发传票,则百姓家毁人亡立马开始;法谚所谓/堂上一点盝,民间一碗血0;/堂上一点盝,民间千滴血01352。
衙役一得传票,便三五成群,耀武扬威,不仅对当事人要吃要喝,强索财物,如李伯元5活地狱6所述1362;而且,对待当事人也极为粗暴,所谓/数只皂雕追紫燕,一群饿虎啖羊羔01372;/人似饥鹰,船同蜚虎。
鹰在空中思攫食,虎逢到处立吞生。
静悄村墟,盌地神号鬼哭;安闲舍宇,登时犬走鸡飞。
即此便是活无常,阴间不数真罗刹01382。
再次,当事人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0的惊吓;冯梦龙5警世通言6卷7写道:/府主升堂:冬冬牙鼓响,公吏两边排。
阎王生死案,东岳摄魂台。
01392接着,/你看他把惊堂木一拍,好不惊人!不要等到开口,人已被他吓昏了01402。
最后,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没有严格法律区分的情况下,在刑讯为合法的司法制度里,一夹一拶,小板大棍,皮肉之苦往往难免。
/随你凶人奸似鬼,公庭刑法不相饶。
01412真是/大堂之中,公案之上,本官是阎罗天子;书吏是催命判官;衙役三班,好比牛头马面;板子夹棍,犹如剑树刀山01422。
总之,在视狱讼为/猪羊入屠户之家,一步步来寻死路01432的中国古代社会里,人们也只有/但存夫子三分礼,不犯萧何六尺条01442了。
无论是/厌讼0的经济原因抑或是人格、心理及肉体痛苦等方面的原因,都与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政权性质、体制,以及司法构造、吏治状况密切相关。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以为,从文学作品特定的叙事话语结构来观照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观念,将是特别有意义的,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民间社会对于诉讼的真实态度,并不仅仅是什么讨厌诉讼、贱视诉讼,而是蕴含着对于诉讼的恐惧。
所以,中国人的比较深层隐密的诉讼意识,应该恰当地称为/惧讼0或/恐讼0。
三
在结束本文讨论之前,笔者还想就如下两点稍作说明。
(一)研究视角的转向问题 上文所论主要是依据明清小说资料来展开的,这一讨论虽然有利于全面、深入地领悟中国人的诉讼意识,也有助于进一步揭示中国人诉讼意识形成的某些原因,但是,由于题旨关系,也由于文章篇幅所囿,对于某些问题的讨论,笔者只是点到即止,没有充分展开讨论。
例如,关于中国人诉讼观念的形成原因问题。
实质上,这是一个非常值得从中国传统文化整体结构和特征上予以进一步深入阐释的问题。
对此,不少学者比较热衷于从思想、社会结构等方面去论述,如上文所引。
笔者以为,这方面的研究固然重要,也必不可少,但是,如果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权力私有制结构(严复所谓/中国之言政也,寸权尺柄,皆属官家01452
)角度予以考索;从中国古代缺乏类似西方近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市民社会结构进行分析;以及从中国古代缺乏法律职业分途等方面着手研究,也许得出的结论更加深刻,更加令人信服。
又如,关于/无讼0、/厌讼0、/惧讼0诸概念的细微差别,也未能在文中加以详述。
这方面的工作,只好一俟来日。
(二)中国人诉讼观念的承继与转型问题 虽然从鸦片战争,特别是清末新政变法和修律运动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制度层面已经彻底瓦解,在法律心理结构层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制度上,我们全面地导入了西方近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欧洲大陆法律体系;在机构设置上,我们以司法独立为原则,建立起一整套近现代司法体制;在法律意识上,我们通过近现代的法律教育、法律宣传及通过司法活动本身,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诉讼观念。
现在,中国的百姓大众贱视厌弃诉讼的人越来越少,而视诉讼为实现权利救济正当途径的人越来越多了1462。
但是,由于现实诉讼制度中存在的某种缺陷,以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某些不良与腐败现象,如司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官员的腐败行为,所谓/大盖帽儿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0等等原因,我们依然能够在报章杂志、新闻媒体中看到,确实还有相当数量的百姓大众视诉讼为畏途,从而产生/惧讼0、/恐讼0的法律心理。
个中原因,笔者认为,上文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厌讼0、/惧讼0观念形成原因的某些分析依然有其现代价值。
这,也许是本文写作的另一种意义。
1责任编辑 冯焕珍2
注:
112 石昌渝:5中国小说源流论6,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2月版,第67页。
事实上把小说视为史
传,也是中国古代学者的一般看法,如清代张竹坡称/5金瓶梅6是一部5史记60。
见王汝梅等校点:5金瓶梅6,/批评第一奇书5金瓶梅6读法0,齐鲁书社1987年1月版。
又如明代冯梦龙更是自觉地认为:/通俗演义一种,遂足以佐经书史传之穷。
0参见冯著:5警世通言#叙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1月版;又说:/以5明言6、5通言6、5恒言6为六经国史之辅。
0参见冯著:59
第4期 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60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
5醒世恒言#叙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122前引石昌渝书第81页。
132详细的评论,参见何新:5陈寅恪学术思想散论6,5读书61986年第5期,收入何著:5神龙之谜6,延边大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458页;另可参见汪荣祖:5陈寅恪评传6第8章/为不古不今之学)))诗史互证0,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132~142页;刘梦溪:5以诗证史借传修史史蕴诗心)))陈寅恪撰3柳如是别传4的学术精神和文化意蕴及文体意义6,5中国文化6第3期(1990年秋季号);另外,利用小说资料研讨历史的优秀成果当然还有不少,如漆侠53三言二拍4与宋史研究6便是佳例,参见漆著:5知困集6,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262~283页。
142参见梁治平:5法意与人情6,海天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104~122页;刘高礼:5论古代判词的历史发展及写作特征6,5中南政法学院学报61990年第2期;汪世荣:5中国古代判词研究6,5法律科学61995年第3期;贺卫方:5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6,5中国社会科学6 1990年第6期。
152参见1美2波斯纳著,苏力译:5法理学问题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493~507页;波氏更有5法律与文学6(L aw and L iter atur e:A Misunder stood Relation)一书问世,1988年版。
从波氏征引书目看,西方学者于此用力甚勤,成果颇丰,为国内学者所不及。
162贺卫方在5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6中指出:/古人著作不应该只理解为官修正史以及各种经典,更重要的是那些较为直接地反映社会各阶层观念的作品,如戏曲、小说、诗词、笔记、日记、谣谚等等。
0参见沈宗灵、王晨光编:5比较法学的新动向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176页。
172何勤华教授对此有所驳正,参见何著:5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6,5法律科学61993年第3期;
另见何勤华等:5中西法律文化通论6,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293~300页。
182关于/大传统0与/小传统0概念的有关讨论,可以参见美国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Rober t Red-field,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 e,U niver sity of Chicago P ress,1956.本文所谓/无讼0理想属于大传统,/厌讼0观念属于小传统,是一个相对的划分。
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比较明显的。
对此,读者理应注意。
192范忠信等:5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第163页。
1102 1清2崔述:5无闻集#讼论6。
1112 这方面的讨论,可以参见1法2达维德著,漆竹生译:5当代主要法律体系6,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485~486页;范忠信:5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6,5比较法研究61989年第2期;胡旭晟:5无讼:/法0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6,5比较法研究61991年第1期;张中秋:5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6,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322~345页;梁治平:5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6,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版,第174~201页;范忠信等:5情理法与中国人6第157~239页;何勤华:5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6。
1122 有学者认为,实质上,汉武帝时代/独尊儒术0时,儒家思想的真精神已被抽去,而具体化为统治者手中的/术0。
这一区别至为重要。
参见杨之水:5是几时,孟光接了梁鸿案?6,原载5读书61994年第11期,署名宋远,收入杨之水:5脂麻通鉴6,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02~208页。
1132 陈明:5儒学与汉代吏治6,5原道6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1142 1英2培根著,水天同译:5论司法6,5培根论说文集6,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