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_徐忠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6年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徐忠明
1摘要2中国古典文学作品的史料价值,已为学者所公认。本文试图从明清小说资料角度,探讨中国人的诉讼观念。本文着重指出:过去法史学界一般断言的中国人
/无讼0观念,实质上主要反映了官方与士人阶层代表的文化大传统的法律追求和理想;
/厌讼0、/惧讼0观念,则主要体现了大众百姓代表的文化小传统的诉讼意识,并以明清小
说资料揭示了这一特点。
1关键词2明清小说中国人无讼厌讼惧讼
一
本文的主题是利用明清小说资料阐释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笔者以为有两个问题必须首先加以说明。
(一)关于文学作品的法律史研究价值如所周知,在我国传统社会里,不仅有着历史极为悠久的文学传统,而且保存了极为丰富的文学作品;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文学作品与历史著述之间的关系也极为密切。1.就小说与历史著述讲,石昌渝先生指出: /史传孕育了小说文体,小说自成一体后,在它的漫长的成长途程中仍然师从史传,从史传中吸取丰富的营养。研究中国小说如果不顾及它与史传的关系,那就不可能深得中国小说的壶奥。史传所包含的小说文体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点,第一是结构方式,第二是叙事方式,第三是修辞传统0。112因此,/中国的史传和小说在文体上没有一条绝然的界线,它们的区别仅在实录和虚构这个内质性的问题上0122。反过来说,研究中国古代小说,对于探史析史便有莫大的价值。另外,不少著名小说虽然不是历史事实的记录,却往往是以真实的历史背景为基础的。这一点,是谁也无法否认的。2.就诗词与历史著述说,虽然有学者认为中国没有/史诗0传统,但是,观于5诗经6以下的中国古代诗词,就与历史结下了不解之缘。我国现代伟大的史学家陈寅恪不仅创导/诗史互证0的研究方法,而且身体力行,树立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范式,深受学者重视。对此,何新先生指出:/关于诗文与史的关系,在陈寅恪以前已经有人注意到了。杜甫的作品早有-诗史.之誉,清人杨钟羲在5雪桥诗话6中更进一步谈到可据古人诗题以核
*本文1995年10月20日收到。
正史实。然而把诗、歌、小说、小品系统地、直接地看作治史者可资运用的史料,陈氏实为开其端者。0又说:/陈氏所著之5元白诗笺证稿6、5论再生缘6和5柳如是别传6,可以看作他所独创的以诗文为主要材料探史析史的三部代表作。0132
3.就文学与法制历史言,应该承认,在我国历史上是极为丰富多彩的。这些,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公案小说、戏曲等,数量非常丰富。(2)各种文学作品中散见的公案故事、法律资料,诸如5三国演义6、5水浒传6、5金瓶梅6、5红楼梦6、5儒林外史6、5三言6、5两拍6等等,以现代眼光看,举凡法理、刑事、民事、商事、婚姻、家庭、继承、行政、身份,甚至妓娼制度等等,可谓无不包罗,是可以深入、全面探掘的法律文化史资料宝库。
(3)文人书判。这,在我国古代以诗文应考、以科举取士的社会中,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法律文化史资料。这,不仅有文人应考的/拟判0,而且司法/实判0也充满了诗文的光彩142。
在国外,有关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文化史资料价值,已经深受学者的重视。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波斯纳把这一问题提到法理学的高度加以讨论,他在5法理学问题6一书中指出,文学作品具有如下3个方面的价值: 1.法律解释学价值; 2.法律修辞学价值; 3.历史法理学价值152。目前,国内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文学作品中法律史资料的重要意义162。笔者以为,要比较全面、深入地讨论中国传统文学中的法律文化问题,非有专书无法竟事,因此,在这篇小文中,我们仅以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为例试作评析。
(二)关于中国人诉讼观念的基本看法 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古代社会重礼制轻法制,好仁义贱争讼,从而形成了一种追求/无讼0,转而鄙视诉讼(/厌讼0)的社会法律心理结构。这,在表象上看似乎确实如此。但是,如果从深一层探究,则对此看法必须有所修正172。笔者认为,要比较准确地认识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中国人/无讼0观念与/厌讼0观念的真实内含;其次,必须探明/无讼0和/厌讼0观念的形成原因;最后,虽然/无讼0与/厌讼0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两者之间的形成原因也部分地互相支持,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似乎更为重要。这点,往往为学者所忽视。
首先,我们来看/无讼0思想。根据笔者的初步研究以及学者的研究成果,似乎可以这么断言: 1./无讼0思想实际上主要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大传统里面182,它主要代表着官方与士人阶层的宇宙观念和政治社会理想。2./无讼0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0192,在现实法制生活中,则是没有一日没有争讼,以致官方当局每每哀叹/世风浇漓0和/人心不古0。然而,诚如清代著名经学大师崔述所谓:/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0,/两争者,必
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0。1102这是通达之论。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0思想的形成原因,学者多有论列,概括起来不外如下5点1112
:其一,/和谐0思想。表现在:一是天道自然和谐;二是天(自然)人(社会)和谐;三是人人和谐。其二,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结构,国被视为家的放大。其三,官方正统意识形态的宣教。其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义务本位的法律,与西方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由于缺乏明确、强烈的法律权利,所以,通过司法寻求权利保护的意识也就自然无法发展,从而也就抑制了中国人诉讼意识的成长。其五,面对春秋战国时代/王纲解纽0、/礼崩乐坏0的政治社会态势,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巨大的儒、55第4期 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
56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
法、道3家,他们追求的终极社会政治的目标和理想,就是秩序的/和谐0,尽管他们采取的方法与途径不同。及至汉代武帝标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0,以/儒术0为核心,兼容并包其他各家思想之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无讼0观念,也就成为正统1122。而儒家的/无讼0思想包容在他们的礼治思想中,同时,因为/儒学所称道的礼原本即是植根于小农宗法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01132中的,所以,他们的/无讼0法律思想也就更便于产生教化的客观效果,某些儒家官吏也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
其次,我们来看/厌讼0观念。上文所述可见,/无讼0观念实质上是官方与士人阶层的一种理想,是一种文化大传统的价值趋向。反之,笔者认为,/厌讼0观念则主要是民间文化小传统的法律心理反应,它实质上观照出对官方司法体制与实践的一种信仰危机,是对官方司法腐败的一种疏离。英国思想家培根说得好,/一次不公的1司法2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01142。另外,也是官方压制的结果。例如,明代法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理。01152洪武31年(1398年)颁布的/教民榜文0规定:户婚、田土、钱债、均分水利、私宰耕牛、擅食田园瓜果等民事案件,系民间小事,禁止径行诉官,必须先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化外。前已条例昭示,尔户部再行申明0。1162清代康熙皇帝也曾经公开宣称:/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则讼事必剧增。若讼者得利,争端必倍加。届时,即以民之半数为官为吏,也无以断余半之讼案也。故朕意以为对好讼者宜严,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自栗。01172范忠信先生指出:/中国人之-贱讼.,其实并非真正鄙视诉讼,而是害怕诉讼。故-贱讼.实为-恐讼.。贱,是一种道德评价;恐,是一种利害反应。01182此说深得吾心。另外, /厌讼0观念的形成,更有一层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日本学者岛田正郎指出:/犹如古谚所云:-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其事实上之胜负乃决定于财富之多寡。因此,郑重反复之复审制度,对于百姓而言,仅系增加被剥削之机会而已,而无法期待国家之裁判得令其满意,反之于裁判中愈能发现毫无公平正义之情形,是以在现实之生活上常迫使百姓-宁屈死不讼.,而选择屈死一途。01192历代统治者也每每以诉讼/不但废时失业,抑且荡产倾家01202相劝诫、相恐吓,使令大众百姓不要涉讼。例如,5澎湖厅志6 /劝民息讼告示0中规定:/凡有户婚、田土、钱债、口角、斗殴细故,实系理直者,不如邀同公亲,,理处息事,既不伤和气,又不须花钱,毋得轻听讼师言语,动辄告状。01212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并非中国人天生/厌讼0。事实上,中国人还是颇为好争的,为了些微利益争斗者,也每每为史书所不绝,为日常生活所习见1222。例如: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0,晋国贵族叔向反对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惧民有争心0,而且/刀锥之末将尽争之01232。当时,邓析精通法律,不但帮助他人打官司,而且聚众讲学,招收门徒,授传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极一时之盛。5吕氏春秋#离谓6载云:/民之献衣襦盞而学讼者,不可胜数。0这种情形并非春秋时代所独有,宋代以后也不乏历史记载,这里不拟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