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关系的产业组织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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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电关系的产业组织学分析
于立刘劲松
[摘要] 煤、电关系紧张是困扰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煤、电紧张关系产生的根源在于煤、电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纵向价格双轨制。正是由于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存在才引发了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和政府的三方长期博弈,并进而导致了煤炭市场和电力市场的效率损失。本文认为,纵向一体化是缓解煤、电紧张关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煤、电关系纵向价格双轨制纵向一体化
一、中国煤、电关系的现状及其实质
1993年煤炭价格改革以来,中国煤炭市场就一直存在着市场价和重点合同价,它们分别对应着市场定价与计划定价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定价行为。从2000年起,中国政府放开了电煤(发电用煤)的价格,从而基本上实现了电煤价格的市场化。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电价则一直保持着政府指导价。价格市场化后,煤炭企业希望电煤的价格能随着市场行情而得到上涨,但电力企业却执意不从。这使得电煤价格成为了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争执的焦点,进而形成了二者之间的“亲家+冤家”的特殊关系。在煤炭资源偏紧、品种和地区矛盾有所加剧的情况下,电煤价格成为了产需衔接的难点。2003年下半年以来的一段时间内,在煤炭需求旺盛、市场电煤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一方面是煤炭企业提价欲望强烈,另一方面则是电力企业宁可停机也不肯按市场价采购电煤,煤、电“顶牛”对部分电厂的燃料供应和正常发电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电力供应最为紧张时期,甚至出现了煤炭重点产区的电厂停机的极端例子。
煤炭企业为了证明自己电煤价格上涨的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它们提出电煤价格只是恢复性上涨,实际上电煤价格仍然较低,因此煤炭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很低等。另外,它们还认为中国电价已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的电价为0.3元/度,德国则更低,而中国的电价一般在0.5元/度。因此,煤炭企业认为电煤价格上涨是合理的。而电力企业则认为电煤是大宗动力用煤,媒质差,并且世界各国的电煤比其他行业的用煤价格都低。所以,它们认为煤炭企业以电煤比其他行业用煤的价格低而要求调高电煤价格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它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切商品都要按质论价,煤炭也不例外,应当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另外,中国动力煤的发热量比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动力煤低,而价格却大致与美国相当,比澳大利亚高。因此电力企业坚决反对电煤价格随着整个煤炭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上涨。并认为电煤作为大宗动力用煤,采用重点合同价是合理的,煤、电企业应当签订电煤长期合同,价格也应当低于市场电煤的价格。
在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为电煤价格争执不下时,作为价格宏观调控部门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就不得不对煤、电企业的紧张关系进行协调了。在市场调查和反复权衡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2004年全国发电用煤重点合同价在2003年合同价的基础上平均每吨上调不超过12元(含税),同时还要缩小或取消省内、外电煤差价。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也对电价进行了上调。2004年1月1日起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提高0.7分/度。2004年新增超发电量也执行平均上网电价,改变过去电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形成的超发电量越多、电价越低的现象。2004年6月,面对愈演愈烈的“电荒”,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又拿出了价格杠杆的“利器”,宣布全国销售电价水平每度平均提高2.2分。这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
出的煤、电价格同时上调的措施(煤电价格联动)暂时缓解了煤、电企业之间的价格之争。但是由于中国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过高,未来价格上涨空间有限,煤、电联动也必然会受此制约。以涨价为主要内容的煤、电联动无法真正解决煤、电价格之争。
实际上,从产业组织学的角度看,造成中国煤、电关系紧张的根源在于煤、电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纵向价格双轨制关系。所谓价格双轨制是指同时存在着两种价格形成机制和相应的价格管理体制。一种是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另一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价格。当然自发形成的价格也是在一定的宏观调控条件下形成的。一般说来,价格双轨制是经济转轨国家所特有的经济现象。为了使经济转轨不出现大的波动,转轨经济国家往往对价格体制进行循序渐进式的改革。即从计划定价到计划定价和市场定价并存(即实行价格双轨制),再到二价并轨,即实行市场定价。但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产业所生产的产品,转轨经济国家则往往仍然坚持国家定价的原则。进一步地说,价格双轨制又可以划分为横向价格双轨制和纵向价格双轨制。横向价格双轨制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计划价和市场价这两种价格形成机制与相应的价格水平。横向价格双轨制也叫“产品”价格双轨制。而纵向价格双轨制则是指某一产品在它的整个生产过程的上游阶段,实行计划定价或以计划定价为主,而在下游的最终产品阶段实行市场定价或以市场定价为主;或者是某一产品在它的整个生产过程的上游阶段实行市场定价或以市场定价为主,而在下游的最终产品阶段实行计划定价或以计划定价为主。纵向价格双轨制也叫“生产过程”价格双轨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横向价格双轨制正在逐渐消失,而纵向价格双轨制则会长期存在,难以消除。在上述的煤、电企业之间的关系中,作为上游企业的煤炭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确定,而处于下游的电力企业的产品的价格则主要是由政府定价(即计划定价)。可见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就形成了上述的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关系。在国家对电力价格一时难以放开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纵向价格双轨制将会长期存在。下文的分析将会表明正是纵向价格双轨制才导致了中国煤、电企业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形成机理及其传导机制
1、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形成机理
从纵向价格双轨制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把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形成机理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两个企业之间具有纵向生产关系,某一企业的产品是另一个企业的投入品。即某一产品的生产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阶段。上一个生产阶段(即上游企业的生产阶段)生产出的产品是下一个生产阶段(即下游企业的生产阶段)的投入品。从产业组织学的角度上看,这种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生产关系为纵向的生产关系。煤、电企业之间的关系就具有这样一种纵向的生产关系。火电作为一种最终产品要经过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阶段,即电煤的生产和用电煤来发电这两个生产阶段。上游企业(煤炭企业)生产出的电煤作为下游企业(火力发电企业)的投入品。下游企业生产出的产品为火电。这样一种上下游企业之间所形成的纵向生产关系是纵向价格双轨制形成的基础;二是上下游企业的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同。如上游企业生产的产品(中间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为以计划定价或以计划定价为主,而下游企业生产的产品(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市场定价或以市场定价为主。反之,当上游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市场定价或以市场定价为主,下游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为计划定价或以计划定价为主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以前存在于我国煤炭企业中的横向价格双轨制已被取消,电煤的价格基本上由市场来决定,而电力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其价格仍然主要由政府制定。煤、电企业的价格形成机制是不同的;三是纵向价格双轨制多见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当中。由于这一产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政府就很有必要对该产业内的一些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