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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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3

郑万青

提要: 在日益深化与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程中,知识产权对人权形成了冲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人权与知识产权冲突的焦点所在,本文旨在阐述在知

识产权国际保护进程中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集中表现,并试图分析这种冲突产生的法律之内

与法律之外的原因,以期引起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制定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人权

作者郑万青,男,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美国德里克(Drake)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访问学者。(杭州 310018)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深入,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基本上实现了全球化的目标。在日益深化与高度扩张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程中,知识产权对人权形成了冲击,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国际上通称TRIPS协议)对人权构成了直接冲击,在履行TRIPS协议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这种情况近年来日益为人们所关注。本文旨在阐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程中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集中表现,并试图分析这种冲突产生的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的原因。

一、TRIPS协议与人权的冲突

TRIPS协议是触发国际社会“知识产权的人权议题”的触媒剂,也是人权与知识产权冲突的焦点。正是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引起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问题的高度关注并开展相应的全球治理行动。

(一)TRIPS协议与人权冲突的一般表现

TRIPS协议1994年作为世贸组织的一部分得以通过,它要求采用相对“高的”“最低标准”来保护知识产权。这种标准覆盖了所有WTO成员。同先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同的是,TRIPS有强制力。不遵守TRIPS意味着难以通过WTO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之下,由W 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运用规则进行裁决,并有贸易制裁威胁作后盾。概言之, TRIPS通过赋予世贸组织实施贸易制裁措施的权力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强化。TRIPS通过设定最低保护标准的方式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律对知识产权提供强而有力的保护。

联合国人权系统在2000年便将其注意力转向TRIPS协议,是年恰逢协议所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届满(最不发达国家另有五年期限)。当年八月,联

3本文为吴汉东教授主持的国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04jzd0016)部分阶段性成果,系作者所主持子课题中的部分。

合国人权促进保护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通过了一项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决议。①该决议对TRIPS采取了批判性态度,《决议》在《序言》中指出:“实施TRIPS协议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尤其是:对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的妨碍;对享有植物多样性权利中食品权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对遗传改良生物授予专利所产生的影响;“生物盗版”“(bio-piracy)以及减少社区(特别是原住民社区)对其自有的遗传和自然资源以及文化遗产的控制;对获得专利药物以及享有健康权的限制。”并指出:“由于TRIPS协议的实施并未充分地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不可分割性,包括人人享有科学进步及其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健康权、食品权和自决权,因此TRIPS协议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制度一方,与作为另一方的国际人权法律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②决议要求W TO全面考虑其成员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强调应对土著居民的传统知识和文化价值给予充分的保护,关注对土著居民遗产的保护。这项决议确定,享有产生于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权是为了保护作者创作。这种保护权是一种人权,但应从属于公共利益。

决议的上述内容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一般表现。此外,决议还提醒各国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协议时,人权义务的位置应超过一切经济政策和经济协议。同时,它也提出了许多建议,其中之一是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该组织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委员会,在评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期间,应全面考虑国际人权条约中现行规定的义务。决议还要求各国政府,在修订国家和地方立法时,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作用应符合国际人权义务。

(二)TRIPS与人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基于文本的分析

根据TRIPS“前言”,TRIPS也“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也“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上享有最高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使之能建立起健全可行的技术基础”。③据此,TRIPS应当承认各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政策目标可以根据其各自的发展水平而有所不同。TRIPS第7条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是TRIPS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规定,也是各国缔结TRIPS协议的总目的。协议第8条更是明确提出WTO成员可在其国内立法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以促进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众利益。”但注意: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以上条款都显示了在TRIPS中存在的一种利益紧张关系,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这是TRIPS所承认的“私权”所生之“私利”;另一方面,又不能不顾及公众健康与经济发展,这是各国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之所在。尤其是TRIPS第7条与第8条,“第7条是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的权利,如何与公众利益平衡的问题。”“第8条第1款暗示允许成员为公共利益及社会发展而采取措施(包括立法等)对知识产权进行一些限制;所限制的程度,又要以不妨碍本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为限。”④这种利益上的紧张关系在TRIPS有关专利保护的特定条文中表现得尤为具体。TRIPS第27、28、30和31条均是这方面条款。第28条一般性地规定专利所有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第27条则允许成员国政府“排除某些发明于专利性之外”,以“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更进一步,第30条规定了“专利权的例外”,允许对专利权进行限制。这种“例外”的规定只能是有限的,而且要符合三个条件:并未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冲突;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顾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第31条规定了成员国“未经权利持有人允许的其他使用”的最低门槛和限制条件。⑤这是对第28条所规定的专利专有权的进一步保护,实际上是规定了专利的强制使用问题。“对于强制使用,与其说是协议规定了权利限制,不如说是规定了对权利限制的限制。因为,第31条的12项,基本都是要求成员在实行强制许可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

①②③④⑤

Intellectul property right and humanrights,Sub2c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2000/7,E/CN.4/SUB.2/2000/7.《“知识产权与人权”决议》第2条。

TRIPS前言。

TRIPS前言第43页。

TRIPS第31条b、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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