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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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2005]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1
【实施日期】200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2005]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
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
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
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
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
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
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
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省政府定期向各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各市政府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
对认真履行职责实现目标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在安排省级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将在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同时,省政府也将对各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备案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年度核查制度。
优质高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