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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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案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八章董事会与市国资委沟通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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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案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其中应包含年度会议、半年会议及两次季度会议。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名董事组织公司董事并经全部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如没有任何一名董事得到全部董事的过半数推举,公司应报请市国资委另行指定一名董事作为临时负责人进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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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发出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形成会议议题后报董事长审定。

议题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市国资委提议时。

第八条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明确具体的议案;

(三)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与书面提议一并提交。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原则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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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经提议人修改或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后应及时列入议题。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的外部董事会议,听取外部董事对公司发展、对公司经理层运作的意见和建议。董事长应将外部董事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向公司经理层进行反馈。

市国资委可派出人员列席外部董事会议。除董事会秘书外,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列席外部董事会议。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10日、临时会议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其他需要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

(二)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会议期间;

(四)会议议题;

(五)出席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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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会议议案及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建议,董事会应予采纳。该建议原则上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日的3日前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日的1日前以书面、传真等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

提议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董事应对有关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其已认可本次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3日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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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非董事的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公司外聘专业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咨询或发表意见。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说明请假事由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受托人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委托权限的有效期;

(四)委托人签名及日期等。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外部董事不能出席的,原则上应当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

第十九条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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