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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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 (一)“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 格(岗位等级)一级。 (二)“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业资 格(岗位等级)二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二级的,可晋 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一级。 (三)“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 业资格(岗位等级)三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 (岗位等级)三级 的,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二级。 (四)“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直接晋升国家职 业资格(岗位等级)四级。已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四级的, 可晋升国家职业资格(岗位等级)三级。 第三条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决定颁发后, 烟草行业省级烟草专卖局、工业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以下简称鉴定站)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 (岗位等级)的晋级申报。 第四条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 表彰决 定颁发后,鉴定站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岗 位等级)的晋级申报。 烟草行业省级一类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 誉称号获得者,一般不超过参加决赛人数的20%,且决赛综合成绩在60 分以上;省级二类职业(岗位)技能竞赛“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 号获得者,一般不超过参加决赛人数的15%,且决赛综合成绩在60分以 上。 第五条 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申报材料包括: (一)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授予称号
性别
职业工种
照 原证书号
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竞赛日期
竞赛 项目
获奖名称定站意见
签 章: 年月日
国家局鉴定中
心审核意见
签 章: 年月日
注:此表由鉴定站填报,一式三份并附获奖选手的相关材料证明复印件。
(二)荣誉称号获得者现执有的职业资格(岗位等级)证书原件和 身份证复印件;
(三)《烟草行业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审批表》(见附 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
烟草行业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审批表
姓名 文化程度 职业(岗位)
等级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竞赛名称 竞赛类别
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 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 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 [2004]551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职业 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14号)的有关 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授予称号
性别
职业工种
照 原证书号
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竞赛日期
竞赛 项目
获奖名称定站意见
签 章: 年月日
国家局鉴定中
心审核意见
签 章: 年月日
注:此表由鉴定站填报,一式三份并附获奖选手的相关材料证明复印件。
(二)荣誉称号获得者现执有的职业资格(岗位等级)证书原件和 身份证复印件;
(三)《烟草行业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审批表》(见附 件)。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
烟草行业职业资格(岗位等级)晋级审批表
姓名 文化程度 职业(岗位)
等级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竞赛名称 竞赛类别
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职业资格晋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中华技能大 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烟草技术能手”和“省级烟草技术能 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职业资格晋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烟人 [2004]551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职业 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14号)的有关 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