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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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中心城市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各项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旗县市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城市土地分类

按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本规定附表一。

第六条建筑容量控制

(一)民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建筑密度

(1)居住区建筑密度:桥西区宜在20%—30%之间;桥东区宜在20%—28%之间;新区宜在20%—25%之间。

(2)集中商务区建筑密度:新建区不宜大于40%,改建区不宜大于45%。(3)其它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容积率

(1)居住区容积率:桥西区宜在1.5—2.8之间;桥东区宜在1.5—3.0之间;新区宜在1.7—3.5之间。

(2)集中商务区容积率:新建区不宜大于5.0;改建区不宜大于5.5。(3)完全地下室不计容积率,露出地面1.5米以上计容积率(包括商业及其他)。

(4)纯地下商业不计容积率。

(5)依据控规中容积率出具规划条件,方案容积率不得超过控规及挂牌地块条件的容积率。

(6)住宅顶层阁楼面积不计容积率。

3、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扩建、加层后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批建。

4、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5、对未列入本条1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国家相关行业规范执行。

6、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7、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2)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3)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①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②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

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③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8、各类建筑的单层高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工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系数≥30%,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7%,容积率≥0.8。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

(一)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各类建筑间距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

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15°以下)建筑间距:改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以上,新建区为1.8倍以上。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应进行日照分析满足大寒日1.5小时。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改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4倍以上,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倍以上。

(4)阳台累计长度不宜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含1/2)。

(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

①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图示见本规定附图二);

②坡屋顶坡度小于等于45°,高度计算至楼口顶加上檐口挑出高度;坡度大于45°,高度计算至屋脊顶点。

③两幢建筑物间室外地面高差大于0.30米时,计算建筑高度应将地面高差计入。

2、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要满足建筑日照标准要求,同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8米。当东西向建筑在南侧且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5米时,与北侧建筑间距应按平行布置规定控制间距。

(2)低、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要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同时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8米。(如下图)

3、住宅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以最不利点满足要求为标准。

4、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车库等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按本条1、2、3项规定计算。

5、多层住宅布置的侧面间距

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旧区不得小于6米,新区不得小于8米,(该条主要考虑消防及其它防灾通道要求及交通要求)。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部门确定。侧面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但要考虑相应的消防要求。

6、住宅建筑视觉卫生间距不小于18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他各种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应满足日照标准大寒日3小时的要求。其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间距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老年公寓、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遮挡建筑的间距按冬至日两小时控制;幼儿园、托儿所与南侧遮挡建筑的间距按冬至日三小时控制。

2、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为12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参照住宅侧面间距,其它朝向由规划部门确定。

3、上述内容所列之外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南侧为住宅建筑时,综合考虑住宅建筑的视线干扰、噪音干扰等问题,具体间距由规划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3)、本条未明确规定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消防、管线埋设、卫生间距等要求具体确定。

(四)相邻用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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