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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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设置的要求 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 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③业务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二、会计岗位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
二条规定在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 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 条件。主要有三方面要求。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 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 事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三)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 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人员
五、总会计师
(1)规模以上单位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
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
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 年。 (3)总会计师的职权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 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接手续。(《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2、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
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八、会计工作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八、会计工作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
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 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6条)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 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 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 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六、会计人员任职回避
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⑴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
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
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⑵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
位出纳。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七、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八、会计工作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2、移交点收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
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 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 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 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 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 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 方可交接。
八、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必要性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 (三)代理记账注意事项
八、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办理会计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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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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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第五篇
会计人员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核算 会计档案
第一篇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二、会计岗位 三、会计人员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五、总会计师设置要求 六、会计人员任职回避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八、会计工作交接
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会计工作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
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 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 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 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 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 替人员介绍清楚。
八、会计工作交接
(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
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5项)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
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相关法规制度。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形式。 3、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
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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