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析加部分概念效力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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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后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无条件的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建议合同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景的义务,而是一方的信徕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时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中止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起生效与否上不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却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债权人物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债权被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生无法确定。只是债务人难以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讲标的物交于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解除: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定金: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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