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 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通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允 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在《通则》中的很多条款 得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适用,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实信用,主要指当 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应正当地行使权利、善意地行事, 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二是公平合理,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致 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也不得在合同履 行时造成另一方的不合理支出,等等。
三、《通则》的特点
将《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比就会发现, 两者在某些规定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在另外一些问 题上却又存在区别。《通则》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更多地吸收了近年来国际合同法学界取得的最新成果,更 加接近国际商务实践,弥补了公约中所存在的很多不足。 与公约及其他法律相比,《通则》的有许多突出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 领域,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效力、合同 的解释等未作规定,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受到很大的 限制。1980年,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 规则的草案,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 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 经过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反复的讨论和修订, 1994年5月,工作组终于完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 制定工作,并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73届会议上获得通 过。《通则》的正文分七章,共119条,分为总则、合同 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 的履行和不履行等七章。它是在世界各国合同法和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 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 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在今后的国际 商事活动中,《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响。
国际商法
第4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 《国源自商事合同通则》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
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这就给 国际商事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一些国 际组织便专门致力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希望能制定 出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促进国际商 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成立于1926年的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起步较早、成绩也较为显著。该协会至今已经完 成70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内容涉及货物买卖、货物运输、 信贷、旅游等领域。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7个,包括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 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协会参与制定的现行公约有10 个,包括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 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统一法运 动的重要成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上一些 主要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都加入 了该公约。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通则》为合同准据法 (二)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 (三)《通则》作为立法者立法的范本 (四)《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 总的来说,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和仲裁院对《通
则》持赞赏的态度,很愿意用它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
五、《通则》的基本原则
(1)加重了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 (2)对标准条款制定了严格的限制,维护了公平交易的
原则。 (3)强调了《通则》的中性和国际性特点。
(4)扩展了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通则》的应用
由于《通则》具有上述优点,被誉为“法的思考的全球化 极重要的进步”、“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 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对商人习惯法最具权威 且最具有价值的记述”。
二、《通则》的适用范围
《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制定而成的,未经外 交会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为国际 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一般规则。因此,《通则》的适用范围 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 (二)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 (三)可替代国内法的适用 (四)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五)可作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合同必须信守,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根据这 一原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这里的 “合法理由”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如欺诈、胁迫、 错误等。因此,《通则》第1.3条规定:“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 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此外,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而言 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例如,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 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收货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第三人 的效力问题,《通则》不予以规定,留国内法处理。
(一)缔约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根据缔约自 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也有权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
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因此《通则》也规定了一些 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的强制性立法,根据 《通则》第1.4 条的规定,各国的强制性立法,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其二是某些重要 的合同事项,如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通则》规定当事人对 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可分为要约和承诺 两个阶段。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 要约表示承诺,就达成了一项合同。这是 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机制。《通则》 也采用了这种传统做法。不同的是,根据 《通则》第2.1条的规定,即使没有明确的 要约和承诺阶段,甚至不能确定合同订立 的时间,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已 存在合意,也应确认合同的成立。
《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 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通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允 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在《通则》中的很多条款 得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适用,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实信用,主要指当 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应正当地行使权利、善意地行事, 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二是公平合理,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致 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也不得在合同履 行时造成另一方的不合理支出,等等。
三、《通则》的特点
将《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比就会发现, 两者在某些规定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在另外一些问 题上却又存在区别。《通则》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更多地吸收了近年来国际合同法学界取得的最新成果,更 加接近国际商务实践,弥补了公约中所存在的很多不足。 与公约及其他法律相比,《通则》的有许多突出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 领域,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效力、合同 的解释等未作规定,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受到很大的 限制。1980年,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 规则的草案,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 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 经过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反复的讨论和修订, 1994年5月,工作组终于完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 制定工作,并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73届会议上获得通 过。《通则》的正文分七章,共119条,分为总则、合同 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 的履行和不履行等七章。它是在世界各国合同法和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 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 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在今后的国际 商事活动中,《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响。
国际商法
第4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 《国源自商事合同通则》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
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这就给 国际商事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一些国 际组织便专门致力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希望能制定 出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促进国际商 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成立于1926年的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起步较早、成绩也较为显著。该协会至今已经完 成70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内容涉及货物买卖、货物运输、 信贷、旅游等领域。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7个,包括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 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协会参与制定的现行公约有10 个,包括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 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统一法运 动的重要成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上一些 主要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都加入 了该公约。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通则》为合同准据法 (二)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 (三)《通则》作为立法者立法的范本 (四)《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 总的来说,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和仲裁院对《通
则》持赞赏的态度,很愿意用它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
五、《通则》的基本原则
(1)加重了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 (2)对标准条款制定了严格的限制,维护了公平交易的
原则。 (3)强调了《通则》的中性和国际性特点。
(4)扩展了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通则》的应用
由于《通则》具有上述优点,被誉为“法的思考的全球化 极重要的进步”、“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 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对商人习惯法最具权威 且最具有价值的记述”。
二、《通则》的适用范围
《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制定而成的,未经外 交会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为国际 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一般规则。因此,《通则》的适用范围 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 (二)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 (三)可替代国内法的适用 (四)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五)可作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合同必须信守,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根据这 一原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这里的 “合法理由”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如欺诈、胁迫、 错误等。因此,《通则》第1.3条规定:“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 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此外,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而言 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例如,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 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收货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第三人 的效力问题,《通则》不予以规定,留国内法处理。
(一)缔约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根据缔约自 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也有权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
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因此《通则》也规定了一些 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的强制性立法,根据 《通则》第1.4 条的规定,各国的强制性立法,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其二是某些重要 的合同事项,如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通则》规定当事人对 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可分为要约和承诺 两个阶段。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 要约表示承诺,就达成了一项合同。这是 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机制。《通则》 也采用了这种传统做法。不同的是,根据 《通则》第2.1条的规定,即使没有明确的 要约和承诺阶段,甚至不能确定合同订立 的时间,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已 存在合意,也应确认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