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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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计节能技术应用

照明设计节能技术应用

浅析照明设计节能技术应用摘要: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其中民用建筑中既有建筑改造和新建建筑对电气节能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的执行程度是减少建筑运行能耗的前提和关健是规划指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电气设计、施工实践和参加“节能减排”检查的体会,对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和应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用建筑;建筑电气;节能设计1概述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能源短缺、污染物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的情况也日益严峻。

为了保护环境,确保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

而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个比例还在不断上升。

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工作,己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民用建筑作为建设领域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的节能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

而建筑节能的实现除了在使用过程中提倡节约能源外,最主要的方法还是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严格按照节能规范和标准实施。

按照民用建筑的组成结构和系统,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主要从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四个专业分别加以控制。

电气系统作为民用建筑的主要功能系统之一,它的节能设计和施工,对建筑使用过程中对电力资源的节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笔者根据多年的电气设计和施工经验,结合近两年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经历,对电气节能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和应用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2 电气节能设计规范的探讨民用建筑的节能运行,设计是前提和关键。

电气节能设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建筑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和照明要求(如:绿色照明)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节能设计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电气设计过程中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对设备采取节能高效运行方式、对照明采取节能控制方式和限定不同功能区域照明功率密度等方式来限定建筑的电力能耗指标,以达到节能设计的目的。

2009年福建省电子节能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2009-05—21)

2009年福建省电子节能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2009-05—21)
欺 始 光 效 、 防触 电 、 湿 处 理 后 将 电子 节能 灯 的初 始 光效 明示值 提 高 , 骗 消费 者 续 对 电 子 节 能 灯进 行 跟 踪 抽 查 , 为节 约 能源 及 消 预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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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照 明用 自镇流 荧 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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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照 明用 自镇流 荧 光灯
普 通 照 明用 自镇流 荧 光灯 普 通 照 明用 白镇 流 荧 光灯
普 通 照 明 用 自镇 流 荧 光 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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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问 题严 重
2 年 建 电 节灯 品 量 督 查 果 0 福 省 子 能 产 质 监 抽 结 0 9

IEC_60968中文版

IEC_60968中文版

CEI IEC 60968 1999-09 版本1.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电工委员会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自镇流灯)。

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

适用范围如下:――额定功率60W以下。

――额定电压100V~250V。

――爱迪生螺口或卡口灯头。

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

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正在考虑中。

2.定义2.1自镇流灯含有灯头、镇流器和灯管,并使之为一体的荧光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

2.2型号具有相同额定光电参数而灯头型号可以不同的灯。

2.3额定电压灯上标明的电压或电压范围。

2.4额定功率灯上标明功率。

2.5额定频率灯上标明频率。

2.6灯头温升(△ts)指与灯装配在一起的标准试验灯座的表明温升,测试时应按照IEC60360介绍的标准测试方法进行。

2.7带电部分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引起触电的导电部件2.8型式试验为检验某一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的一次或一系列的试验。

2.9型式试验样品为进行型式试验而由制造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由一套或数套相同的部件组成的样品。

3.一般要求和一般试验要求3.1 自镇流灯的设计和结构应当保证灯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对用户和周围环境不会产生危害。

一般来讲,检验合格性时要对所有规定项目都进行试验。

3.2除另有规定外,全部的测试项目均应在温度25±1℃的无对流风的试验室中,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进行检验。

如灯上标明的是电压范围,则取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做为额定电压。

3.3自镇流灯的各个部件均是工厂封装的,是不能修理的,不得将其打开来进行试验。

如果需要检验灯和测试其电路,则应与制造厂或销售商协商,让其提供专为进行模拟异常条件试验的灯(见第12章)。

政府采购中节能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

政府采购中节能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

政府采购中节能强制采购的产品范围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三期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制冷压缩机)、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

”如采购货物中有此类产品应当选择最新一期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否则为无效投标。

最新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16年版)

最新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16年版)

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 量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2 房间空气调 —2016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空气调 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 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2016 年 10 月 1 日
1
适用于额定电压 220 V、频率 50 Hz
CEL 005 —2016
普通照明用 自镇流荧光 灯
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 3 W~60 W, 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 GB 19044-2013 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 普通照明用自镇 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且不 流荧光灯能效限 可拆卸的自镇流荧光灯。本规则不 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611 的规定。
2016 年 10 月 1 日
3
CEL 010 —2016
转速可控型 房间空气调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 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 为 T1 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 器。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 式空调机组、风管式空调器。
GB 21455-2013 转速可控型房间 空气调节器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GB 21454-2008
CEL 011 —2016
多联式空调 (热泵)机 组
适用于气候类型为 T1 的多联式空调 多联式空调(热 (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双制冷循 泵)机组能效限 环系统和多制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定值及能源效率
2016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10W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产品描述

10W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产品描述

申请编号:V2015CQC010025-238198 一、样品情况
LED PCB-1 PCB-2
无差异,其额定功率、控制装置、LED模块的数量与类型均相同,该差异不影响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

三、关键元器件/ 零部件清单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元器件/零部件。

如果关键元器件/零部件
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 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 的认可,不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方:
(公章)
日期:年月日。

建筑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建筑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刍议建筑电气照明节能设计摘要: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能源需求量大,但消耗量也非常大。

因此,本文根据建筑电气照明的能源损耗问题,分析了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从多个角度出发阐述了建筑照明节能设计的措施。

关键词:建筑电气照明节能设计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的消耗也随之增多。

照明能源作为建筑能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针对降低建筑能耗,同时电气设计在保证可靠、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的采取节点措施,帮助提高建筑能源的利用率。

1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应遵循的原则根据我国提出的“中国绿色照明工程”, 照明节电已成为节能的重要方面。

同时我国目前的照明节能潜力很大 , 一般节能方案均能达到节约 20% ~ 30% , 即使按保守数量 20%计算 , 全国节约的电能价值很可观。

照明节能不等于降低对视觉作业的要求或降低照明质量 , 也不能为节能而盲目增加投资 , 应把握“满足功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 , 也就是说在保证不降低工作场所的视觉要求的前提下 ,照度水平标准应与国际标准接轨 , 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照明质量评价指标 , 在保证照度标准和照明质量的前提下 , 尽可能减少照明系统中的能量损失 , 最有效地利用电能 , 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方便 , 达到节约电能、提高照明环境质量水平的目的。

2、照明系统节能设计的措施2.1 充分利用自然光靠近门窗的区域,应充分利用自然光,节省电能消耗。

如适当增加门窗面积、提高玻璃门窗的透光率等措施都可以达到充分利用自然光的目的。

当自然光无法满足照度要求时,可辅以人工照明。

正确合理地协调自然光与人工照明,是可以节约大量电能的。

2.2 划分区域,确定照度标准根据视觉作业要求,划分区域,确定每个区域的照度标准。

如在一个房间内,可分为工作区、交通区等,电气设计对每个区域的照度要求应区别对待。

产品型式试验管理规定

产品型式试验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产品型式试验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版本版次:制定部门:制定日期:总页次:会签:1目的:为保证产品品质,实施的测试、验证、评估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设计和顾客要求,特制定此规范。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普通自镇流荧光灯、电子镇流器、灯具产品及其他照明类产品的型式试验评估和监控。

3定义:无4职责3.1制造中心品质部:负责测试验证规范标准的制定,测试实验设备、仪器有效性的确认,跟进测试验证过程和结果,并与研发部、工程部共同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定和确认,以及对测试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改善跟进。

3.2:实验室:负责对产品相关性能进行试验和测试,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测试报告,以及对测试实验设备、仪器的校验和保养,确保测试实验设备和仪器的有效性。

3.3 产品研发部/工程部:负责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及其他资料的提供,对测试验证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品质部共同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定和确认,以及对测试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改善。

3.4生产部负责对型式试验异常结果实施停产及按产品研发部/工程部及品质部要求执行。

5内容:5.1按制定产品型式试验计划,依据如下测试标准及要求进行相关测试和评价,并经测试评价合格,验证产品可靠性。

5.2 由研发部、工程部、品质部对测试结果进行跟进和确认,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性。

5.3由实验室、品质部保存相关的型式测试报告。

5.4 测试标准及要求:5.5 测试结果说明5.5.1 型式试验验证合格产品正常生产,保持报告。

5.5.2 型式试验验证异常产品,按《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6. 参考文件国家标准GB/T 17263、GB 16844、GB 19044、GB/T 17262、GB 16843、GB 19415、GB/T 10682、GB 18774、GB 19043、GB 19510、GB 7000、GB/T 19654、GB 17625、GB 17743、GB/T 15144。

7. 记录表单相关实验测试报告《纠正与预防措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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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SC/G1301-2004版本号:A修改号: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2008年2月25日实施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的节能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中的自镇流荧光灯包括: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螺口或卡口灯头,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

2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 产品要求3.1.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726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3.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符合GB 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3.2 认证申请3.2.1 认证单元划分灯头型号,灯管管径、形状、数量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色温(色调)和标称功率划分认证单元如下:同一制造商的相同产品,但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认证单元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3.2.2 受控部件/材料自镇流荧光灯的主要受控部件是镇流器和灯管,其中灯管应使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

3.2.3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填写《自镇流荧光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3.2.4 受理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3.3.1 产品送样申请方在收到认证中心的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3.3.1.1 送样原则1)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2)由认证中心指定每个认证单元中的一个型号进行送样检验。

3.3.1.2 送样数量每个检验型号送样12只。

3.3.1.3 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待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3.3.2 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3.3.2.1 检验依据GB/T 17263-2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GB 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3.3.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和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和要求验项目和要求进行考核。

3.3.2.3 检验方法依据3.3.2.1所示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3.2.4判定每个型号所有样品的4个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则可判定该型号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并且该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也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样品中有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可判定该型号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并且该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也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3.3.3 产品检验报告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3.3.4 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3.3.4.1 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受控部件/材料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送样检验,其它受控部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

3.3.4.2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认证技术要求,获得认证的自镇流荧光灯,当匹配新的受控部件/材料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备案,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初始工厂审查3.4.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4.2 审查结论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

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

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3.4.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1 评价与批准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3.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120天,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6 获证后监督3.6.1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2)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3.6.2 监督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产品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3.6.2.1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

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2年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个审查人日数。

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

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

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

3.6.2.2 产品的监督检验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每个生产厂(场所)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系列抽取12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

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认证中心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3.3.2。

产品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由认证中心重新制定该系列的抽样方案,抽取12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

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该系列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撤销该系列产品的认证证书。

3.6.3 结果评价3.6.3.1 监督审查和监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3.6.3.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3.6.4 生产状况确认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1.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4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

4.1 认证范围的扩大4.1.1 新认证单元的扩大与已获证认证单元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的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要求申请方送样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的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4.1.2 生产场地的扩大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3.4要求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检验,其匹配受控部件应与原备案一致,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及3.3.4规定进行备案。

4.2 认证范围的缩小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4.2.1 认证单元的缩小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4.2.2 生产场地的缩小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

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5.1.2.1 变更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认证中心根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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