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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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
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4]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1.26
【实施日期】201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4]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省环保厅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
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和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市(州)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例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定期对各市州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情况和例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每年要落实不低于二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特殊情况应随时更新有关信息。

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该查处的必须查处到位,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

市(州)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三)突出工作重点。

要始终把放射源的安全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着重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把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移动放射源利用单位、用源较多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转让单位、科研院所放射性同位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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