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AA区老年人助餐补贴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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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AA区老年人助餐补贴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

2018年,AA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对老年人助餐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老年人就餐补贴等制定了补贴标准。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补贴享受对象、申请流程等工作要求,2019年7月16日,AA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AA市AA区老年人助餐补贴工作实施细则》(锡滨政办发〔2019〕29号)。

二、明确补贴对象

1、年满60周岁的本区户籍老人。共分三类对象:

第一类:百岁老人、符合“三无”供养、低保救助标准的老年人;

第二类: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 倍以内的低收入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

第三类:其他老年人。

2、助餐机构。按助餐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和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按照《AA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基本标准(试行)》AA标准建设。

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按照《推进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锡民福〔2013〕15 号)标准建设。

三、明确补贴标准

1、老年人就餐补贴

对三类助餐对象分别给予1元~3元不等的补贴,其中,第一类对象每人每餐补贴3元,第二类对象每人每餐补贴2元,第三类对象每人每餐补贴1元。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2、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完成达标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一次性补贴3万元;

完成达标建设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一次性补贴5万元。

各街道(镇)应按照不低于区标准给予相应资金补贴。

3、助餐机构运营补贴

实际助餐服务量日均10~30(含)人次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每年给予1万元的补贴;

实际助餐服务量日均30~100(含)人次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每年给予3万元的补贴;

实际助餐服务量日均100人次以上的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贴;

日均助餐人次=全年度就餐人次÷(365天-104天),由同一个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提供助餐服务的社区助餐点助餐人次合并计算到该区域性老年人助餐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餐厅”。

四、明确补贴办理发放流程

1、老年人就餐补贴

申请。老年人就餐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补贴申请,填写《AA区老年人就餐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经济条件、自理能力、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初审的纸质材料上报至街道(镇)审核,同时在AA区智慧养老综合数据服务平台进行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核。街道(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纸质材料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对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批。区民政局在综合上述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就餐补贴;对材料审核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发放。老年人在助餐机构就餐应办理就餐卡,就餐补贴以直接减除老年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标准分别按三类对象享受,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费用由助餐机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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